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直銷企業審批條件、程序及材料清單
法律依據 :
一、《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二、《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
三、《商務部關于加強管理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6]115號
四、《商務部關于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申請材料: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及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企業符合成為直銷企業的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八、境外投資者申請從事直銷經營,應提交其在境外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授予全權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人)證明、會計/機構審驗的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上述證明文件須經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構予以公證,出具公證文書(并提供中文翻譯件);境外投資者還應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從事直銷活動經驗的書面聲明。
九、企業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所在地區的區/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及商務部相關規定對服務網點方案進行核查,予以認可的,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認可函。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報材料時,須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符合《直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