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紅籌架構,為何要用BVI公司控股開曼公司
典型的紅籌架構是:股東—股東層BVI—開曼公司(上市主體)—中間層BVI(如有)—香港公司—境內資產(可直接拿股,可協議控制,視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
BVI公司控股開曼公司的原因
1.股東層BVI設立原因。為什么要股東不在開曼公司(上市主體)直接持股呢?因為BVI公司有如下好處:
(1) 不在注冊當地運作,不需承擔稅負;
(2) 便于管理(即轉讓手續便捷,只需將轉讓書及買賣書存盤到法定注冊地址即可);
(3) 可免除年審要求;
(4) 公司的資本為授權資本,不需實付及驗資;
(5)對投資者身份進行保密 (只可在董事授權情況下才可對外披露) 。
2. 中間層BVI設立原因。兩個層面的原因:
(1)資產轉讓便利。上市公司(一般為開曼公司)將來如需轉讓HK公司持有的境內資產,只需轉讓BVI公司的股權;
(2)無印花稅。較香港公司來說轉讓BVI公司股權沒有印花稅,在這種量級的轉讓下,如果不設中間層BVI,直接轉讓HK公司股權可能導致的巨額印花稅負擔。
注: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注冊地應為香港、中國內地、開曼、百慕大、英國、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一。雖然BVI是可以作為上市主體,但是一般都會選擇開曼公司,因為開曼公司透明度更高,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