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咨詢企業需要繳納的稅金種類以及計算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 在華投資,取得收入后需要繳納的稅金:
1 營業稅
計算方法:營業稅應納稅額=收入額* 5%(收入額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舉例說明:
(一)某會計咨詢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是由境外某(以下簡稱B公司)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中介機構,主要從事會計、、稅務咨詢等業務。2002年10月份,A、B公司發生下列業務:
1.A公司與境內14家客戶簽訂會計業務,所有業務均由A公司專業人員單獨完成。本月份取得業務收入70萬元;
2.境外B公司直接與境內某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常年稅務咨詢合同,為其提供稅收咨詢業務。服務方式主要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遠程服務,另外,每半年B公司需派專家到企業一次。B公司為此取得咨詢收人30萬元。
3.境外B公司和境內A公司共同與某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常年稅務咨詢合同。合同規定,境內稅收政策由A公司負責解答,境外稅收政策由B公司負責解答。A、B公司每季度均需派專家到企業一次。合同期限為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份,收費標準為全年一次性支付服務費100萬元,其中A公司70萬元,B公司30萬元。
(二)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計算A、B公司應納營業稅額。
(三)解答
1.國稅發[2000]82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業務由代表機構履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全部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A公司應納營業稅=700000×5%=35000(元)
2.根據國稅發[2000]82號文件規定。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區別情況處理: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征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
由于B公司提供的咨詢勞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應合理劃分境內外業務收入,其中境內業務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B公司境內業務收入營業額=300000×60%=180000(元)
B公司應納營業稅=180000×5%=9000(元)
3.國稅發[2000]82號文件規定,境外咨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共同與客戶簽訂合同,共同提供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首先應按工作量或合同規定等合理的比例,劃分境內外企業或機構各自的收入。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應就其劃分的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凡屬境外咨詢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或其代表機構共同提供咨詢業務,且其服務對象為中國境內客戶的,劃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收入的比例不應低于該項業務總收入的60%。
在上述業務中,凡境外企業也派人來華參與客戶的咨詢業務,應再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就該項業務中劃為該境外企業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為標準,再行確定該境外企業的境內業務收入,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業務屬于境內外咨詢企業共同提供咨詢勞務,應分別區分境內外收入。由于合同規定的境內收入比例(30%)小于60%,因此,應按60%確定境內A公司收入。
A公司應納稅營業額=1000000×60%=600000(元)
A公司應納營業稅=600000×5%=30000(元)
由于境外B公司也派人來華參與客戶的咨詢業務,因此,還須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對B公司合理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對境內業務收入征稅。
B公司境內業務收入=(1000000-600000)×50%=200000(元)
B公司應納營業稅=200000×5%=10000(元)
綜上,A公司應納營業稅合計=35000+30000=65000(元)
B公司應納營業稅合計=9000+10000=19000(元)
2 企業所得稅
計算方法:a.企業應交納所得稅=應交納所得額*33%
b.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業務收入凈額
c.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