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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最新條例政策

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寬減措施在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以下寬減措施,所有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2019/20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寬減寬免2020-21年度商業登記費有關上述建議的要點和執行細節,請參考以下資料,當中包括常見問題的答案和說明上述建議如何讓納稅人節省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示例。你還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內提供的稅款計算機,...

目錄
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寬減措施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與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國家地區
香港利得稅
利得稅稅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稅率政策變化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國別報告-通知期限
商業登記服務預告–暫停新商業登記即時服務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稅務局發出二○一九至二○年度報稅表安排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業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稅務局延長稅務限期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有關公共財政發言全文

兩名公司董事重審后逃稅罪成候判
紓緩措施: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
《稅務條例》修訂公告刊憲
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有關「電子儲稅券」計劃及「即賺即儲」計劃下「自動交稅」服務的最新安排
儲稅券的利息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4月)
稅務局通告納稅人和僱主的稅務責任
修訂印花稅條例降低交易所買賣基金一級市場活動交易成本
立法會十八題:利得稅率兩級制
有關香港與澳門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命令刊憲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清單(截至2020年3月31日)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繳稅
逾二百七十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發出
立法會七題:樓市需求管理措施稅務機制
稅務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詐網站及偽冒電子郵箱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5月)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三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稅務局通告:準時遞交報稅表
網上預約商業登記署柜位服務
稅務局通告|物業稅-業主的稅務責任
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刊憲
稅務局通告|納稅人和僱主的稅務責任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立法會三題:樓市需求管理措施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6月)
稅務代表通函|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務目標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19日)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24日)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31日)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8月7日)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7月)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9/20課稅年度稅單的附加費
稅務局為有需要的企業和市民豁免分期繳稅附加費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豁免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在分配及贖回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就買賣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
香港與澳門的稅務安排生效
香港稅務局恢復基本公共服務(2020年8月21日)
香港與塞爾維亞簽訂稅務協定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電子印花通告第 1/2020號 - 提升股票轉讓文書之電子印花服務功能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8月)
稅務代表通函——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稅務局將會恢復正常公共服務(2020年9月11日)
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及用戶指南
香港與格魯吉亞簽訂稅務協定
國別申報表數據架構及用戶指南
如更改地址,必須通知稅務局!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9月)
香港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
立法會二題:規管網上籌款活動
立法會十七題: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支援
立法會十四題:創新及科技基金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0年10月)
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六題-紓困措施
儲稅券的利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2020年施政報告》有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措施發言全文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11月)
立法會十九題:長者福利和就業
稅務局通告|繳稅日期即至 請依時交稅
香港與塞爾維亞的稅務協定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發言全文
證券借用寬免 – 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立法會二十二題:紓緩市民的財政
稅務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訊地址
稅務局通告——商業登記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12月)
稅務局回應黃馮律師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業印花稅事宜
納稅人更改通訊地址
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于三月十九日開始生效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立法會七題:物業轉易程序及相關違規行為
立法會十六題:紓困措施
稅務局將會恢復基本公共服務
《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刊憲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立法會十題:股票交易印花稅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1月)
稅務局將會恢復正常公共服務(2021年2月11日)
2021-22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
立法會十三題:紓緩稅務負擔
立法會一題:慈善基金及慈善機構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建議
《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刊憲
《2021年差餉(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刊憲
《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刊憲
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2月)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刊憲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
立法會十四題:協助企業開拓海外商機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稅務局通告:第二期稅即將到期 請依時交稅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儲稅券的利息
稅務局發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稅、物業稅及雇主報稅表
網上填報利得稅報稅表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3月)
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立法會三題:印花稅及地價收入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儲稅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稅務局發出逾二百六十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
稅務局通告 準時遞交報稅表
立法會九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4月)
稅務局通告 | 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
優化雇主申請服務:電子申請以雇主自行設計軟件擬備IR56表格
立法會十題:利得稅
網上預約印花稅署租約柜位服務
立法會五題:香港再工業化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儲稅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有關印花稅—不足代價的稅務資料已更新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5月)
《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刊憲
稅務局通告 | 物業稅-業主的稅務責任
香港與格魯吉亞的稅務協定生效
稅務局為有需要的企業和市民豁免分期繳稅附加費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6月)
立法會十四題:國際稅務環境的新發展
立法會十五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立法會四題:網上拍賣平臺用戶辦理商業登記
金管局公布與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相關的基金核證指引
透過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人士須遵守商業登記規定
立法會十八題:自愿醫保計劃和醫療衛生開支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7月)
立法會十七題:船舶國際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稅寬免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托團體的稅務指南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立法會十一題: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
立法會十三題:香港會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特區政府回應歐盟把香港列入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
如更改地址,必須通知稅務局!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9月)
申請商業登記文件的安排
《公司條例》香港公司注冊處備存的公司登記冊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訂明新查冊安排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10月)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11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香港--前海金融合作研討會」致辭全文
事先裁定個案第 67 號
稅務局通告:繳稅日期即至 請按時交稅
2020-21 年報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雇主更改通訊地址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12月)
稅務代表通函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報稅表的安排事宜〔延展結賬日期「M」類虧損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2年1月)
立法會十七題:推動電動車普及化
稅務代表通函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報稅表的安排〔進一步延展結賬日期「M」類虧損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服務最新安排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2022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刊憲
《2022年差餉(豁免)令》及《2022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刊憲
稅務代表通函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報稅表的安排〔延展結賬日期「M」類虧損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2年2月)
國別報告-通知期限
稅務代表通函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報稅表的安排事宜
稅務局通告:第二期稅即將到期 請按時交稅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稅務局發出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利得稅、物業稅及雇主報稅表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2年3月)
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稅務局將會大致恢復正常公共服務
立法會十五題:發展綠色金融
聲稱由稅務局發出之欺詐短訊
立法會十四題:推動的士業界轉用電動的士
政府就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展開立法工作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4月)
稅務局通告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
立法會十一題:為航運業設立專門稅制
立法會十二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
立法會二十題:促進家族辦公室來港發展
立法會三題:香港的創新科技發展
稅務局發出逾二百四十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
《2022年稅務(修訂)(與航運有關的某些活動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刊憲
儲稅券的利息
稅務局通告 準時遞交報稅表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5月)
調低商業登記征費率命令今日刊憲
稅務局通告 物業稅-業主的稅務責任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
稅務局為有需要的企業和市民豁免分期繳稅附加費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6月)
《2022年稅務(修訂)(與航運有關的某些活動的稅務寬減)條例》刊憲
稅務代表通函 —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報稅表的安排〔延展結賬日期「D」類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金管局公布與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基金核證申請相關的審計報告指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聯合發布支持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十八條措施
稅務代表通函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延展結賬日期「 D 」頻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8月)
政府展開立法工作使《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在港生效
儲稅券的利息
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21/22年度報稅表的安排延展結帳日期「M」類個案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稅
儲稅券的利息
政府鞏固稅制以防跨境避稅
香港與毛里求斯簽訂稅務協定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10月)
《202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11月)
《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刊憲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2年12月)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1月)
《2023年稅務(修訂)(子女免稅額及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刊憲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2月)
2022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屆滿
利得稅報稅新里程
2022/23 利得稅報稅表
稅務局發出22/23年度利得稅、物業稅及雇主報稅表
《2023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刊憲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3月)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及提高子女免稅額
香港與毛里求斯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
香港稅務局發出約240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
5月15日起稅務局所有辦事處在啟德稅務中心辦公
立法會通過《202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豁免雙柜臺莊家就某些關乎雙柜臺證券的交易應付的印花稅
《2023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你是否已遞交今年個別人士的報稅表
儲稅券的利息
經修訂的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適用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5月)
慈善捐款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提提你填報利得稅報稅表的申報要求
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6月)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7月)
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的查冊服務新安排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8月)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9月)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10月)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11月)
政府就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率及最低補足稅展開咨詢
香港與克羅地亞簽訂稅務協定

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寬減措施

 

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寬減措施

在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以下寬減措施,所有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019/20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寬減

寬免2020-21年度商業登記費

有關上述建議的要點和執行細節,請參考以下資料,當中包括常見問題的答案和說明上述建議如何讓納稅人節省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示例

你還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內提供的稅款計算機,計算建議實施后你應繳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

2019/20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寬減

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19/20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這項寬減建議須經修訂《稅務條例》才可實施。

利得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業務計算。薪俸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已婚人士與配偶是合并評稅,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至于個人入息課稅,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已婚人士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寬減上限亦以每個個人計算;若納稅人與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20.000元。

今次的寬減并不適用于物業稅,但賺取租金收入的個別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獲得寬減。

一個納稅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稅和利得稅,他/她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稅款都可獲得寬減。納稅人如果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得的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

納稅人如符合資格并打算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可填妥2019/20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沒有營業利潤和租金收入的人士,無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這項寬減會減低納稅人在2019/20課稅年度的應繳稅款。納稅人只須如常填報2019/20課稅年度利得稅和個別人士報稅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后,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至于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19/20課稅年度稅單,稅務局會在法例通過后安排重新評稅,納稅人無須提出申請或向稅務局查詢。

建議的寬減只適用于2019/20課稅年度最后評稅,并不適用于該年度的暫繳稅,納稅人仍須依時繳付該暫繳稅。已繳交的暫繳稅會用以支付2019/20課稅年度最后評稅的應繳稅款及2020/21課稅年度的暫繳稅稅款。如尚有余額,才作退還。

寬免2020-21年度商業登記費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免2020-21年度商業登記費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當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并向其征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 / 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 / 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許多國家雖然會對其居民作全球征稅,但如該些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經營業務,并已就其從香港賺取的收入 / 利潤而在香港繳納稅款,該些國家亦會向其居民提供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項收入須在香港課稅,但同時須在香港以外繳交按營業額計算的稅款,香港在計算該收入的應繳稅款時,該等已繳交的外地稅款可獲準作為開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一般不會有收入被雙重課稅的問題。

盡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與香港的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有其可取之處。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明確劃分協定 / 安排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稅務負擔,并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同樣地,協定 / 安排亦會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網絡,以降低香港居民及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被雙重征稅的機會。香港一直以來均積極與貿易伙伴溝通,尋求與他們商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涵蓋不同類型的收入)。

由于航空運輸屬國際性質的業務,航空公司較其他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課稅的影響。因為就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談判需時較長,香港的一貫政策是在與香港民航伙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

