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債務清償問題
(1)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其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有關機關、人員進行清算。
(2)《公司法》第193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五)清理債權、債務;(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因此,對于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主管機關沒有組織清算組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其組織清算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的被告依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它已失去營業行為能力,但沒有失去有關的訴訟能力,只不過應該由清算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你的訴訟,等待清算組作為被告應訴。在成立清算組后,你的債權將作為公司債務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