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風險的形成與防范
經濟責任是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制度。它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推動黨風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當前的這項工作還有許多需要進一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其中明確經濟責任中的風險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對推動經濟責任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經濟責任風險的形成
1.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帶來風險。經濟責任涉及的內容很廣,這就要求人員既要懂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又要懂業務、管理、投資等方面的知識,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還要熟練掌握國家財經法規政策。如果人員這些方面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就會嚴重制約和影響工作的質量,作出不符合實際的評價結論,帶來風險。
2.方法和手段帶來的風險。方法一般采取抽查的方法,人員僅憑專業判斷和工作經驗進行抽樣,由此難免出現判斷失誤,得出不符合實際的結論,增加了風險。在手段方面,主要通過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重點在被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內部獲取證據,而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必須由紀檢監察等執法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內查外調,才能將有關問題徹底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等問題。所以,僅通過手段對被單位內部資料進行審查得出的證據是不充分的,從而使評價結果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3.經濟責任評價依據不準確帶來的風險。目前,在經濟責任評價過程中,評價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準確,可能會帶來風險:一是對不應評價的事項進行了評價,超越了評價范圍,進行了不合理評價。二是對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了評價。雖是范圍,但人員未獲取相關證據作出了不正確的評價。三是對證據不足的事項進行了評價。雖然獲取了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證明力不足,評價不準。四是用詞不妥的評價。
4.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較大引起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雖然主要領導主持全面工作,但只要其本人無違紀違規行為,即使任期內單位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也無從界定其應承擔的責任。二是被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在某些環節上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又有領導班子的集體行為時,往往相互推卸責任,很難界定個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責任難以區分。三是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應追究何種責任也無明確金額標準界定。這些種種表現都直接影響經濟責任的正確評價,都有可能引起風險。
5.被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假會計信息,導致的風險。評價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表現,必須以真實的會計指標為依據。但近年來虛假會計信息層出不窮,隨著打假治亂工作的深入,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也更為隱蔽,造假的技能技巧手段更加高明。這種虛假的會計資料,直接影響評價的客觀性,甚至造成判斷上的錯誤。所以人員稍有疏忽,就會對應審項目主要事實沒有查清,重大問題發現不了,特別是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不實,資產、負債、損益不實揭露不了,反映不出事物本來的面目,出具了不真實的結論。
6.現實中干部管理體制上的先任命后現象,增加了工作的難度,造成了較大的風險。國家有關規定中多次明確: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可現實中國家的這些規定并沒有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先離任后現象普遍存在,這種干部管理體制上的滯后,對工作帶來重大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只能流于形式,評價結論也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造成了較大的風險,也影響了評價結論的正確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