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一個由香港公司注冊處負責的注冊計劃。根據《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37章)以有限責任合伙的形式設立及注冊的基金如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的資格規定,可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LPF注冊條件1、有限合伙企業根據《香港基金條例》,擬注冊為LPF的基金實體必須首先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責任合伙人(“LP”)通過簽署有限合伙協議組成有限合伙企業。擬注冊為LPF的有限合...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一個由香港公司注冊處負責的注冊計劃。根據《有限責任合伙條例》(第37章)以有限責任合伙的形式設立及注冊的基金如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的資格規定,可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LPF注冊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
根據《香港基金條例》,擬注冊為LPF的基金實體必須首先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責任合伙人(“LP”)通過簽署有限合伙協議組成有限合伙企業。擬注冊為LPF的有限合伙企業,其英文名稱最后須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或“LPF”字樣,中文名稱最后須包含“有限合伙基金”字樣。
除非在注冊申請中作出特別聲明,否則《香港基金條例》禁止LPF所有合伙人為所屬同一集團中的法團;但如果在注冊時作出了聲明,條例允許在LPF注冊成功后所有合伙人為同一集團中法團的情況存在最多2年。這是考慮到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先設立基金實體后進行募資,從而導致GP與LP均為同集團實體的情況而做出的安排。如在注冊后2年內無法引入集團外實體作為合伙人,公司注冊處有權將LPF除名。
(1) GP資格:LPF的GP需要由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注冊非香港公司、舊《有限責任合伙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下成立的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其他LPF、海外非香港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或18歲以上自然人(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擔任。
(2) LP資格:LPF對LP的條件較寬,可由任何自然人(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法團、合伙企業、非法團實體或任何其他實體擔任。
2、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
GP須委任一名投資經理執行基金日常投資管理職能。投資經理可由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擔任。如GP滿足前述條件,亦可由GP自身擔任。
3、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LPF須委任一名反洗錢負責人,為LPF基金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該負責人可以由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條)下規定的
(1)SFC認可機構或持牌法團
(2)會計專業人士或
(3)法律專業人士出任。如GP滿足前述條件,亦可由GP自身擔任。
4、審計師
LPF須委任一名符合香港法律要求的審計師每年審計基金的財務報表。審計師必須獨立于GP及投資經理。
5、獲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若GP由其他LPF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擔任,則GP必須額外委任一名獲授權代表負責管理及控制LPF。
基金獲授權代表必須由以下主體之一擔任:香港公司、注冊非香港公司或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獲授權代表與GP將一起對LPF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承擔與GP共同承擔管理和控制LPF的最終責任。
1、結構簡單。LPF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GP),以負責基金最終的管理和控制,其對于基金的債項及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GP可以是自然人、私人公司、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基金、注冊的非香港公司、根據LPO或外國法律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GP可選擇自己擔任投資經理,也可指定他人或公司擔任投資經理。LPF在注冊時須至少有一位有限合伙人(LP)。LP并無日常管理權或對基金資產的控制權,但有權參與基金收入和利潤分配。LP對基金債項及義務的承擔僅限于其資金投入。若LP參與被視為管理基金的活動,則LP和GP均有機會共同或各自承擔因該LP參與管理活動所產生的債項及義務。
2、自由制定合同條款。基金須受合伙人同意的《有限合伙協議》(協議)監管。該協議可規定: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LP權益轉讓;基金治理和決策程序;基金投資范圍和策略;合伙人的權力/權利和義務;GP受托責任范圍及違約責任;注資、撤資、分配收益和回扣義務;自愿解散基金的程序(此安排取代了此前合伙人或債權人以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請求法院解散基金,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將基金作為非注冊公司清盤的程序)。
3、合規運作。LPF必須有1名GP、最少1名LP、投資經理、獨立審計師、負責人、獲授權代表(只適用于普通合伙人是另一有限合伙基金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責任合伙)。
1、稅收身份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將私募基金的“離岸”稅收豁免和“在岸”實質合規的雙重優勢投資結合了起來,對比開曼離岸基金具有較大的優勢。香港LPF有資格獲得香港稅收身份,使用有限合伙基金的實質性得以在香港確定其稅收合規,所以不再被“經濟實質法”所困擾。
2、設立和解散機制簡便
在香港申請LPF,只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冊處提交合規申請,避開了證券交易市場的高度監管,所以流程更簡便、寬松、快捷。注銷流程也似香港普通公司注銷基本一致。
3、可自由制定合伙人條款
香港LPF的合伙人可自由簽訂有限合伙基金的營運合約,且無投資范圍和限制的最低要求。
4、LPF信息絕對保密
因為LPF內的LP(Limited Partner)可以不是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持牌人士,也可以不必為香港居民。且香港LPF是由公司注冊處設立并管理,僅對LPF名稱有索引披露,但并不會對LPF內的LP身份進行披露,所以信息保密性更好。
5、LPF可享受香港眾多稅收優惠
香港政府為了大力推動和吸引投資基金到港成立和運營,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如下:
① 利得稅:香港稅制屬地原則,僅對LPF產生于香港的收益征稅;
②資本增值稅:香港無須征收資本增值稅;
③印花稅:有限合伙基金的實繳出資、權益轉讓以及權益贖回均無需繳納印花稅;
④GP管理費:因多種免稅措施,最低可至10%;
6、適用場景很廣泛
可用于風險資本和私募股權的投資,也可用于并購基金、房地產基金、信貸基金的投資,更重要的是LPF也可投資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基金等。
7、注冊快
資料齊備符合要求的情況,注冊處一般會在收到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發出注冊證明書,拿到注冊證明書,申請人就可去辦理商業登記證了。
總結,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是為促進香港作為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冊,以便將資本引入實體行業公司,包括位于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也因此港府為注冊LPF提供了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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