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法人設立應提交文件
申請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公司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具備合法資格的組建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簽署)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組建單位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的企業章程;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注冊所在地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適用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聯營企業);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住所使用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
(六)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以上2-7項直接在登記注冊書上填寫或張貼)
(八)經營范圍涉及國家專營專控項目的,須提交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文。
(九)聯營企業應提交聯營成員共同簽署蓋章的協議和章程以及聯營各方成員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組建單位屬外地的,還應提交由當地縣以上登記主管機關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外地企業如屬國有企業,其資金信用證明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
非公司法人設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