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成本及其會計處理
環境成本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或其他事項所消耗的環境資源價值、環境資源保護和再生支出等。環境成本的定義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l、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隨著人類環境污染的加劇,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原本認為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環境資源如森林、礦產、水、大氣等等,均會隨著人類的盲目使用和開采而枯竭。要使環境資源不枯竭,就要進行保護和再生,這就要投入,要投入則涉及價值和計價問題,因此,筆者將環境資源稱為環境資產。
2、環境資產的使用和損耗,必須由使用的企業支付相應成本和費用,以便公共部門進行全面保護和再生。
3、環境資產保護和再生不只是政府的責任,在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范圍內,也是企業的責任。從短期看,作為企業對環境資源保護和再生的支出,也就是構成了企業環境成本的一部分;從長期看,企業環保和再生支出會改善環境,形成良好的環境資源,這時原來的支出積累形成了企業環境資產,進而可以帶來收益。
環境成本具有不同于企業其他成本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可追溯性、相關性和遞增性。
1.可追溯性是指即使企業導致環境問題的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或者說在當時有關的環境法律根本不存在,企業也應對其環境問題負有責任。目前世界各國對此規定不一致,我國最通俗的說法是誰污染誰治理,包括以前污染的現在也得治理,這就涉及治理的成本費用問題。
2.相關性是指企業對環境問題其他責任方的環境恢復成本、環境使用成本負有相關責任。即企業應對生產經營中的供應方的材料來源是否污染及破壞環境,銷售對象深加工和消費是否會因本企業的工藝技術問題而污染破壞環境等負有相關責任。筆者認為確定環境成本的可追溯性和相關性是我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必然要求。
3、遞增性是指隨著環境資產的日益稀缺及經濟發展而導致的勞動力成本、研究治理成本上升,使企業環境成本必然逐年遞增。工業經濟的大發展直接導致了世界環境資源的日益稀缺,按照價值規律,環境資產的價值必然上升,其使用成本也必然上升。
二、環境成本的確認
(-)環境成本的內容。
1.環境資產的耗減成本和惡化成本(損失成本地所謂耗減成本是指企業生產經營中耗用的那部分環境資產的成本。所謂惡化成本指因企業生產經營使環境惡化而導致的企業成本上升部分,如水質污染導致飲料廠的成本上升,甚至無法開工。
2.各項環境資產的恢復成本和再生成本。企業因以往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當前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所進行的恢復成本。再生成本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使用過的資產使之再生的成本,如造紙業、化工廠對廢水凈化的成本。
3.各項環境資產的保護成本。它是指保證環境資源不遭人為破壞,盡量減少自然力對環境資源的破壞侵蝕,維護環境資源質量達到一定水平所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所花費的成本。具體包括:環境資源保護項目的研究、開發、建設、維護、更新費用;社會環境保護公共工程的投資建設、維護更新費用中由企業負擔的部分;預防和保護環境資源污染的運作費用;企業環保部門的管理費用等。
4.環境資產的替代成本和機會成本。替代成本是指不可再生資源在開發利用時,企業以其他資源替代所需資源額外支付的相關費用。機會成本是指因對某些資源進行限制性或禁止性開發利用及因對環境資源采取保護措施,而對某些相關產業、行業進行壓縮、調整、關閉、資產閑置所產生的直接損失和機會損失。
(二)環境成本的確認條件。環境成本與傳統企業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但仍能根據相關法律或文件進行推定。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會計制度體系中,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環境成本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導致環境成本的事項確已發生。這是確認環境成本的首要條件。如何確定環境成本事項的發生,關鍵是看此項支出是否與環境相關,并且,此項支出能導致企業或公司的資產業已減少或者負債的增加,最終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在此,我們必須分清環境成本與環境資產。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考慮到遞延資產的攤銷期在五年以內,待攤費用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因此建議凡是受益期在五年以上、能形成有形或無形資產的支出應計入環境資產。如支出后營造的森林,空氣及水的凈化。反之,受益期在五年以內、一年以上的環境支出,應列入“遞延資產一環境支出”;受益或在一年以內的環境支出則直接列入當年環境成本。
2、環境成本的金額能夠合理計量或合理估計。環境成本的內容涉及比較廣泛,如上所述,包括環境資源價值,環境資源損耗,環境資源保護支出,環境資源再生支出等,其金額能不能合理計量或合理估計是確認環境成本的第二個條件。其中,有些支出的發生能夠確認,并且還可以量化,比如,采礦企業所產生的礦渣及礦坑污染,每年需支付相應的回填、覆土、綠化的支出就很容易確認和計量。但有些與環境相關的成本一時不能確切地予以計量,對此我們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予以合理地估計。例如水污染、空氣污染的治理成本和費用,在治理完成之前無法準確計量,只能根據小范圍治理或其他企業治理的成本費用進行合理估計。
同樣道理,我們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清當期與非當期的,合理確定當期成本。而且還要區分環境成本與環境負債(尤其是或有環境負債),例如過度開采地下水可能導致水位下降,進而使使用水的成本上升、周圍地面及道路開裂、房屋受損,這就屬于或有環境負債,不能計入環境成本;由于以前的污染治理而需支付的金額,屬于環境負債,不應直接計入環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