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外商投資“十面埋伏
一外商到華東某地獨資辦廠,將境外工廠淘汰下來的一批二手機器作為投資設備進口。境外開具的發票為150萬美元,申報時卻成了180萬美元。當地一家習慣性地以為獨資企業“自負盈虧”與他人無關,便以驗資報告的形式認可其申報的投資額。后經檢驗檢疫部門鑒定,設備實際價值只有56萬美元。
投資進口設備價值申報和評估存在較大差距,過去常見于中外合資企業,如今這種現象在外商獨資企業中也頻頻出現。
外商投資包括現金、生產設備和無形資產等形式。按照規定,無論是以有形設備還是以無形資產投資的外資企業都要進行價值鑒定。近年來,合資合作企業對投資設備惡意低價高報、損害中方股東利益的情況已明顯減少,但獨資企業卻有增加趨勢,有的甚至玩起了“空手道”。如某外商投資一家照明設備廠,先從境外收購了一批二手設備,高報價格進口后,再以此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結果,一批不知價值幾何的舊設備,為這位外商換來了土地、銀行貸款以及當地的廠房和勞動力,最后還可以享受外資企業的各種優惠。
近年來,隨著我國引進外資項目技術含量的提高,外商以無形資產投資的越來越多,而這種新的投資形式也直接引發了價值鑒定中的新問題。某外商準備開辦一家招標公司,名義注冊資本170萬美元。結果在申請價值鑒定時,竟有150萬美元是非專利形式的軟件。經進一步確認,這套軟件實際與國內網上購物軟件系統大同小異。另一家做芯片的外資企業,1000萬美元投資中竟然有900萬美元是軟件。
專家指出,如果是真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技術、無形資產等作價投資是受到鼓勵和保護的,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政策,如無形資產投資一般不能超過注冊資本20%、高新技術企業不能超過35%,投資軟件應取得著作權保護等。上述外資企業顯然違背了這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