航運收入是另一受關注的項目。香港已修訂法例,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加入航運收入互惠課稅寬免安排的條文,使香港的航運公司能在訂有類似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得到稅務寬免。同時,我們與沒有訂立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磋商有關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以及與一些雖然訂有互惠課稅寬免法例,但仍屬意訂定雙邊協定的地區進行磋商。

另外,香港亦簽訂了一些同時涵蓋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的協定。

如想獲得更多資料,請按以下連結:

雙重課稅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進行中的談判

香港與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國家地區

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國家 / 地區 簽訂協定日期 稅務條例第49條
雙重課稅令日期
生效日期 自下列日期或
年度起具有效力

稅務條例
附屬法例

奧地利 25.05.2010 28.09.2010 01.01.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O
奧地利
(議定書)
25.06.2012 23.04.2013 03.07.2013 03.07.2013 CE
白俄羅斯 16.01.2017 27.06.2017 30.11.2017 2018/2019
課稅年度
CY
比利時 10.12.2003 03.02.2004 07.10.2004 2004/2005
課稅年度
AJ
文萊 20.03.2010 22.06.2010 19.12.2010 2011/2012
課稅年度
BK
柬埔寨 26.06.2019 17.09.2019 27.12.2019 2020/2021
課稅年度
DG
加拿大 11.11.2012 23.04.2013 29.10.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CF
捷克 06.06.2011 08.11.2011 24.01.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BY
 愛沙尼亞 25.09.2019 08.10.2019 18.12.2019 2020/2021
課稅年度
DI
芬蘭 24.05.2018 04.09.2018 30.12.2018 2019/2020
課稅年度
DE
法國 21.10.2010 03.05.2011 01.12.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T
根西島 22.04.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CH
匈牙利 12.05.2010 28.09.2010 23.02.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N
印度 19.03.2018 04.09.2018 30.11.2018 2019/2020
課稅年度
DD
印尼 23.03.2010 22.06.2010 28.03.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BM
愛爾蘭
(見注1)
22.06.2010 28.09.2010 10.02.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Q
意大利 14.01.2013 24.09.2013 10.08.2015 2016/2017
課稅年度
CI
日本
(見注2)
09.11.2010 12.04.2011 14.08.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S
日本
(互換照會)
(見注3)

10.12.2014

12.05.2015

06.07.2015

2016/2017
課稅年度
BS
澤西島 22.02.2012 23.04.2013 03.07.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CG
韓國 08.07.2014 30.09.2014 27.09.2016 2017/2018
課稅年度
CL
科威特 13.05.2010 17.04.2012 24.07.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BZ
拉脫維亞 13.04.2016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課稅年度
CX
列支敦士登 12.08.2010 03.05.2011 08.07.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U
盧森堡 02.11.2007 22.01.2008 20.01.2009 2008/2009
課稅年度
BA
盧森堡
(議定書)
11.11.2010 03.05.2011 17.08.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A
澳門特別行政區
(見注4)
25.11.2019   進行中  待定  待定   ---
中國內地
(見注5)
11.02.1998 24.02.1998 10.04.1998 1998/1999
課稅年度
S
中國內地 21.08.2006 17.10.2006 08.12.2006 2007/2008
課稅年度
AY
中國內地
(第二議定書)
30.01.2008 15.04.2008 11.06.2008 11.06.2008 BB
中國內地
(第三議定書)
27.05.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2.2010 BR
中國內地
(第四議定書)
01.04.2015 22.09.2015 29.12.2015 29.12.2015 CU
 中國內地
(第五議定書)
19.07.2019   17.09.2019 06.12.2019  2020/2021
課稅年度
DH
馬來西亞 25.04.2012 09.10.2012 28.12.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CC
馬耳他 08.11.2011 17.04.2012 18.07.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CB
墨西哥 18.06.2012 09.10.2012 07.03.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CD
荷蘭
(見注6)
22.03.2010 22.06.2010 24.10.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L
新西蘭 01.12.2010 03.05.2011 09.11.2011 2012/2013
課稅年度
BV
新西蘭
(第二議定書)
15.06.2017 03.10.2017 09.08.2018 09.08.2018 BV
巴基斯坦 17.02.2017 27.06.2017 24.11.2017 2018/2019
課稅年度
CZ
葡萄牙 22.03.2011 08.11.2011 03.06.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BW
卡塔爾 13.05.2013 24.09.2013 05.12.2013 2014/2015
課稅年度
CJ
羅馬尼亞 18.11.2015 26.04.2016 21.11.2016 01.01.2017或
之后取得的收入
CV
俄羅斯 18.01.2016 26.04.2016 29.07.2016 2017/2018
課稅年度
CW
沙特阿拉伯 24.08.2017 08.05.2018 01.09.2018 2019/2020
課稅年度
DB
南非 16.10.2014 12.05.2015 20.10.2015 2016/2017
課稅年度
CM
西班牙 01.04.2011 08.11.2011 13.04.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BX
瑞士
(見注7)
04.10.2011 17.04.2012 15.10.2012 2013/2014
課稅年度
CA
泰國
(見注8)
07.09.2005 18.10.2005 07.12.2005 2006/2007
課稅年度
AX
阿拉伯
聯合酋長國
11.12.2014 12.05.2015 10.12.2005 2016/2017
課稅年度
CN
英國 21.06.2010 28.09.2010 20.12.2010 2011/2012
課稅年度
BP
越南 16.12.2008 21.04.2009 12.08.2009 2010/2011
課稅年度
BE
越南
(議定書)
13.01.2014 30.09.2014 08.01.2015 2016/2017
課稅年度
BE

注:

1::愛爾蘭自2011年1月1日起就總收入征收一新稅項即Universal Social Charge。有關協定根據該協定第二條第4款對上述稅項適用。

2:(i)請按這里瀏覽日本于2012年3月31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協定第十一條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12年3月31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ii)根據有關協定第二條第4款,該協定亦適用于就日本而言“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及“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

3:日本于2014年12月10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擴闊協定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范圍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14年12月10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載于第112BS章附表2.

4:請按這里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

5:在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對相關稅種開始適用之日,于1998年簽訂的安排停止有效。

6:請按這里瀏覽荷蘭就協定生效日期于2011年3月22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11年3月29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7:請按這里瀏覽瑞士就簽訂協定于2011年10月4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11年10月4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

8:請按這里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于2008年2月21日回復泰國政府的函(只有英文版)。

香港利得稅

1、課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更多資料:

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

常見問題:在香港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

獨資或合伙業務利得稅簡介(一) (新開設業務須知和常見問題)

獨資或合伙業務利得稅簡介(二) (什么收入須要課稅?什么開支可以扣稅?)

獨資或合伙業務利得稅簡介(三) (合伙業務常見的問題)

 2、確定應課利得稅的特別規定

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根據《稅務條例》,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a)條〕;

(2)因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表演者權利、* 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b)條〕

(3)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表演者權利、* 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而該款項在確定你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稅務條例》第15(1)(ba)條〕

(4)*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或累算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稅務條例》第15(1)(bb)條〕

(5)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稅務條例》第 15(1)(c)條〕

(6)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 15(1)(d)條〕

(* 只適用于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項)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稅。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并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2)非居港人士自《稅務條例》第 15(1)(a)、(b)、(ba)或(bb)條所載獲得的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藝人或運動員身分演出而收取的款項,均須納稅。此稅項可以支付款項人士名義征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款額以支付應繳稅款。

(3)居港代銷人須每季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并須同時向稅務局局長繳付一筆相等于該銷售總額的 1% 的款項或稅務局局長所同意的較少款項。

(4)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業務,而經營方法使該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使其所獲利潤少于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其代理人。

(5)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

(6)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永久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占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

更多資料:

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常見問題:在香港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

3、應評稅利潤

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依照《稅務條例》第 IV 部的規定所計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蒙受的虧損)〔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或所蒙受的虧損)除外。〕

4、評稅基期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1)截至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2)如年結并非于 3 月 31 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3)如帳目以農歷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歷年;

(4)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 18C 條、 18D 條或 18E 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5)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制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或

(6)如屬停止業務 / 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采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若業務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若業務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開業而在 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停業。

5、豁免

應評稅利潤并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儲稅券利息;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 64 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從長期債務票據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豁免利得稅的合資格債務票據(2018年4月1日或之后發行)的利息、利潤或收益;及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i)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 104 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稅的人;或

(ii)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托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并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應課利得稅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項目的款項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在香港存放于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及

-由 2009/10 課稅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6、扣除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詳情可參閱《稅務條例》第 16 條。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 5 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

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

(1)購買環保機器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2)購買環保裝置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年度起計連續五年內,每年獲扣除該筆開支的 20%。

-由 2018/1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目前分五個課稅年度扣除)[包括于 2018/19 課稅年度尚未扣除(而可于該年度獲全數扣除)的任何環保裝置開支的部分]。

(3)購買環保車輛

-由 2010/11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折舊免稅額

(1)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初期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20%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2)商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3)機械及工業裝置

-初期免稅額 : 資產成本的 60%

-每年免稅額 : 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并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余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征收「結余課稅」。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準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于 $100 及不超過經調整后但未扣減捐款前的應評稅利潤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課稅年度則為 25%)。

更多資料:

為施行《稅務條例》第 16 (2) (b)條所指明的利率

為施行《稅務條例》第 16B 條及第 16C 條已批準或認可的機構

香港以外地方的證券交易所及主要金融中心

關于要員保險的常見問題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 號 ( 修訂本 ):可扣除利得稅的開支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9 號:甲部: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提供利得稅扣減

關于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的常見問題

 7、有關特別行業的特殊條文

以下是有關確定個別特別行業或業務應評稅利潤的特殊條文:-

[圖表簡介]

有關的《稅務條例》 行業或業務
第 23 條 人壽保險法團
第 23A 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法團
第 23AA 條 相互保險法團
第 23B 條 船舶擁有人
第 23C 條 身為香港居民的飛機擁有人
第 23D 條 身為非居住于香港的飛機擁有人
第 24 條 會社及行業協會

 更多資料:

來自保險業務類別「 G 」及「 H 」的收入

8、對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征利得稅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開始,從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于 5 年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會根據特惠稅率,即等于一般利得稅稅率的 50% 課稅。由 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此項寬減擴闊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少于 7 年但不少于 3 年的「中期債務票據」。另外,從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后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于 7 年的「長期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會獲豁免征收利得稅。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開始, 50% 的稅務寬減進一步擴闊至包括從在該日或之后發行的到期期間少于 3 年的「短期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現在給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發行的「中期債務票據」的稅務寬減及「長期債務票據」的稅務豁免維持不變。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該日或之后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潤時,有關人士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則上述的稅務寬減或豁免將不適用。

