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審批條件、程序及材料清單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8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批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二、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零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五)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申請材料:
一、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署的、由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二)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等;
(三)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各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職業資格證書。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申請程序:
申請人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作出批準,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