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和章程
一、公司的設立
1.公司設立的含義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首先,公司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成立則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設立階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設立階段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設立人承擔;公司成立后則取得法人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公司承擔。
2.公司設立的立法原則
公司設立有四種不同的原則,即自由設立原則、特許設立原則、核準設立原則和準則設立原則。在公司法學中,這四個原則被分別概括為自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核準主義和準則主義。公司設立原則的不同,決定了公司這種市場主體設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實際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自由設立主義指政府對公司的設立不施加任何干預,公司設立完全依設立者的主觀意愿進行。特許設立主義是指公司須經特別立法或基于國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設立。核準主義指公司的設立需首先經過政府行政機關的審批許可,然后再經政府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方可設立。準則主義是指法律規定公司設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這些要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即可成立,而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審批或核準。近些年對該原則也進行了完善,實行所謂的嚴格準則主義,如進一步嚴格規定公司的設立要件、加重公司發起人的設立責任,增強公示要求等。我國《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嚴格準則主義。
3.公司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既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在我國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