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變更稅務登記證辦理程序
1. 時間要求: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其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登記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 所需資料:
(1)經所屬征收分局管理所、業務股簽章的《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 辦理程序:
(1)在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稅務窗口或所屬征收分局業務股領《稅務登記變更表》
(2)將填寫完畢的《稅務登記變更表》及完備資料交所屬征收分局審核辦理變更手續。
4. 承諾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