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金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按照本法的規定,股份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最低限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這一標準。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商業銀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銀行股份總額的35%,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如下文件:批準設立文件,商業銀行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協議。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銀行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須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審議發起人關于商業銀行籌辦的報告、通過銀行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核銀行的設立費用、審核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權的財產的作價、作出不設立銀行的決議。
(5)有商業銀行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等。
(6)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