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許經營合同期限的規定。依照本條規定,除非被特許人同意,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期限應不少于3年;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續簽合同時,不受此限。
在加盟費一定的情況下,合同期限越長意味著被特許人包括加盟費在內的投資回收期相應延長、加盟費每年分攤減少。因而,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投資人肯定是希望在同等加盟費水平下合同期限越長越好。在此意義上說,被特許人通常是不會同意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
另一方面,從經營學角度來看,一家店鋪在經過三年的經營后,正是這家店鋪經營轉入正軌、已聚集人氣并開始盈利的發展階段。所以,一家店鋪如果經營上沒有發生虧損,中斷持續三年的經營是不可思議的。在美、日等特許經營發達國家,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普遍不少于3年,5年的也較多見。如果投資人首次投資數額較大,特許經營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也并不稀罕。因為,合同期限的長短是由投資回收期來決定的。如果合同期限太短,對投資人將會失去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