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處官網公告顯示:《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的新規定,《修訂條例》將于2018年3月1日實施。
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一、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須登記人士”,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二、哪些公司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于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的公司,即本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當中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
2.擔保有限公司
3.無限公司
注: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的公司,均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么?
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登記處須載有的內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這里需要重點關注一下“公司指定代表”的幾個重要條件,現在市場很多小的香港公司注冊中介和代理可能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因此在辦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時候,一定要找符合條件和資質的機構來做,否則可能出現錢花了事情未辦妥的情況。
四、按照新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司要做什么?
根據新規定,公司須:
1.在其注冊辦事處或某訂明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采取合理步驟,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向該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詳情;
3.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4.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載有最新的所需詳情;
5.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法人員及姓名或名稱被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查閱和取得副本。
五、不登記“重要控制人”有什么后果?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如未有履行《修訂條例》所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
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與我們聯系,瑞豐德永集團服務熱線400-880-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