由 2018 年 4 月 1 日開始,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可獲的稅務豁免經已擴闊。不論到期期間的長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當日或之后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一律獲豁免征收利得稅。但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潤時,有關人士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則有關稅務豁免將不適用。

《稅務條例》第 14A(4)及 26A(2)條分別訂明符合此稅務寬減或豁免的債務票據。

更多資料: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清單

有關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常見問題

9、對虧損的處理

于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并用以抵銷該行業于隨后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于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對于實施優惠稅率征稅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蒙受任何營業虧損,可在入息總額內扣除營業虧損。

10、利得稅稅率

(1)一般稅率(適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 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 15%

兩級制稅率(適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稅率

以下項目的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從「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

-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或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適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的離岸業務所得;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及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注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但是,任何年滿 18 歲或未滿 18 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利潤及收入全部以標準稅率計稅時的負擔。當采用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稅款較分別以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計稅的稅款為低時,納稅人將可透過該選擇得到稅務寬減。

更多資料:

最近 7 年的稅率

11、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而征收的,而應評稅利潤須待有關年度完結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有關年度完結前征收暫繳稅。待稅務局其后評定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并作出評稅時,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抵銷所評定的利得稅。

更多資料:

緩繳暫繳稅

12、反避稅的條文

(1)《稅務條例》第 61 條訂明,凡評稅主任認為,導致或會導致任何人的應繳稅款減少的任何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事實上并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而該名有關的人士須據此而被評稅。

(2)根據《稅務條例》第 61A 條,任何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之后達成的交易,如該項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人士能夠獲得稅項利益,則助理局長須評定該有關人士的稅項,猶如該項交易并未曾訂立或實行一樣;或以助理局長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評定,用以消弭從該項交易中所獲得的稅項利益。

(3)《稅務條例》第 61B 條是用作限制利用虧損法團以避稅的做法。此條款是針對將有累積虧損的法團售予在業務上獲得利潤的法團的情況。虧損法團的擁有權一旦變更,新股東可將獲利的業務撥歸虧損法團,利用累積的虧損去抵銷所得的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擁有權改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累積虧損余額而獲得稅項利益時,稅務局局長可以根據這條款拒絕以虧損抵銷利潤,從而限制此等避稅的做法。

13、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據《稅務條例》所列出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于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該等申請是需要繳付費用的。

更多資料:

政策∶事先裁定

事先裁定個案

14、相關資料

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簡介

關于要員保險的常見問題

來自保險業務類別「 G 」及「 H 」的收入

對界定利益退休計劃的稅務處理

用作計算利得稅的主要外幣平均兌換率

常見問題

公用表格:利得稅

小冊子:利得稅

利得稅稅率

 (1)一般稅率(適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 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 15%

兩級制稅率(適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2)特惠稅率

以下項目的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從「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

-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或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適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的離岸業務所得;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及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7/18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注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但是,任何年滿 18 歲或未滿 18 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利潤及收入全部以標準稅率計稅時的負擔。當采用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稅款較分別以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計稅的稅款為低時,納稅人將可透過該選擇得到稅務寬減。

更多資料:

最近 7 年的稅率

最近7年的香港稅率政策變化

 以下是適用于法團及法團以外的業務,以及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者在不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稅率。

適用于法團的稅率

法團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 及

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注)

(1) 根據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此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30.000元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適用于法團以外的業務的稅率

標準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5%

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 及

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注)

(1) 根據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此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30.000元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適用于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的扣存款項

香港付款人須為清繳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的稅款而扣存以下款項:

直接安排演出

標準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后 (注) 15% 總款額的10%

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18/19及其后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總款額的10%

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該代理人為個別人士或合伙人士

標準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后 (注) 15% 總款額的10%

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18/19及其后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7.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5%

總款額的10%

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該代理人為法團代理人或法團

法團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總款額的11%

兩級制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扣存款項
2018/19及其后

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 8.25%; 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 – 16.5%

總款額的11%

(注)

(1) 根據20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2019/20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此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 2018/19年度利得稅稅款的100%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3) 2017/1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30.000元為上限。

(4) 2016/17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5) 2015/16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6) 2014/15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2日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及配合政府宣布實施的最新有限度服務安排以盡量減少社交接觸,稅務局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由明日(三月二十三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視乎服務柜位的情況,稅務局可能在辦公時間結束前任何時間提早停止讓市民輪候服務。

因公共衛生的考慮,所有進入或逗留在稅務局辦事處的訪客均須佩戴外科口罩,沒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訪客將不會獲得服務,并會被要求離開。身體不適的市民應避免前往稅務局。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三日到期的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四月六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2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6時11分

國別報告-通知期限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 58H條,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須就某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通知。該通知須于有關會計期結束后的 3 個月內(下稱「通知期限」)提交。

因應 2019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就結束日為 2019年 12月 31日至 2020年 2月 29日之間的會計期而言,如該通知是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之前透過國別報告網站收到,本局將接納該香港實體及其服務提供者已遵守通知期限。

商業登記服務預告–暫停新商業登記即時服務

 為了進行年終結算,商業登記署于2020年4月1日(星期三)起暫停為「新商業登記」提供即時服務。本署預計會于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恢復此項即時服務。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3月28日

稅務局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宣布,除于三月二十二日的新聞稿所開列的公共服務外,由三月三十日起會提供有限度的一般電話查詢服務(查詢熱線 187 8088),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縮減,等候時間亦可能會較長。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00分

稅務局發出二○一九至二○年度報稅表安排

稅務局今日(三月三十日)宣布會于四月一日發出二○一九至二○課稅年度的物業稅報稅表及雇主報稅表。該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及個別人士報稅表則會分別于五月四日及六月一日發出。納稅人及雇主一般須于相關報稅表的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填報。就有委任稅務代表的個案,提交報稅表的期限載列于已上載稅務局網站的「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通函」。

公眾可瀏覽稅務局網站(www.ird.gov.hk),查閱有關填報報稅表的常見問題及答案。稅務局鼓勵納稅人透過「稅務易」電子服務提交報稅表,詳情可瀏覽網頁(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稅務局的網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載了以電子方式提交雇主報稅表的指引。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及雇主,如采用郵遞方式交付報稅表,須支付足額郵資,以確保郵遞準時無誤。市民可瀏覽香港郵政網頁(www.hongkongpost.hk)查閱現時的郵費詳情。稅務局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

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0分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為方便進行系統更新工作,網上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3日暫停。在此段期間請以文本方式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

有關服務將于2020年5月4日恢復并接受網上提交2017/18、2018/19 和 2019/20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2019/20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將會于2020年6月1日整批發出。

網上提交物業稅報稅表、雇主報稅表及利得稅報稅表不受此暫停服務影響。

本通告取代于2020年3月30日就相同主題發出的通告。

修訂日期: 2020年4月2日

 

政府再度澄清「零售業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就近日有報道指有不少人前往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申請商業登記證或更改商業登記證所述的業務性質為「零售」,以申請「防疫抗疫基金」下「零售業資助計劃」(計劃)的資助,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二日)再度作出以下澄清:

計劃要求申請商戶須為從事主要及實質業務為零售的實體商店。計劃并無要求申請零售商戶的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必須注明為「零售」。所以,商戶無須為申請計劃而更改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

政府在考慮申請商戶是否真正為主要及實質業務為零售的實體商店時,會因應申請商戶所提交所有證明文件,如店面近照、強積金供款結算書、租單、水電費帳單等,按個別個案的情形作全盤考慮,以決定是否符合計劃資格。

所有合資格申請零售商戶必須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從事「主要及實質零售業務」。政府會就所有申請所提交的商業登記資料與商業登記署的行政記錄作出核實,確認有關零售商戶是否于今年一月一日前已經開業。如有關的商業登記資料曾于短期內更新,政府會聯絡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及文件,有關申請的審批工作或會因而延長。

政府亦提醒,如發現有任何人蓄意提交失實或誤導的資料以企圖獲取資助,會轉交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2020年4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26分

稅務局延長稅務限期

稅務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動順延至五月四日。

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或以郵遞方式將文件送交稅務局。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00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有關公共財政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就公共財政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

特別財委會這一節會討論庫務科及有關部門的開支預算。庫務科負責的政策范疇涵蓋政府收入及財政管理、為政府內部提供中央支援服務,以及就政府物業進行維修保養。在議員開始提問前,我想簡單介紹幾點。

開支預算

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庫務科及其轄下部門的開支總額預算約為845億1,100萬元,相比去年原來預算的97億8,500萬元,增加了747億2,600萬元(即超過7倍)。這個增幅有理由解釋,主要是由于總目147庫務科下就一次過的紓困措施而大幅增加了非經常開支,由上一年度的3,400萬元核準預算增加至今年預算的748億5,100萬元。這些一次過紓困措施包括一萬元現金發放計劃(注一),以及兩項一次過電費補貼計劃(注二)(即向合資格的住宅用戶戶口提供電費補貼及向受重建、大型維修或改善工程影響的合資格公屋租戶提供電費補充補貼)。然而,如撇除非經常開支,庫務科及其轄下部門的經常開支總預算只為94億6,400萬元,則較去年的原來預算減少5,600萬元(約0.6%)。

來年工作重點

關于來年的工作,我想簡介幾項重點。

在公共財政方面,政府會繼續審慎理財,確保財政穩健。香港現時的財政儲備約1萬1,000億元,讓我們有能力因應香港經濟的情況,推出大規模支援市民及企業的逆周期措施。二○二○至二一年度的財赤預計為1,391億元,當中超過1,200億元與一次性紓緩措施(包括現金發放計劃)有關,不會構成長遠財政承擔。然而,這類特殊措施及持續增加的開支,會消耗財政儲備。以二○二○/二一年度為例,儲備由年初相等于二十二個月的政府開支,一年間降至十六個月的政府開支。未來政府開支將進入整固期,往后開支增加的力度,須更注意政府長遠的財政承擔能力,并須與收入的增長相適應。我們必須保持經濟增長與活力,以提高收入,亦會在適當的時間考慮開拓新的收入來源或調整稅率,而一次性寬免措施的規模也可能需要逐步縮減。

在國際稅務合作方面,我們會密切留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訂立全球最低稅率規則的最新發展,并評估對香港稅制的影響。政府將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和商界人士就應對措施提出建議,以確保我們的稅制既配合國際稅務新發展,亦繼續維持香港優越的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我們亦會繼續擴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網絡,以減低香港企業和人士在外地營商的稅務負擔。目前,香港已簽訂了43份全面性協定,并正與14個稅務管轄區進行商討。我們的目標是在二○二二年年底前將全面性協定的總數增至50份。

