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
申請事項: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33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一、外國投資者擬與中國投資者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
二、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增值電信業務,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四、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五、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六、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已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的;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已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并已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的。
申請材料:
一、《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三、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五、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六、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七、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三、四、六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程序:
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將上述文件報送商務部批準。商務部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