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立項初審
投資者(或受委托人)可向廈門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或各區、開發區的授權審批機關提出投資意向,并填寫立項申請審核意見表交審批機關初審,同時辦理企業名稱登記。項目審核獲準后即可交完整的申報成立外商投資企業文件報審批機關。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審批機關接到投資者完整的申報材料,七個工作日內正式行文批準成立公司。投資者接到批準文件后,應于三十天內向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申請用地自建廠房,應向市規劃局提交設計方案,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并向土地局辦理政府用地批文、用地紅線圖和用地許可證等手續;待施工圖完成后即向市建委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組織施工,工程驗收交付使用后即可向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證。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提交文件
1、申請設立企業應提交的文件(一式三份,十個工作日)
(1)以中方名義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獨資企業免提交);
(2)投資申請表(投資者簽字,獨資企業專用);
(3)外商投資企業合資或合作合同、章程(投資都簽字,獨資企業免提交合同);
(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名單;
(6)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或其它開業證明的復印件;以個人名義投資的需出具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7)投資者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及其產權證明,或與市土地局或縣區土地管理部分簽字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主要進口機械設備、辦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單(含品名、型號、數量、單價、總值);
(10)審批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補充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應提交的文件(一式三份,十個工作日)
(1)董事長簽署并加蓋公司印章的申請報告;
(2)按企業章程規定必須經董事會通過的變更事項的董事會紀要或決議(董事簽名);(凡涉及股權變更、投資額的變更、企業的合并、分立、合同、章程的修改、提前終止等重大事項均應董事會一致通過);
(3)批準證書原件及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4)審批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補充文件。
根據企業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1)名稱變更: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
(2)地址變更:有關遷址證明(產權證明、租賃合同)
(3)投資額變更:驗資報告、查帳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增資)、完稅證明(企業用稅后利潤轉投資)
(4)投資者股權變更:
a、合同、章程修改條款
b、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轉讓方與受讓方基本情況
(b)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c)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d)受讓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e)違約責任
(f)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g)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h)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c)企業查帳或報告
(d)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簽署的意見
(e)以國有資產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需提供由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經國資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
(f)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
縣區審批的項目,由我委核發批準證書
(四)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報程序
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境外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境外企業設立已滿兩年以上;境外企業申請設立代表處前一年度的凈資產不低于50萬美元;在本市有固定辦公場所;有能夠在本市長期工作的人員。
申報程序
廈門市外商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通過后,方能正式辦理租賃辦公場所,聘用境內員工等手續,并持復審資料申請設立代表處。申請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初審資料(一份):
(1) 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加蓋公章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報表"(原件);
(2)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加蓋公章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原件)。首席代表一般由外方從境外委派,聘請國內人員須向對外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3)由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的合法開業證書(副本);
(4)由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出具的企業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原件,譯中文);
(5)由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書(原件、譯中文);
2、復審資料:
(1)初審所需的全部資料;
(2)提供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的地址證明;
(3)提供廈門市對外服務部門出具的聘用境內員工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