有關現金發放計劃,財政司司長在預算案中宣布向每名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一萬元,一方面希望在疫情過后可以鼓勵及帶動本地消費,另一方面亦希望可以紓緩市民的經濟壓力。在《撥款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我們現正把握時間,連同多個部門及銀行等相關機構全力進行籌備工作,包括擬定計劃流程、設計及開發電腦系統等,以期盡快推出計劃并公布推行細節。登記手續及整個流程設計將以簡單方便及穩妥為原則,務求市民能有序地盡快收到款項。我們現時的目標是在七月開始進行登記,并在暑假期間開始陸續發放款項。

主席,我和我的同事非常樂意解答各位議員的提問。

注:

(一):二○二○至二一年度,現金發放計劃涉及的非經常開支為710億800萬元。

(二):二○二○至二一年度,向受重建、大型維修或改善工程影響的合資格公屋租戶提供電費補充補貼所涉及的非經常開支為50萬元,而向合資格的住宅用戶戶口提供電費補貼所涉及的非經常開支為38億4,200萬元。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16分

兩名公司董事重審后逃稅罪成候判

律政司司長就兩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訴。上訴法庭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上訴得直,并發還案件至區域法院重審。區域法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重審聆訊,今日(四月七日)裁定兩名董事兩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八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后判刑。

該兩名現年分別五十三歲及五十九歲的董事,原被判五項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原審法官就其中兩項控罪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兩項控罪是指兩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課稅年度,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g)款。

案情透露,兩名董事是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向稅務局申報二○○五/○六及二○○六/○七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253,425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董事把兩項總額達199,000元的虛假付款納入為該公司的開支,即「電腦及網絡開支」99,700元及「薪金及傭金開支」99,300元,從而減少該公司在該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199,000元,逃繳稅款總額為34,826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于少征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13分

紓緩措施: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

為紓緩企業和個人因2019冠狀病毒病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現金流,行政長官于4月8日公布一系列紓緩措施,當中包括為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的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納稅人無需作出申請。

凡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早前已依期繳交了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的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將由稅單上列明的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如順延3個月后的繳稅限期是在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有關限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見例一及例三

如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2018/19課稅年度稅單于本年4月至6月才到期繳交,則全數應繳稅款的繳稅限期可自動順延3個月。見例二及例三

上述紓緩措施不適用于離港清稅的人士,以及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

 

有關紓緩措施: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的示例

示例說明

例一

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列明的繳稅限期如下:

第一期稅款:2020年 2月 17 日(已付)

第二期稅款:2020年 5月 11 日

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8月 11 日。

例二

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列明的繳稅限期如下:

第一期稅款:2020年 5月 7日

第二期稅款:2020年 6月 8日

第一期及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會分別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8 月 7日及 2020年 9月 8日。

例三

2018/19課稅年度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繳稅限期為 2020 年 6月 5日。

稅款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9月 5 日。由于 2020年 9 月 5日是星期六,有關限期會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即 2020年 9月 7 日(星期一)。

 

有關紓緩措施: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的常見問題

1.問:行政長官于2020年4月8日公布為即將于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的稅款的繳付稅款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此紓緩措施適用于甚么種類的稅單?是否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稅人均可受惠?

答:有關紓緩措施只適用于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除離港清稅的人士外,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稅人均可受惠。

2.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到期繳交,并已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有關稅款。我已依照分期安排繳付第一期分期款項,在此紓緩措施下,我是否仍須按照已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繳付余下的稅款?

答:此紓緩措施不適用于2020年3月或之前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稅單。你仍須按照稅務局先前因應你的財政狀況而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繳款。如能依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稅單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3.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到期繳交,并已向稅務局提交分期繳稅申請,尚待批準。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稅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由于有關稅單的稅款是于2020年4月前到期繳付,此紓緩措施對你的分期繳稅申請不會有任何影響。稅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在稅務局作出回復前,你可暫時按照你的分期繳稅建議,先行繳款。如獲批分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稅單并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4.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繳交,并已向稅務局提交分期繳稅申請,尚待批準。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稅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紓緩措施適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你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28日。如你的分期繳稅申請獲得批準,第一期分期款項將會于2020年7月28日繳交。如該2018/19課稅年度稅單可依分期安排在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日期一年內(即2021年4月28日或之前)清繳,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

5.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4月到期繳交,因應此紓緩措施,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若我因財政困難仍未能依時于2020年7月清繳稅款,可否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

答:若你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于2020年7月繳交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款,你仍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稅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如獲批分期并按分期安排繳付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款,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6.問:稅務局于2020年4月4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所有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到期的繳付稅款的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按上述宣布,有關稅單的繳款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因應此紓緩措施下,我的稅單的繳稅限期會否由5月4日再自動順延3個月至8月4日?

答:紓緩措施適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你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期限日為2020年3月25日,你不能受惠于此紓緩措施。請于2020年5月4日或之前清繳稅款。

修訂日期: 2020年4月9日

《稅務條例》修訂公告刊憲

兩份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的公告將于四月十七日刊憲,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須修訂《稅務條例》下有關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實施安排,以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建議。這對香港保持競爭力和維持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尤為重要。」

《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旨在擴闊合伙控權人的定義,而《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7D)公告》則涉及財務機構識辨控權人的具體要求。有關修訂讓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立法框架與現行的國際標準一致。

香港自二○一八年九月起落實經合組織的要求,進行自動交換資料,以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申報財務機構須按照《稅務條例》相關規定,向稅務局提交財務帳戶資料,供稅務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交換。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終審法院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項臨時行政措施,接納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的2013/14至2017/18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

依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而訂立的《稅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于評稅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課稅年度。條文容許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同等準則擬備財務報表的納稅人,可選擇金融工具在利得稅方面的稅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況下須作出調整)。

如納稅人將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基準入賬,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評稅基期或獲暫時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財務報告準則擬備財務報表(例如保險公司),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8/19和2019/20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假若納稅人其后轉而采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8/19和2019/20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

修訂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關「電子儲稅券」計劃及「即賺即儲」計劃下「自動交稅」服務的最新安排

因應行政長官早前宣布,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繳交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的稅單,繳稅限期獲自動延期三個月,「電子儲稅券」計劃及「即賺即儲」計劃下的「自動交稅」服務已暫時停止。曾接獲贖回儲稅券建議書而其儲稅券未有于稅單原到期日被贖回的儲稅券持有人,請無須理會有關建議書。本局將于獲申延的繳稅限期到期日為儲稅券持有人自動贖回其賬戶內的儲稅券作繳稅之用。此外,本局亦已暫時停止向儲稅券持有人發出贖回儲稅券建議書,直至另行通知。

修訂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有關繳稅期限自動延期的詳情,請參閱以下內容﹕

紓緩措施:繳稅限期自動延期三個月

行政長官于昨日(四月八日)宣布,為紓緩企業和個人因2019冠狀病毒病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現金流,于本年四月至六月到期繳交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的稅單,繳稅限期自動延期三個月。

稅務局今日(四月九日)公布有關安排,如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早前已依期繳交了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的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將由稅單上列明的日期自動順延三個月。

上述紓緩措施不適用于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的人士、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以及已獲批準分期繳稅的納稅人。

相關示例及常見問題已上載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s/tax/extension.htm)。

2020年4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45分

 

稅務局延長稅務限期

稅務局今日(四月四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 所有于三月二十三日至五月二日到期的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自動順延至五月四日。

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或以郵遞方式將文件送交稅務局。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儲稅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二十九日)發表的憲報載有一項法律公告,內容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授權將儲稅券所應付利息的利率調整。由二○二○年五月四日開始,新的年率將從現時的0.3167%更改至0.2333%。

儲稅券的利息按月計算,根據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賺得利息0.0194元。利息是由購買當日至使用該券繳稅的日期止,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亦可按比例賺取利息。

儲稅券用作繳付稅項,才可計算利息。如將儲稅券的本金值歸還予其持有人,則不會支付利息。

儲稅券利率會跟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作出調整。現時該利率是參照三間發鈔銀行十萬元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復檢。

新利率將適用于所有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以后購買的儲稅券。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將仍舊按照購券當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以下為近期的利率資料:

在二○○九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一○年一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0667%

在二○一○年一月四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0433%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后購買的儲稅券,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年率 0.2333%

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份后,便會停止生息。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

因應政府于四月二十八日宣布分階段恢復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宣布由五月四日起,恢復正常公共服務。各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cu_ol.htm。

因公共衛生的考慮,所有進入或逗留在稅務局辦事處的訪客均須佩戴外科口罩,沒有佩戴外科口罩的訪客將不會獲得服務,并會被要求離開。

為減少社交接觸,稅務局鼓勵市民透過電話與其聯絡,以郵遞方式提交文件,并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詢,請于辦公時間致電稅務局熱線187 8088。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1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4月)

2020年4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4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18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18宗交易分類如下: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II) 買家印花稅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即《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稅務局通告納稅人和僱主的稅務責任

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1 (2)、(6)、(7)及(8)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 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生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 第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務或專業工作關係須經常離港,則這規定并不適用。
(四) 第51(8)條︰任何應課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僱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 (4)、(5)、(6)及(7)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2(4)條︰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僱員,則須在該項僱用開始日期后3個月內,將該僱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52(5)條︰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則須不遲于該僱員停止受僱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 第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僱主須在該僱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并不適用于在受僱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僱員。
(四) 第 52(7)條︰任何僱主如須根據第52(6)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
如須根據稅例第52(4)、(5)及(6)條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稅務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電子報稅服務」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經稅務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柜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187 8022或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
稅務局局長 黃權輝

修訂印花稅條例降低交易所買賣基金一級市場活動交易成本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20年印花稅條例(修訂附表8)規例》(《規例》)。
《規例》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8,以寬免在分配及贖回在港上市交易所買賣基金單位的過程中,涉及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活動的股票買賣印花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說:「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的迅速增長為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帶來新機遇。新措施將會透過降低在港上市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成本,推動香港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的發展,并提升香港證券市場的深度和流動性,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樂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也致力推出進一步措施,以降低在香港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成本。憑著我們的共同努力,我有信心能吸引更多交易所買賣基金在香港市場上市,并把香港發展成為區內首選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樞紐。」
 
財政司司長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此項新措施,寬免交易所買賣基金一級市場活動的股票買賣印花稅。在香港二級市場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印花稅自二○一五年起已獲寬免。
 
《規例》今日刊憲后,將于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省覽,并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程序。《規例》將于二○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13分

立法會十八題:利得稅率兩級制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于二○一七年年底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實施利得稅率兩級制(兩級稅制),使適用于法團及非法團的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可減半。政府的修例建議旨在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締造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政府當時預計實施兩級稅制會令稅收每年減少約58億元。兩級稅制現已生效,并適用于二○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開始的課稅年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因實施兩級稅制而減少的利得稅收入,以及該金額佔稅收總額的百分比為何;

(二)有否評估兩級稅制的成效及相關數據,包括(i)不同規模公司的應繳利得稅款額、(ii)本地及非本地企業的數目及(iii)企業在本地投資的規模在實施兩級稅制前后的比較;及

(三)兩級稅制實施至今,政府有否了解各持份者對該稅制的意見和建議;會否因應近年社會情況改變、多項稅務措施相繼落實,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環球稅務提出的建議及要求,就兩級稅制進行檢討?

