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的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有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采用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可以有效縮短公司設立的周期,減少設立費用,降低設立成本。但發起設立方式由于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所以其融資能力受到限制,一般僅適用于規模不大的公司的設立。
如果公司設立所需的股本較大,發起人又難以認購全部股份或首期股份,則不宜采用這種設立方式。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設立又可分為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兩種方式。
社會募集方式,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開發行。定向募集方式則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不向社會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準也可以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
采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可以把閑散的社會資金充分吸收起來,在短期內募集到設立公司所需的巨額資金,緩解發起人的出資壓力,便于公司成立。但募集設立方式由于要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并且還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非法集資的手段,因此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