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商標的改動
(1)除按本條規定外,不得改動在注冊紀錄冊中的注冊商標。(2)凡注冊商標載有其擁有人或任何前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地址,或是由其擁有人或任何前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或地址構成的,處長可應該注冊商標的擁有人的...
-
注冊商標的放棄
(1)凡商標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該商標的擁有人可就所有該等貨品或服務或其中某部分而放棄該商標的注冊。(2)《規則》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a)放棄的方式和效力;及(b)保障其他具有該商標的權利的人的權...
-
作為財產客體的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屬非土地財產。(2)注冊商標可通過轉讓、遺囑處置或法律的實施而傳轉,方式如同傳轉其他非土地財產一樣,并可獨立地如此傳轉或在與任何業務的商譽有關連的情況下如此傳轉。(3)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
-
侵犯注冊商標的作為
(1)凡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注冊,如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與該等貨品或服務相同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志,則該人即屬侵犯該注冊商標。(2)凡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注冊(a...
-
注冊商標的效力
(1)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具有該商標的專有權利,任何人未得該擁有人同意而在香港使用該商標,即屬侵犯該專有權利。(2)第18條(注冊商標的侵犯)指明如在未得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同意下作出即會構成侵犯注冊商標的作...
-
注冊商標屬財產權利
(1)注冊商標屬一項藉將有關商標根據本條例注冊而取得的財產權利。(2)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具有本條例所規定的權利,并有權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補救。(3)任何人不得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藉以阻止對任何未經注冊商標...
-
對商標或標志的使用的提述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使用任何商標或標志或提述將商標或標志作某類別的使用,均須解釋為包括不論是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而作的使用(或該類別的使用)的提述。...
-
“在先商標”的涵義
(1)在本條例中,“在先商標”(earliertrademark)就另一商標而言,指(a)在顧及就每一有關商標而聲稱具有的優先權(如有的話)下,注冊申請日期較該另一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為早的注冊商標;或...
-
“馳名商標”的涵義
(1)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商標,均須解釋為提述馳名于香港并且屬于符合以下說明人士所有的商標(a)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的國民,或以任何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為居...
-
為什么要申辦商標注冊?
你的商標一經注冊,你便可以就有關貨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如其他商戶未經你同意在香港把該商標用于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即屬侵權行為,你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動。假使商標沒有注冊,便較難證明你是...
-
商標是什么?
商標是一個標志,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征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志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