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香港信托公司需滿足的法律要求
1、該公司在其組織章程大綱所列的公司宗旨只限于《受托人條例》第81條所列的某些或所有宗旨;
2、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不少于港幣3,000,000元;
3、已發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幣3,000,000元是真正以現金代價已繳足股款者(須提交董事確認書);
4、已妥為委任董事局(公司須最少有兩名董事);
5、公司己:
(1)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即以[庫務署署長作為(擬注冊為信托公司的名稱)的代表」開立賬戶),將一筆不少于港幣1500,000元的款項,存放于《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認可機構,已將該認可機構就該款額發出的收據,毀庫務署署長;或
(2)以庫務署署長的名義,將一筆不少于港幣1 ,500,000元的款項,存放于《銀行業條例》第2條所指的銀行的附屬財務公司,并把將該財務公司就該款額發出的收據,交庫務署署長;或
(3)將《銀行業條例》第2條所指的銀行按庫務署署長所接受的條款而提供的擔保書,存放于庫務署署長;
6、公司有能力在無須動用。存放于庫務署署長的款項的情況下,履行該公司在它對其股東的法律責任以外的義務(須提交董事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