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設立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依法進行登記,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必要程序。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
(1)全體股東草擬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登記在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并給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進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申請公司登記時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登記申請書;②公司股東簽字、簽章的公司章程;③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
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對上述文件的審核,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另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的子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子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子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也可以知道一家公司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以后,才算成立,才能具有法人資格,那么現在我們必須考慮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假設公司最終沒有登記成功即公司最終沒有設立,那么在其成立過程中所發生的債務關系是否會因為公司設立沒有成功而消失呢?對此我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原發起人將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我們奉勸想鉆空子的人打消念頭,認真按照法律辦事,惟有這樣才能創業成功,也才能從真正意義上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