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登記證核發有新規定
廣州地稅局獲悉,臨時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三種情形。從2007年1月1日起,沒有換發新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
三種情形:一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二是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
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是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廣州市地稅局強調,今后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但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即“無證”經營戶,地稅部門將不再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也不向其出售發票,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