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特許經營合同終止風險
特許人隨意終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為往往使受許人遭到致命打擊,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經濟目的。面對特許人的這種權利濫用,未來的受許人越來越重視這個問題,不斷要求在合同條款上限制特許人的這種行為。
合同的期限
特許經營的期限一般為10年至20年之間,有的甚至幾十年。合同到期時,若受許人在合同期間基本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并表示愿意繼續經營該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亦應同意延展合同的期限。所以,特許經營一般都是一種長期的合同。
合同的展期與終止
特許經營制度可以長期連續不斷地向社會提供質量可靠的產品和服務。這種狀況的維持要求特許人有一個能促使受許人嚴格履約的杠桿,而且即便出現違約現象也能使受許人迅速糾正。這個杠桿就是特許人對受許人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這種狀況的維持還要求保護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許人的法律地位和經濟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許受許人延長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許人隨意終止合同的權利。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資本為代價的。為了保護其特許經營的信譽,保護特許人及其他受許人、消費者的利益,特許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對受許人不延展合同期限或終止合同。同樣,受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也要有一定的投資,花費一定的時間、精力和感情。因此如果受許人經營狀況符合標準,而特許人卻利用其經濟實力或其他原因任意終止合同或不為受許人延展合同期限,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做法。因為雙方經濟力量懸殊,受許人沒有與特許人抗衡的能力。
特許人隨意終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為往往使受許人遭到致命打擊,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經濟目的。面對特許人的這種權利濫用,未來的受許人越來越重視這個問題,不斷要求在合同條款上限制特許人的這種行為。美國各州為了保護受許人的合法權益頒發的通知和只適用某一種特許經營的“終止法”就多達90個。
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滿時,特許人不同意與受許人繼續保持合同關系。終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間包括展期在內,特許人要求立即結束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雖然不展期與終止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會給受許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大多數美國法院往往把這兩個問題等同起來看待。法院認為只要受許人履約情況基本令人滿意,特許人就應允許受許人繼續保持契約關系的要求。而且即使受許人的確有違約行為,特許人也應給予他們糾正的機會,雙方契約關系仍要繼續保持。若特許人在合同到期后不為受許人展期,特許人要在合同期滿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受許人,而且要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