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版權合稱為知識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受到各國的國內法的保護。但由于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公約。
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過政府之間的合作,并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簽訂,是最早簽訂的一項關于保護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制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具體對象和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以及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1989年10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它對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國際注冊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記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加入該公約后,我國注冊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于1970年6月 19日在華盛頓簽訂,它是隨屬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個特別協定,其目的是為了使獲得發明保護的工作更加簡化和經濟。
199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國尼斯簽訂。它規定了參加協定的國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注冊用。
另外,我國還是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首批簽字國。但由于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反對,該條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國還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