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規制度和文件依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一是轉移支付資金未編入法定預算,預算管理不完整。 由于下級地方政府在年初編制財政預算時無法全面掌握上級政府轉移支付資金的規模和種類,導致預算編制不完整。當上級補助下達后,有的地方因年初預算未反映上級專項補助,在決算報告中也不反映這項資金,致使決算編報不真實。二是監督檢查依據不健全。如一些地方政府用一般轉移支付資金搞“政績工程”,轉移支付資金投資效益差的問題較為突出,而與此相對應的監督辦法相對滯后,監督還存在制度盲區。
2、轉移支付資金在途時間較長。轉移資金支付的方式是通過各級財政層層撥付,由于資金在途時間長,使得轉移支付資金在各級政府間被長時間停留和占用,有的資金在途時間長達3個多月,直接影響資金使用效益。
3、挪用轉移支付資金現象時有發生。 如有的地方財政在接到上級財政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后,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有的一些靠財政轉移支付和稅收返還生存的貧困鄉鎮政府,用轉移支付資金償還歷年欠債等。
4、轉移支付資金缺少檢查監督和管理。一是有些地方主管部門忽視這項資金管理,對事先申請轉移支付資金的項目評估失誤,論證不足,審批不嚴;有的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到位后未堅持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專戶核算,使有限的資金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益,二是財政部門對這項資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對轉移支付資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缺乏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