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境況,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困難的現狀,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融資途徑不暢通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現行稅制使中小企業沒有稅負優勢。三是折舊費過低,無法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
融資方式,即企業融資的渠道。它可以分為兩類: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
債務性融資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資。債務性融資構成負債,企業要按期償還約定的本息,債權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對資金的運用也沒有決策權。
債務融資可分為營運資本融資與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優點是借入資金并在有還款能力的適當時候償還給債權人。債務融資的主要渠道有朋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營運資本負債融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一般是借入短期負債,購買存貨支付應付賬款,如果特許人必須通過增加存貨和給員工加薪來實現更高的銷售和利潤,這種融資方式往往就十分合適和必要。
營運資本負債融資一般是從銀行貸款、商業信用社或信用合作社獲得,它是短期的。資本性支出融資(土地、建筑、設備及固定資產),是通過簽訂長期債務合同獲得。在特許企業啟動市場擴張或重組時,尤其要進行資本性支出融資。資本性支出融資的主要渠道有商業銀行、風險資本、制造商、壽險公司及其他商業貸款人。債務融資通常有銀行貸款、股票融資、債ā融資及融資租賃等方式。較適合目前國內特許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的是銀行定期(質押)貸款和融資租賃。特許人可根據種類和要求的不同,來取得改善經營或拓展市場所需的資金。
1.銀行定期貸款
銀行是特許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其中,定期(質押)貸款是銀行與特許人簽定的一種正式合同,約定特許人在特定時期(貸款期限)內使用一定量的資本(本金)并支付既定比例的利息。這種貸款一般要求按月歸還部分本金和利息,或允許采用貸款償還方式付款,即貸款期間僅償還部分本金,到期時償還一筆金額較大的貸款。通常,這種貸款一般要求提供抵押物(土地、建筑不動產、設備或其它固定資產),如果特許人不能按規定還貸,銀行將沒收這些抵押物。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是一種新的產品營銷和資產管理的運作模式,也是一種資產性資金融通方式。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一種借貸關系,即出租人(所有者)在一定期間內將租賃物租給承租人(使用者)使用,承租人則按租約規定分期付給一定的租賃費,到期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實際上是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于中小型特許經營企業來說,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的結合,集貿易、金融、租借為一體,運作比較靈活、簡單,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是十分有效的融資方式。常使用的有營業租賃、金融租賃或者分期付款、售后租回等方式。
權益融資是指向其他投資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權,即用所有者的權益來交換資金。這將涉及到公司的合伙人、所有者和投資者間分派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責任。權益融資可以讓企業創辦人不必用現金回報其它投資者,而是與它們分享企業利潤并承擔管理責任,投資者以紅利形式分得企業利潤。權益資本的主要渠道有自有資本、朋友和親人或風險投資公司。為了改善經營或進行擴張,特許人可以利用多種權益融資方式獲得需的所資本。
風險投資
當一個發展中的特許人需要額外的資本來使他的經營計劃獲得成功,但卻缺少抵押品或者相關能力和資歷來還付本息時,或者特許人想從一家商業銀行進行傳統的債務融資而特許人又需要證明他自己能夠還付本息時,該特許人可認真考慮風險投資本為公司融資的來源之一。但特許人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是:由于特許人需要資本來彌補“軟成本”—包括人員成本和市場營銷成本,特許人可能較難獲得債務融資。不過,隨著特許經營已成為國內企業發展的成功商業模式,越來越多的私人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愿意向特許人提供資本了。
但是,風險基金的要求也非常苛刻,他們總是在努力尋求那些勇于進取、生活和經營方式都積極向上并富有進取精神的企業家。
此外,風險基金往往要求持有特許經營企業一定的股權,要求參與董事會,要求特許人提供詳細的報告,列明企業發展計劃、財務規劃、產品特征、管理層的能力等。在股本結構上,還要求企業管理層必須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一般在25#M~T^02左右,以約束管理層對企業的承諾。
2.合伙
這是特許人在發展初期融資常用的渠道之一。合伙企業成立的一個前提是:合伙人愿意一起合作并同意投入一定的初始資金用于預期的費用支出。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均應承但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權利。這種合伙形式,根據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只能按無限合伙方式設立,所有合伙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由此所有合伙人只能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除非不投資或介入其他經濟活動。根據規定,經營決策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任何普通合伙人都可以成為特許經營體系的加盟商。所有合伙人對企業的所有債務負全責,并承諾積極參于管理企業,并按所得利潤分別納稅。
另一種合伙方式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僅以投資額為限承擔企業債務或承擔約定的風險,得到的好處是可以分享企業利潤并享受個人稅收優惠。如果有限合伙人確實參于企業管理,則此合伙人自行轉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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