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 加強稅源戶籍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戶籍管理,夯實征管基礎,堵塞稅收漏洞,在稅收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專門發文,對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進行部署。
稅務登記換證工作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關于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換證制度的規定進行。新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稅務登記作了新的規定。例如,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將稅務登記劃分為正式的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兩類,針對不同類型納稅人核發不同類型的稅務登記證;新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開戶銀行于納稅人開立帳戶時在納稅人稅務登記副本填登銀行帳號等,這些制度規定只有通過換發新設計的稅務登記證,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換證工作,規范、統一管理基礎制度,按照統一口徑填登新修訂的稅務登記表,按照統一的編碼原則編制納稅人識別號,促進信息共享;通過采集、比對、更新、補充納稅人基礎信息,及時掌握納稅人基本情況;通過充分利用各部門信息資料,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摸清稅源底數,清理漏管戶,以加強稅源管理基礎,強化科學管理。
換發稅務登記證的范圍為:一、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二、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006年8月1日起全國統一開始換發、啟用新稅務登記證件;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換發、啟用新的稅務登記證件。2006年8月1日起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對2006年當年辦理稅務登記領取舊式樣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8月1日后也要換發新證,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費。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要求的期限內,持原稅務登記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填寫、遞交稅務登記表,辦理換證或新辦稅務登記手續。
為了降低納稅人成本、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本著節約的原則,本次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只換發正本內芯和副本,納稅人可以繼續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選擇到市場購買或者由稅務機關提供正本外框。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核發包括外框的整套稅務登記證件。各省級稅務局應當根據本次換證減少了工本費的情況,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新的收費標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稅務登記工本費。
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不需要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期限內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