答復: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現答復如下:

政府于二○一八年年初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實施利得稅兩級制稅率,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分別降至8.25%及7.5%,而其后的利潤則繼續分別按16.5%及15%徵稅。利得稅兩級制由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起實施。

利得稅兩級制對政府稅收的影響于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中首次反映。根據稅務局的資料,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的利得稅收入約1,560億元,利得稅納稅人約146 000名,當中約89 000名利得稅納稅人以兩級制稅率評稅,佔總數約61%。政府于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的利得稅稅收因而大約減少了60億元,約佔利得稅稅收總額近百分之四。這與我們早前估計利得稅兩級制的實施將減少利得稅的收入相若。

在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前,我們曾向專業團體和商會介紹新措施,商界普遍歡迎這措施,認為有助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及締造有利營商環境。由于利得稅兩級制剛實施兩年,關于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評核仍在處理中,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利得稅兩級制的實施情況,目前并沒有計劃檢討。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有關香港與澳門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命令刊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作出一項命令,以實施香港與澳門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澳門安排),該命令將于五月二十二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說:「澳門安排將令兩地居民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課稅,并使他們在從事跨境經貿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這項命令將于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程序。澳門安排須待兩地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生效。

澳門安排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簽訂,是香港簽訂的第四十三份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其摘要載于附件。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清單(截至2020年3月31日)

 (以下清單是根據發債人提供的資料編制。)

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符合利得稅寬減資格的短期/中期債務票據

符合利得稅豁免資格的長期債務票據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防疫抗疫基金豁免繳稅

 《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防疫抗疫基金)令》(《命令》)將于五月二十九日刊憲并生效。《命令》旨在落實由二○一九/二○課稅年度起就企業或個人于防疫抗疫基金下獲得的大部分財政資助或援助給予稅務豁免。

政府發言人表示:「鑒于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帶來前所未見的挑戰,政府成立防疫抗疫基金并先后推出兩輪紓困措施。除部分措施所發放的基金款項沒有稅務后果外,其他措施涉及《稅務條例》所訂的稅務責任而需要課稅。」

「為使相關企業或個人能充分受惠于基金的援助,除涉及一般商業活動而并非通過配對安排發放的款項,受惠方將可獲豁免就有關援助繳付利得稅及薪俸稅。」

有關防疫抗疫基金兩輪措施的稅務影響摘要載于附件。如基金推出進一步措施,政府亦將繼續採取相同塬則提供稅務豁免。

因應大部分納稅人開始就二○一九/二○課稅年度填交報稅表,《命令》于刊憲當日生效能及早提供清晰明確的稅務處理安排。《命令》生效后,僱主及僱員在報稅表無需填報相關獲豁免徵稅的款項。就已遞交報稅表的企業或個人,可于《命令》生效后以書面通知稅務局以修改相關資料。而僱主則須為相關僱員提交修訂的僱主報稅表格。

《命令》將于六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逾二百七十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發出

 稅務局今日(六月一日)發出約277萬份二○一九至二○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一般而言,納稅人須于一個月內(即七月二日或之前)遞交報稅表,經營獨資業務人士的交表限期為叁個月(即九月一日或之前)。網上報稅可自動獲延期一個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動延至八月三日,就經營獨資業務人士而言則自動延至十月三日)。

財政司司長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寬減二○一九至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百分之百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納稅人只需如常填報二○一九至二○課稅年度報稅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后,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

由今日至七月二日期間,稅務局延長電話查詢熱線187 8022的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延長至下午七時,星期六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以解答納稅人有關報稅的查詢。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30分

立法會七題:樓市需求管理措施稅務機制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復:

問題:

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政府全面提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印花稅)稅率至劃一的15%(即第1標準第1部稅率),但在取得住宅物業時并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買家,可按較低的塬有稅率(即第2標準稅率)繳付印花稅。此外,以先買后賣方式轉換其唯一在港住宅物業(換樓)的香港居民,只要在購入新物業后的12個月內出售塬有物業,可申請退還分別以15%及塬有稅率計算的印花稅稅款差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于上個財政年度(截至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按第2標準稅率繳付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當中,有77%的交易所涉物業售價介乎4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政府有否評估該等物業的買家(當中不少是首次置業人士)在繳付首期后,會否對繳付15萬元至50萬元的印花稅感到吃力;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會否考慮調低有關稅率;

(二)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已批準或仍在審批中的退還部分印花稅稅款的申請、平均每宗申請所涉退還金額,以及申請人由簽立購入物業的交易文書至其提交退還印花稅申請的平均相距日數(并按物業售價/價值所屬組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有否檢視換樓人士須先繳付15%稅率的印花稅并在出售塬有物業后才可申請退還部分印花稅的安排,有否加重該類人士的財務負擔及妨礙住宅物業的流轉;及

(四)會否(i)檢視各項樓市需求管理稅務措施的成效,以及其對物業市場和置業人士的影響,以及(ii)考慮調整該等措施或設立調整機制?

答復:

主席:

經諮詢稅務局,我現就提問回復如下:

(一)為優先照顧沒有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根據現行機制,如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取得住宅物業時,不是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住宅物業交易可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為政府引入需求管理措施前塬有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視乎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第2標準稅率介乎100元至物業售價或價值的4.25%。

在考慮是否有需要調整有關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稅率時,政府必須審慎考慮相關安排對整體樓市的影響。任何放寬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調印花稅稅率的舉動,均可能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調整樓市政策的訊號,可能導致樓市再度升溫。有關舉動亦可能會刺激部分市民對本地住宅物業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有機會造成推高樓價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須審慎行事,避免向市場發出錯誤信息。

(二)根據稅務局提供的資料,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因轉換住宅物業而提出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的申請資料載于附件

(三)根據現行新住宅印花稅的機制,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新住宅物業以取代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業,他/她須先按新住宅印花稅的15%稅率(即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稅;若他/她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他/她在簽立購入新住宅物業的樓契日期后的12個月內,售出其唯一的塬有住宅物業,他/她可于法定期限內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金額相當于按15%稅率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稅款差額。

政府明白先繳付相關印花稅、待處置塬有物業后才申請退還部分稅款的現行機制,可能會增加換樓人士的置業成本。然而,如果放寬相關要求,可能會招致一些并無真實意圖出售塬有物業的業主,藉換樓的名義拖延繳付印花稅,或趁機持有多于一個住宅物業一段較長時間來獲利。這與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塬意背道而馳,亦可能會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減少住宅物業投資需求方面的成效。在制定相關機制時,政府須在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物業的實際需要與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四)政府一直密切監察樓市的發展和動向。政府留意到各項需求管理措施自推行以來,在打擊短期炒賣活動、遏抑外來需求和減少投資需求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一如既往,政府會繼續保持警覺,參考一系列指標,包括樓價、市民置業負擔比率、物業成交量、房屋供應、本地和環球經濟變化等,適時採取合適的措施回應市場變化,確保樓市健康發展。

2020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附件

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因轉換住宅物業而提出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的申請

2018-19財政年度

物業售價或價值

宗數

平均每宗申請所涉退還金額()

由簽立交易文書至申請退還印花稅的平均日數()

 2,000,000元或以內

5

263,150

156

2,000,001元至3,000,000

7

345,700

251

3,000,001元至4,000,000

12

466,041

272

4,000,001元至6,000,000

99

623,422

230

6,000,001元至8,000,000

147

806,611

236

8,000,001元至10,000,000

172

1,003,448

238

10,000,001元至20,000,000

322

1,596,215

237

20,000,001元至30,000,000

98

2,540,332

280

30,000,001元至50,000,000

46

3,918,971

272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19

7,010,395

277

100,000,000元以上

6

13,287,438

346

 

2019-20財政年度(截至2020229)

物業售價或價值

宗數

平均每宗申請所涉煺還金額()

由簽立交易文書至申請煺還印花稅的平均日數()

2,000,000元或以內

3

175,414

251

2,000,001元至3,000,000

3

349,183

141

3,000,001元至4,000,000

7

441,011

142

4,000,001元至6,000,000

44

652,248

155

6,000,001元至8,000,000

88

804,981

162

8,000,001元至10,000,000

89

1,005,083

181

10,000,001元至20,000,000

142

1,512,314

184

20,000,001元至30,000,000

19

2,628,723

194

30,000,001元至50,000,000

16

4,012,755

199

50,000,001元至100,000,000

4

5,583,819

118

100,000,000元以上

3

25,166,968

219

 

 

稅務局呼吁市民提防欺詐網站及偽冒電子郵箱

 稅務局今日(六月四日)呼吁市民提高警覺,提防一個域名為「http://ird-govhk.info/www.ird.gov.hk」的欺詐網站及名為「[email protected]」的偽冒電子郵箱。稅務局與該欺詐網站及電子郵箱并無任何關系。

稅務局已把事件交由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稅務局提醒市民提高警覺,不要瀏覽以上欺詐網站或開啟由以上電子郵箱發出的電郵。

2020年6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0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5月)

 2020年5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5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1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1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千元)
6個月或以內 2 1,80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2 1,238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7 13,597
合計 31 16,635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百萬元)
2019年12月 25 11.0
2020年1月 34 19.2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百萬元)
2019年12月 95 217.9
2020年1月 81 199.4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即《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從價印花稅」

稅款(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1912

218

948

1166

425.1

245.2

670.3

20201

177

1080

1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014

1215

476.5

277.8

754.3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年6月9日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各位議員對《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表達的意見。

《條例草案》于今年叁月提交立法會,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以提供專項稅制,讓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獲得利得稅寬減,藉以吸引船舶租賃企業在香港拓展業務,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船舶租賃中心和國際海運中心的競爭力。

