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限額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核
辦理機構: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資發展處)
辦理地址:人民大道200號
聯系電話:23111111轉
辦理時限:
1、原則上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辦對象資格:
1、本市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等)及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
2、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境外投資探勘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中方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的中方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
申報材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3、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4、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5、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7、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審批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2、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3、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4、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辦理程序:
1、本市企業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如有必要需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
3、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申請報告具備的條件及項目的實際情況,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審核,同意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理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21號令)
3、《上海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滬府發[2008]33號)
備 注:
1、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當同時出具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2、已經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以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者股權發生變化,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 20%及以上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對屬于本市核準權限的項目由市境外投資項目主管機關確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