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的緊急通知
為加強國、地稅部門聯合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省局要求,經與市國稅局商定,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各單位迅速貫徹落實,對不明確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一、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換發,由國稅局負責辦理。
二、按照稅收征管法屬地管理的原則。總公司和其下屬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并且非獨立核算的,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證,不在一地的應按照規定辦理和換發稅務登記證。子公司及分支機構,應依法接受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或換發稅務登記證。
三、小規模納稅人及個體戶的工商執照、身份證、經營范圍不相符的,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換發稅務登記證。
四、納稅人有營業執照但是沒有年檢的,可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營業執照過期,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的,應先于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可告知納稅人限期更正。
五、在換發稅務登記證期間,納稅人沒有或無法提供房產證明的,只要有租房協議的,可以換發稅務登記證。
六、外地納稅人持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在本地經營的業戶,在換證期間只驗證,不換證,換證工作結束后再辦理。
七、因納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辦證或換發,必需按規定予以罰款處理,國、地稅務局對此處理應體現“一事不二罰”,在稅務登記表附屬欄中應注明罰款收據票號。因稅務部門原因造成的延誤,不予處罰。
八、稅務登記表中,經營行業欄,應按規定的國標填寫,經營的行業代碼應填寫正確。
九、換發稅務登記證期間,國地共管戶資料傳遞有關問題。納稅人應認真填寫的稅務登記表及有關資料,應經國地稅兩家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資料再進行傳遞,如有涉稅問題,應處理后再換發稅務登記證,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沒有核實審驗后不可自作決定。
十、收費標準:正本外框6元/個、正本芯3元/個、 副本外套4元/個、 副本芯2元/個,相應的定額完稅證(分項)正在印制。對2006年元至7月的底的新辦戶在換發中不收取工本費;持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已享受一次減免的,不再減免工本費,應做好登記。
十一、正本外框省局擬訂統一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