為此,《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營運租約和融購租約活動所獲得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免稅安排。同時,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運作,《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為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的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來擁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購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約等,其合資格利潤可享半稅優惠,即稅率一般為8.25%。

另外,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就其營運租約所得的應課稅款額,訂為租金收入扣減支出(不包括折舊免稅額)后款額的百分之二十,即稅基寬減。由于船舶租賃管理商和進行融購租約活動的船舶出租商并不享有船只的折舊免稅額,稅基寬減并不適用。

為防止稅務優惠被濫用,《條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濫用條文,例如防止虧損轉移、主要目的測試、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實質活動要求等,包括具體訂明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須在香港符合有足夠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和足夠營運開支的兩項門檻要求,以確保建議的稅務寬減只會惠及在香港進行條例訂明的主要賺取收入活動的實體公司,從而達到為香港增加經濟活動和創造就業機會的政策目的。

鑒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對損害性稅務措施的關注,政府已就《條例草案》初步徵詢經合組織的意見。經合組織初步意見是正面的,但建議就若干定義按經合組織的最新標準作出技術性的微調,這并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就此,我會在稍后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為執行《條例草案》和修正案所載列的各項稅務措施,稅務局會在條例刊憲生效后發出《釋義及執行指引》,詳細解釋技術細節和執行安排。

主席,《條例草案》對推動香港發展船舶租賃業務尤為重要,有助加強香港作為船舶租賃業務基地的吸引力,并帶動對本港航運、金融和各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以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實力。

主席,我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0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六月十日)通過《2020年稅務(修訂)(稅務寬免)條例草案》。新條例落實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稅務寬免,即寬減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

許正宇說:「寬免措施有助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稅務局會在稍后發出的稅單反映這稅款寬減,納稅人無須就此提出申請。」

稅款寬減措施將惠及195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以及141 000個須繳稅的法團及非法團業務。政府在二○二○至二一年度的收入將因而減少208億元。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0分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5及19條。修正案具體內容已載于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以下我簡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正如我在恢復二讀發言中所解釋的情況,為了回應經合組織對《條例草案》提供的初步意見,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9條如下:

(一)就新增附表17FA第1(1)條,清「船舶租賃活動」一詞須包括經合組織所規定的「主要賺取收入活動」。

(二)就新增附表17FA第5及6條所訂明合資格船舶租賃和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門檻要求,清為進行該等活動在香港的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和營運開支款額,均須足夠。

《條例草案》第5條修正案和第19條的其他修正案均是技術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上述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3分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三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三讀《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予以三讀并通過。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5分

稅務局通告:準時遞交報稅表

 2019/20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已于2020年6月1日發出。納稅人必須于報稅表發出日起1個月內(即7月2日或之前)將填寫及簽署妥當的報稅表交回稅務局。獨資業務東主,則可于3個月內(即9月1日或之前)交回報稅表。

所有網上報稅的人士都可自動獲延期1個月交表,即延期至8月3日。獨資業務東主的交表限期亦可自動獲延期1個月至10月3日。「稅務易」用戶可登入其帳戶查閱及提交報稅表。如對「稅務易」有任何查詢,可致電稅務局熱線183 2011。

如因通訊地址變更而未收到報稅表,你應盡快透過下列方法通知稅務局更改通訊地址及索取報稅表復本:

(1) 填妥下列表格,傳真至2877 1232或郵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2號;或

(2) 親往稅務局辦理(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諮詢中心)。

如只需索取報稅表復本,你可:

(1) 填妥下列表格,傳真至2877 1232或郵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2號;或

(2) 于辦公時間致電187 8022與稅務局職員聯絡。
稅務局局長黃權輝
 

索取報稅表復本/更改通訊地址通知書

致:稅務局局長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132 號

(傳真號碼:2877 1232)

姓名:                  身分證號碼:

檔案號碼:              日間聯絡電話:

(請在適當空格內加上「√」號)

?請向本人發出 2019/20 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復本

?請更改本人的通訊地址如下:

簽署:

(應與報稅表或過往信件的簽署相同)

日期:

網上預約商業登記署柜位服務

商業登記署現透過派籌方式提供商業登記柜位服務·除即日親臨領籌外,由2020年6月22日上午9時起,需柜位服務辦理以下商業登記事宜的人士亦可經網上預約未來5個工作天的商業登記署柜位服務:

新商業/分行登記

遞交商業登記表格/重發繳款通知書/其他查詢

每次預約可供辦理不多于兩份新商業l分行登記申請或不多于20個個案的遞交商業登記表格/重發繳款通知書/其他查詢服務。

網上預約

經網上預約商業登記柜位服務的人士須輸人其姓氏、部份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如沒有香港身分證)、及所需辦理個案的業務或分行名稱/商業登記號碼。成功預約后,系統會顯示預約確認書,列明輸人的預約人及個案資料。使用柜位服務的人士須帶同確認書印本或電子紀錄,在預約的日期和時段往商業登記署辦理約定的柜位服務·商業登記署職員可要求使用服務人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以核對預約人資料。柜位職員只會就確認書上列明的預約個案提供相關的柜位服務。

查詢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與商業登記主任聯絡。

商業登記署

稅務局通告|物業稅-業主的稅務責任

物業稅是按有關課稅年度內由物業所得的實際租金(包括頂手費)計算,向業主征收。如在有關課稅年度業主曾就物業收取租金并須課稅,除非已收到適當的報稅表(見下文),否則必須在評稅基期終結后4個月內(如在2019╱20課稅年度,即為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并敘明有關物業的詳情。本局備有「物業出租通知書」表格(IR6129),業主可在本局網頁內「公用表格及小冊子:公用表格:物業稅」一欄下載,或致電2598 6001透過「表格傳真服務」索取。

已收到報稅表的業主,即使沒有租金收入(例如物業由業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費使用),仍須填妥報稅表并在註明的限期內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關紀錄。業主應在適當的報稅表內填報其租金收入:

報稅表適用 適用業權
業權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個別人士全權擁有的物業
物業稅報稅表(BIR57) 個別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物業
稅報稅表(BIR58) 法團及團體擁有的物業

 

此外,須繳付物業稅的業主必須:

保存租金紀錄(例如租約及租單副本等)最少7年。

如地址有更改,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如物業的業權有變更,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擁有的物業如獲豁免物業稅,假若業權或用途有變更,或因任何其他情況而可能影響其稅項豁免的資格,該有限公司必須于事后30天內將該項改變以書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辦理,可招致重罰。如需更多有關業主的稅務責任的資料,可參閱本局網頁或致電187 8088查詢。

稅務局局長黃權輝

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刊憲

 政府今日(六月十九日)在憲報刊登《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修訂條例》),以落實二○一九年《施政報告》的措施,向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提供稅務優惠。《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二○年四月一日。

政府發言人表示:「船舶租賃是具發展潛力的高增值海運服務。我們預期新推出的稅務措施吸引更多公司來港發展船舶租賃業務,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船舶租賃中心的競爭力,并有助吸引相關海運業機構落戶香港,壯大本港的海運業群和鞏固香港的國際海運與金融中心地位。」

根據《修訂條例》,船舶出租商進行與營運租約和融購租約有關的船舶租賃活動所獲得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免稅安排。同時,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運作,船舶租賃管理商為船舶出租商進行的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以擁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購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約等)所獲得的合資格利潤,一般可享半稅優惠(即稅率為8.25%)。《修訂條例》已加入防止濫用條文,以維護稅務體制的健全性和遵行最新的國際稅務規例。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稅務局通告|納稅人和僱主的稅務責任

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1 (2)、(6)、(7)及(8)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 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僱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生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 第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務或專業工作關係須經常離港,則這規定并不適用。

(四) 第51(8)條︰任何應課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僱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 (4)、(5)、(6)及(7)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 第52(4)條︰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僱員,則須在該項僱用開始日期后3個月內,將該僱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 第52(5)條︰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則須不遲于該僱員停止受僱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叁) 第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僱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僱主須在該僱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并不適用于在受僱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僱員。

(四) 第 52(7)條︰任何僱主如須根據第52(6)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如須根據稅例第52(4)、(5)及(6)條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稅務易」<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電子報稅服務」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經稅務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柜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187 8022或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

稅務局局長 黃權輝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印花稅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0 號

證券借用寬免–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9(13)條,本通告旨在提醒證券借用人有責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記的「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2. 證券借用人在下列情況下,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表格第SBUL 1號]申報,并須于上述日期后一個月內提交。

(甲) 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或

(乙) 有從上次的報表期間結轉過來的未交收交易。

3. 請注意,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將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提交。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9(15)條,證券借用人如不遵從規定提交報表,可處第2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

4.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594 3159或2594 3164 與本署聯絡。

印花稅署

2020年7月

立法會三題:樓市需求管理措施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復:

問題:

香港經濟低迷令各行業現時面對巨大的經營壓力,而銀行對商業借貸亦趨向更審慎。有企業東主有意出售其物業以便周轉。然而,各項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俗稱「辣招」)令套現難度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于據悉新加坡政府有意放寬其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以吸引國際資金到當地投資以振興經濟,當局有否評估此情況,并考慮趕在這個亞洲區內主要競爭對手推出有關措施之前,把從價印花稅稅率調低至以往水平,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及

(二)鑒于有商戶建議,即使政府為免影響市民自置居所的機會而不即時全面「撤辣」,亦至少應實施下述三項措施:(i)把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五逐步下調至以往水平;(ii)更改以「先買后賣」方式換樓的人士,須先繳付印花稅后才可申請退回已繳稅款的安排;及(iii)就非住宅物業交易「撤辣」,當局會否實施這些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復:

代主席:

特區政府房屋政策的其中一項重要目標是維持物業市場的健康發展。過去幾年,政府按照本地物業市場的實際情況,采取雙管齊下的方式,既致力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以回應需求,亦推出多輪需求管理措施,打擊短期炒賣活動及減少投資和外來需求。這些措施旨在防止物業市場進一步升溫,以免對本地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重大風險;確保物業市場健康發展;并于當前房屋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自置居所的需要。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制定與物業市場相關的政策時,均會因應當地的經濟、物業市場情況,以及自身的政策考慮,推行適當的措施。

吳議員提出調低物業印花稅稅率或有助吸引外資,提升香港的競爭力。政府認為投資者選擇開展業務地點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營商環境及商機、稅制及稅率,以及經營成本等。考慮到目前香港物業市場的實際情況,需求管理措施確保物業市場健康發展,可有助提供穩定的營商環境,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競爭力。

