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稅務登記證辦理服務指南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期限
根據《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二、企業、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提交證件及資料
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它核 準執業登記表復印件;
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合法證件復印件;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銀行賬號證明;
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僅適用于委托稅務代理的單位附送);
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三、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一)下列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