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丟了怎么辦?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是否需要處罰,稅務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關于罰款,現在不論是《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還是《稅收征管法》等,都沒有對遺失稅務登記作出明確的處罰規定。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一般也并不對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情況進行稅務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