政府明白企業在現時的經濟情況下,或會面對較大的現金流壓力。政府今年的《財政預算案》及兩輪防疫抗疫基金共推出一系列涉及超過二千八百億元的紓困措施,減輕企業的財政負擔,同時亦為中小企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和為合資格企業推出「保就業」計劃,以紓緩企業現金流轉困難。

就吳議員問題的兩部分,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后,現綜合回復如下:

在考慮是否調整有關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稅率時,政府必須審慎考慮相關安排對整體樓市的影響。受環球和本地因素影響,住宅物業市場由2019年下半年起轉趨淡靜。樓價雖稍有回落,但最近亦有回升跡象。整體樓價仍處于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2020年第一季的市民置業負擔比率(注)仍然處于73%的高水平,遠高于2000年至2019年20年長期平均數的45%。

任何放寬需求管理措施或下調印花稅稅率的舉動,均可能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調整樓市政策的訊號,亦可能會刺激部分市民對本地住宅物業的需求,在目前房屋仍然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有機會造成推高樓價的反效果。因此,政府必須審慎行事。

至于非住宅物業方面,政府引入雙倍從價印花稅的目的,是防止住宅物業市場的亢奮情況蔓延至非住宅物業市場。非住宅物業售價雖然由2019年開始有回落的趨勢,但依然維持較高水平,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市場情況。

香港永久性居民如購買新住宅物業以取代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業,根據現行機制,須先繳付相關印花稅,待處置原有物業后才申請退還部分稅款。政府明白有關安排可能會增加換樓人士的置業成本。然而,如果放寬相關要求,可能會招致一些并無真實意圖出售原有物業的業主,借換樓的名義拖延繳付印花稅,或趁機持有多于一個住宅物業一段較長時間以圖獲利。這有違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也和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物業的實際需要背道而馳。

一如既往,政府會繼續留意市場情況,參考一系列指標,包括物業市場價格、市民置業負擔比率、物業成交量和供應量、本地和環球經濟變化等,適時採取合適的措施回應市場變化,確保物業市場健康發展。

注:置業負擔比率是指就一個面積45平方米的單位而言,若以當時的按揭利率和20年還款期計算,按揭供款相對住戶(公營房屋住戶除外)入息中位數的比率。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2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立法會議員、業界和不同持份者、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在《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訂立過程中給予我們很多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個切合投資基金運作需要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吸引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等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戶,正正是剛才議員所講的「塘水滾塘魚」,這條例的目的就是想引全世界的「活水」到香港,為他們提供接口,讓「水」可以落戶香港,為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提供新的增長動力。正如剛才很多議員所說,面對區內不同基金中心的競爭,我們更有迫切需要,讓這法例通過,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的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們的核心競爭力和金融基因一直沒有改變,承著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我們有充分條件發展成為亞洲區私募基金的基地。在設計這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時,我們聆聽了業界的意見,亦參考了大量國際經驗,致力在推動業界發展和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有幾方面。第一,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註冊的基金,須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責任合伙人藉有限合伙協議組成。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會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的註冊制度,申請須由律師代表有關基金提交。基金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而基金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剛才很多議員亦有給予意見,是要由合伙人在基金的有限合伙協議內決定。剛才多位議員亦提到,我們要如何加強公司註冊處的資源和人手安排,這些我們都會去做。

從保障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有相關的執法權力,以履行職責。另外,我們在新制度下把若干行為訂為罪行,包括:

(一)在未有注冊下招攬投資者投資;

(二)作出虛假陳述;

(三)銷毀文件等。

剛才有議員提到,今次這套制度與證監會目前的監管框架如何對接。主要是與證監會發出的9號牌照有對接,例如是有限合伙基金委任的投資經理,如獲普通合伙人全權委托在香港從事管理該基金,而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話,便須向證監會申領9號牌照。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香港自行管理基金(即沒有委任其他公司作為投資經理),該普通合伙人須領有9號牌照。

此外,我們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也對《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訂。當中其實有一點是已經回應了涂議員(涂謹申議員)提出關于免責辯護第89條的問題,我會在稍后時間解釋。另外,涂議員剛才所提到的兩點,除了第89條外,包括過渡安排,這些在《條例草案》通過后,我們會與業界落實。同時,牽涉第22條有關保本基金資產的法律責任,考慮到這些基金所投資的資產太多,我們與業界商討后,為體現行業的慣例,我們希望保留彈性,所以《條例草案》第22條是無須負上刑事責任的。

總結來說,即使剛才有很多議員提出關注,就這條《條例草案》我們近期與很多專業團體、法律團體討論后,大家對《條例草案》通過翹首以待,希望可以盡快通過。大家可以見到《條例草案》有助加強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競爭優勢,及帶動很多專業服務的需求。同時,本地的初創企業亦會因為有機會成為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總括而言,我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讓《條例草案》可在今年八月叁十一日起落實。多謝代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6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24(2)條、第35(2)條及第89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們將會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第24(2)條、第35(2)條的中文文本及第89條,以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于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在簡介這叁項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第一,第24(2)條的修正案是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每年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周年申報表內的聲明。塬有的條文要求普通合伙人表明有關基金在之前的12個月內,有營運或有經營基金的業務,并在未來12個月內,將會營運或將會經營基金的業務。

立法會法律顧問向我們提出普通合伙人有機會相信在未來12個月內,有關基金將停止營運。我們認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有可能發生,以致普通合伙人不能符合塬有第24(2)條的要求。

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動議修改第24(2)條,讓普通合伙人在周年申報表內,可就有關基金在未來12個月內會否繼續營運作出評估。

第二,有關第35(2)條的中文文本,塬文「任何負責人明知而致使或準許有關基金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一句中,「明知而」一詞是同時修飾「致使」及「準許」。為令這個意思更為確切,以及為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7)條的用字吻合,我們動議在「準許」之前加上「明知而」。這項修正案純粹是技術性的修訂。

第三,有關剛才涂議員(涂謹申議員)所講第89條的免責辯護,我們的政策意向是只會在被告人身上施加援引證據的提證責任,確立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避免犯該罪行。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相關罪行的所有元素的舉證責任仍由控方承擔。為令這個意思更為確切,并清楚訂明此免責辯護不適用于若干罪行,例如第35(2)、86(1)及87(1)條等所訂的罪行,我們動議修訂第89條的字眼。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7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三讀《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  我動議《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予以三讀并通過。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8分

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6月)

 2020年6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6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2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2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5

1,427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7

18,233

合計

32

19,660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百萬元)

20201

34

19.2

20202

18

10.3

20203

33

16.4

20204

18

9.9

20205

31

16.6

20206

32

19.7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百萬元)

20201

81

199.4

20202

62

235.1

20203

42

63.9

20204

41

81.2

20205

32

162.3

20206

53

164.3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第1 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第2 部稅率(即《201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1稅率征收的

「從價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1

177

1 080

1 257

371.9

228.7

600.6

20202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3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4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5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6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 年7 月10 日

稅務代表通函|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延展結帳日期「D」類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稅務局現決定將結帳日期「D」類(即結帳日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間)的2019/20年度利得稅報稅表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20年8月17日延展至2020年9月15日。惟稅務代表應盡量安排大部分的報稅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稅務局局長黃權輝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由2020年4月起的服務目標

 稅務局所提供的服務

本局的服務承諾包括以下項目的處理:
1.諮詢服務
2.書面查詢
3.報稅表
4.發給首次納稅人的報稅表
5.撤銷公司注冊
6.儲稅券
7.評稅的反對
8.延緩暫繳稅的申請
9.繳納稅款
10.退還稅款
11.稅務審核和調查
12.印花稅
13.商業登記
14.「稅務易」
15.投訴
 
有效監察
服務承諾關注委員會協助監察本服務承諾所包括的服務。本局亦成立了一個由一位高級首長級人員領導的服務標準研究小組,向該委員會提供協助。稅務局局長每年按目標發表服務成果。
 
服務水平
本局首要任務是竭盡所能服務市民,但服務水平有時會受特殊情況及繁忙期間的重工作量所影響。下列是我們考慮到這些因素后,就各項服務致力達到的標準處理時間,和市民可以期望獲得的服務水平。
 

服務

標準處理時間

服務水平

1 諮詢服務

晤談

即時處理或轉介負責個案的職員

繁忙時間 (上午1030分至下午5)

10分鐘: 95%

非繁忙時間

10分鐘: 99%

接通的電話

即時回答或轉介負責個案的職員

每年7月至4月期間

3分鐘: 90%

隨后的1分鐘: 5%

每年5月至6月期間

3分鐘: 80%

隨后的1分鐘: 10%

2 書面查詢

簡單事宜

在收到查詢后的7個工作日內回復

7日: 96%

隨后的2日:3%

技術性事宜

在收到查詢后的21個工作日內回復

21日:98%

隨后的21日:1%

3 處理報稅表

利得稅報稅表

法團

合伙營業

在發出報稅表日期的9個月內作出評稅

9個月:80%

隨后的3個月:15%

再隨后的3個月:5%

物業稅報稅表

租金收入(聯名物業)

在發出報稅表日期的6個月內作出評稅

6個月:85%

隨后的3個月:11%

再隨后的3個月:3.5%

綜合報稅表

營業溢利(獨資經營)

受僱收入

租金收入(全權物業)

個人入息課稅

4 發給首次納稅人的報稅表

利得稅
向須課稅的書面通知作出回復

在收到通知后的3個月內作出回復

 

薪俸稅
無須課稅個案

在收到通知后的21個工作日內向僱員作出回復

21日:98%

須課稅個案

每年4月至11月期間在收到通知后的3個月內發出報稅表

3個月:98%

每年12月至3月期間在收到通知后的5個月內發出報稅表

5個月:98%

5 撤銷公司注冊

處理向稅務局局長要求發出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的申請

在收到申請表后的21個工作日內

21日:98%

6 儲稅券

購買及贖回

每年7月至12月期間

在收到后的9個工作日內

9日:99%

每年1月至6月期間

在收到后的12個工作日內

12日:99%

7 評稅的反對

回覆反對通知書

每年5月至8月期間

在收到后的12個工作日內

12日:98%

隨后的6日:1%

每年9月至4月期間

在收到后的18個工作日內

18日:98%

隨后的6日:1%

處理反對個案

在收到反對通知書后的4個月內發出了結反對個案通知書*或評稅人員決定通知書**

4個月:98%

*了結反對個案通知書-包括修訂評稅通知書、退稅通知書及通知了結反對個案的信件。

**評稅人員決定通知書-信中會說明反對個案尚未了結,同時,會要求納稅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建議解決的方案,或建議納稅人取消反對,或知會納稅人該個案交由局長作出決定。

