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和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2、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和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2、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English Speaking)
24小時服務熱線:+86 137 2896 5777(English Spea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