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1.0目的
規定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戶籍資料的真實性。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省各級地稅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換證、驗證的管理。
3.0職責
3.1各級地稅局機關負責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換證工作的對外公告;
3.2辦稅服務廳負責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換證的受理、資料初審和加貼驗證徽標、加蓋驗訖章戳;
3.3屬地分局(所)負責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換證具體情況的核準。
4.0工作程序
4.1公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地稅局的統一規定,在開展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前,各級地稅局機關均應對外進行公告,公告驗證、換證的時間等要求。
4.2申報
4.2.1驗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地稅機關公告的期限內,向所在地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報《稅務登記驗證登記表》,附送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和原登記表。
納稅人驗證時,原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需進行變更稅務登記。具體事項按《變更稅務登記、申報方式作業指導書》辦理。
4.2.2換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地稅機關公告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報《稅務登記表》或《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或《扣繳義務人登記表》,附送下列證件和資料:
a)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和原登記表;
b)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c)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d)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復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
如果涉及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等內容發生變化的,則只提供相應的證件、資料。
4.3受理
辦稅服務廳受理崗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填報的相關表格和附送的有關證件、資料并進行初審,重點審查證件、資料復印件的真實性。初審后視不同情況處理:
a)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將驗證、換證內容即時錄入征管軟件,制作取件日期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b)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