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
一、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條件: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機關審批的,須得到批準機關的批準。
二、 設立申請材料:
(一)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四)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
(五)外國(地區)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六)外國(地區)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原件;
(七)機構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八)機構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