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司公證認證,德國公證和領事認證的區別
在德國,公證和領事認證的區別: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只有首先辦理了公證手續,才可以辦理后續的認證,認證是相對于公證而言。這里所說的認證專指領事認證/使館認證。
申請公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護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并親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大使館申請;
(二)提交填寫完整的公證申請表、護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復印件;
(三)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應由監護人代理,并提交監護關系證明。
認證也叫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或認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和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員、公證機關、負責認證官員及機關的簽字和蓋章屬實,不涉及公證內容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