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自己責任原則
特許經營合同是規定一定時期內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在有關特許經營合同發生爭執時,司法審判中,不會將總部與加盟者的關系視為經營者與普通消費者(弱者)的關系。雙方同是經營者,加盟店對簽訂合同、店鋪經營承擔自己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加盟店應詳細地閱讀特許經營合同書。對于不給予充分時間檢討合同內容、急于簽約的總部,要警惕。
注意事項
(1) 法定披露事項 目前基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頒布后基于該法》)要求特許人應當披露的事項和事前說明內容,是否與特許人提供的資料、特許經營合同內容相符合?
(2) 商圈調查、投資效益分析 總部應當進行店鋪定點調查、商圈調查,并提供包括投資效益分析、盈利預測內容在內的選址調查報告和經營計劃書。加盟志愿者應當確認的是,總部進行的有關該店鋪營業收入預測報告,是單純作為參考呢,還是在合同中約定保證該銷售額(保證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總部基于客觀且合理的資料進行了投資效益分析,并且合同書中總部沒有保證最低銷售額約定,那么,即使當該店鋪的營業收入達不到預測銷售水平,也不能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
(3) 各種應付費用 特許加盟涉及各種名目的費用。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加盟志愿者應檢查各種名目費用的對價關系究竟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合同書中可以規定不返還,但保證金主要是擔保加盟店對總部的債務的,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時,如果加盟店沒有債務,則應當返還。因此,應當檢查確認支付的款項,哪些要返還,何時返還。
(4) 違反合同時的損害賠償與中途解除合同時的違約金 無論加盟店還是總部有違反合同行為時,對方均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有定額賠償制,比如,加盟者違反合同時,應支付30個月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這種約定如無特別例外,法院不會裁定為無效。因此,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當檢查確認損害賠償額及違約金數額。
(5) 競業禁止義務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間加盟店不得從事同種經營,并且合同終止后一定期間(一年至幾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從事同種經營等以保護經營專業技術、從前的商圈為目的的競業禁止規定。這樣,即使加盟店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想要轉換到其它特許連鎖系統,如果是同種行業,將受合同約定的限制不能進行經營。因此,在加盟新特許連鎖系統時應充分重視此項規定。
(6) 地域限制(territory地域制) 鄰近既存加盟店,總部又開設新的直營店或允許開設其它加盟店,這將影響既存加盟店的經營業績。這種場合,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如規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地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對總部以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追究總部的法律責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動推動人員口頭承諾而合同實際上沒有相關約定,在訴訟中,加盟店以區域特許侵害為由向總部提出損害賠償是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