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說明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指南: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變更內容涉及到工商登記信息的,應先辦理工商登記信息變更,然后辦理稅務登記內容變更。如果不涉及,則應當在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2、目前,杭州市在城區范圍內實行國地稅聯合辦證,地址為杭州市中山中路271號。納稅人只需帶齊資料,就可以當場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當場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件。變更稅務登記時不收取手續費。其他各區、縣(市)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3、以下變更事項須先到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清理手續:
因納稅人注冊地址或生產經營地址變更導致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經濟性質變更;同城分支機構核算方式變更(獨立核算轉非獨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