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有關金融業法律規定
1. 只允許經批準的公立機構或在盧注冊商業公司的法人從事資金管理業務。
2. 機構董事會應設在盧森堡。
3. 股東(直接或間接)結構透明。
4. 自然人及法人企業董事會、管理人員和合伙人少于3人的,應提供專業信譽證明。
5. 賦予管理人員經營權,法人企業的管理人員不能少于2人。
6. 如申請人不涉及管理資金,只要求提供12.39萬歐元資本準備金;如涉及資金管理,則需提供至少49.58萬歐元資本準備金。
7. 按照經營計劃提供足夠信用證明。
8. 委托機構年度會計報表,人由信用管理機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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