8 延緩暫繳稅的申請

對申請的回覆

在收到申請后的12個工作日內

12日:98%

隨后的6日:1%

9 繳納稅款

向以電子方式繳稅的公司、合伙業務及聯名物業業主發出書面收據

在收到稅款后的4個工作日內發出

4:99%

10 退還稅款

因多繳應付稅款

在收到稅款后的18個工作日內

18:98%

因修訂評稅

在發出修訂評稅通知書后的10個工作日內

10:98%

11 稅務審核和調查

處理實地審核和調查個案

在收到回覆本局初步查詢的實質資料后的2年內

6個月:60%

1年:70%

2年:80%

3年:90%

此項承諾的處理時間,由下列日期起計:

*簡單個案-與有關納稅人作首次會晤之日。

*復雜個案-有關納稅人遞交業務紀錄之日,或收到有關納稅人實質回覆本局初次書面查詢之日,兩者以較后者為準。

12 印花稅

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為轉讓契約、物業買賣合約及租約加蓋印花

網上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稅后即時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發出印花證明書

離線方式付款:在收到印花稅后的2個工作日內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發出印花證明書

即時:99%

2日:99%

處理轉讓契約及物業買賣合約的加蓋印花申請

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

5日:98%

為成交單據及租約加蓋印花

在收到全部資料后的當日內

即日:98%

個案如涉及物業估價,可能需要更長時間,視乎復雜程度而定。

處理豁免申請(集團公司間的轉讓)

在收到申請及充足的資料后的3個月內

3個月:85%

隨后的9個月:10%

13 商業登記

新證辦理

-經柜位處理的申請#

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后的30分鐘內發出

30分鐘:99%

-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請

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

2日:99%

商業登記冊摘錄的核證本

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后的1個工作日內發出

隨后的1日:99%

更改商業登記資料

-經柜位處理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資料后的30分鐘內予以更改

30分鐘:97%

-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及全部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改

5日:99%

# 不適用于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申請。

## 不適用于以批量形式經柜位提交的通知。

14 「稅務易」帳戶

發出啟動密碼通知書

-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的申請

在收到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

2日:98%

 

向以電子方式繳稅者發出電子收據

在收到稅款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

2日:99%

15 投訴

處理投訴個案

在收到投訴后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回復

在收到投訴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實質回復

7日:99%

15日:99%

 
抱負
我們要成為卓越的稅務管理機構,為促進香港的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使命
我們致力–
1.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徵收稅款;
2.對納稅人待之以禮,并提供有實效的服務;
3.透過嚴謹的執法、教育及宣傳,促使納稅人遵守稅務法例;
4.協助員工具備應有的知識、技巧和態度,從而竭盡所能,實踐我們的抱負。
 
信念
我們的基本信念是–
1.專業精神
2.講求效率
3.積極回應
4.處事公平
5.注重成效
6.待人以禮
7.群策群力
 
服務環境
我們致力在良好的環境中,提供公平、有效率和有用的服務。
 
公眾所擔當的角色
我們歡迎市民對本局的服務提供意見或建議。來函請寄香港郵政總局郵箱11234號稅務局客戶經理收。
 
我們樂于竭盡所能提供服務,如所需資料已存于電腦中,本局會立即作答,但在若干情況下本局或未能于預定時間內提供所需服務。在此情況下,市民是有權盡快獲得詳盡的解釋。如你認為有需要獲得解釋,或覺得你的個案未有獲得適當的處理,可聯絡投訴主任 –
電話:2594 5000
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7樓
郵寄:香港郵政總局郵箱11234號
傳真:2802 7625,或
 
上訴權利
如認為投訴沒有獲得公平處理,可來函稅務局局長列出上訴塬因。
 
如何查詢更詳細資料
諮詢中心的職員將會樂意解答與本承諾有關的服務,公眾亦可獲知他們的姓名。本局諮詢中心設于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一樓。電話:187 8088。另外,市民可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以查閱稅務資料和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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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承諾年報2019-2020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大家對《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內容都很清楚,我在此多謝七位議員給予很多寶貴的意見。

目前,就整個保險業來說,長期業務的保費佔九成,而其他業務,包括一般業務,只佔一成。所以,《條例草案》是聚焦這一成的業務,希望增強香港整個保險業,并為其增值。從這角度來看,完全是可以競爭和應該去競爭。例如,在一般業務的海事保險來說,我們目前的保費只是新加坡得到的叁分一,完全是有空間去競爭。剛才很多議員提到,我們在稅務優惠外有何其他方式去競爭。這也是我們一直以來所想的方法,希望能多管齊下,去優化整個保險業的生態圈。這離不開叁個方面:人才、監管和產品。

人才方面,在二○一六年,我們已有一個相關的先導計劃,并會繼續進行。監管方面,除了這條《條例草案》,稍后會有另一條條例草案,就是優化我們對于保險集團的監管。在二○一九年,我們亦落實了新的保險中介人監管制度。產品方面,這條《條例草案》和稍后與保險相連證券業務有關的條例草案,都是要豐富產品多元化,讓我們在人才、產品和監管方面,提升整個保險業的未來發展。

剛才有很多議員也提到,他們很關心《條例草案》以后的成效。這一方面,我們會適時回來向立法會作匯報,看看《條例草案》帶來甚么效果。我們亦會與業界密切交流,確保之后的附屬法例能夠盡快落實,務求在下年年初能夠實施,多謝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6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7、14和17條以及附表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7、14和17條以及附表。修正案具體內容已載于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這些修正案有兩個目的。

第一,是就近日獲立法會通過的《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作出相應修訂。《條例草案》和《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均對《稅務條例》(第112章)的一些技術性條文作出修訂,分別是現有的第19CA及63H條。由于《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進行首讀的時間早于《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因此《條例草案》并沒有訂定有關《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獲通過后所引致的相應修訂。考慮到《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已于今年六月十日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7和14條及附表,以反映《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所作出的相關修訂。

第二,我們亦藉此機會對《條例草案》的第17條作輕微文本修訂,以加入在《條例草案》獲通過的情況下,有關修訂條例于憲報刊登年份的各條例中的排列編號。

剛才我所說的兩個目的,都是技術性的字面修改,并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

我謹此陳辭,亦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7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叁讀《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予以三讀并通過。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8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七月十五日)通過《2019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草案》。

新條例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為直接保險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險業務、直接保險人的特定一般保險業務,以及特定的保險經紀業務,提供50%利得稅寬減(即稅率為8.25%)。

許正宇指出,新條例將促進香港海事及承保專項保險業務的發展,并促進高增值海運服務的發展。新條例亦會協助保險業界把握新機遇,包括「一帶一路」倡議帶來的商機。

政府會與保險業監管局籌備下一步準備工作,包括制定執行細節及草擬附屬法例,目標是在二○二○年年底或二○二一年年初實施上述稅務寬減。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19日)

 為進一步採取措施,大幅減少社區的人流和社交接觸,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稅務局今日(七月十九日)宣布由七月二十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叁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已經網上預約上午九時前柜位服務的人士,請于同日上午九時或十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已經網上預約下午四時后柜位服務的人士,則請于同日下午二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需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到期的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七月二十七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20時49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24日)

 因應政府部門的特別上班安排延長至八月二日,稅務局今日(七月二十四日)宣布由七月二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繼續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叁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已經網上預約上午九時前柜位服務的人士,請于同日上午九時或十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已經網上預約下午四時后柜位服務的人士,則請于同日下午二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需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日到期的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八月三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8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7月31日)

 因應政府部門的特別上班安排延長至八月九日,稅務局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三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繼續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叁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需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其電子服務以處理他們的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九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八月十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6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8月7日)

 因應政府部門的特別上班安排延長至八月十六日,稅務局今日(八月七日)宣布由八月十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繼續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十六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八月十七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7月)

2020年7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7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3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3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3

1,174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0

12,007

合計

33

13,181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2月

18

10.3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2月

62

235.1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第1 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 年11 月5 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第2 部稅率(即《2018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 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2月

147

608

755

334.4

206.0

540.4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由于進位關係,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 年8 月11 日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9/20課稅年度稅單的附加費

 合資格申請人士

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

《稅務條例》規定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可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費;而在繳稅限期日 6 個月后仍未繳交的稅款和 5% 的附加費,則會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費。

為支援有需要的納稅人(包括個人及公司)繳付2019/20課稅年度的稅款,凡因財政困難獲批準分期繳付于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8月間發出的 2019/20 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但獲批準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假若納稅人未能按照分期繳稅安排準時繳交分期款項,有關安排會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繳的稅款會被加徵不多于 5% 的附加費。如在加徵 5% 附加費的 6 個月后仍有未繳交的稅款及 5% 附加費,則會被加徵不多于 10% 的附加費。

上述支援措施不適用于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的人士,以及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

如何申請

納稅人可透過以下辦法申請:

填妥申請表格

個別人士/ 獨資經營業務者
下載 IR1360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合伙業務
下載 IR1360A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法團
下載 IR1360B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親身到稅務大樓 6 字樓(個別人士)或 7 字樓(法團、合伙業務及離港個案)追討欠稅組辦理

地址和辦公時間

以書面申請

無論以任何形式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佐證資料及文件:

申請人

個別人士/
獨資經營業務者

合伙業務

法團

申請表格

IR1360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IR1360A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IR1360B 號表格
(2019/20 課稅年度)

佐證資料及文件:

 

 

 

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

最近3 個月的銀行月結單/存折副本

最近3 個月的收入及支出詳情

-

債務還款資料

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
( 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

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

-

-

申請人須提供他們的日間聯絡電話號碼,以便稅務局職員在有需要時與申請人聯絡,避免因需時索取進一步資料而引致延誤。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 2019/20 課稅年度稅單的附加費的常見問題
 

稅務局提供的設施

稅務局提供以下設施協助納稅人申請分期繳稅:

  • 電話查詢熱線 187 8033
  • 提交申請傳真號碼 2519 6757 (個別人士/獨資經營業務者) 及2845 8850 (合伙業務/法團);
  • 專用郵箱 ( 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 28497 號 ) 接收郵遞申請。

稅務局承諾在收到申請后的 21 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人。

稅務局為有需要的企業和市民豁免分期繳稅附加費

 稅務局今日(八月十二日)開始發出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的稅單。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間發出的二○一九/二○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納稅人有需要申請分期繳稅,請填妥申請表格并連同所須佐證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相關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tax/cws2.htm)。如需進一步資料,可致電查詢熱線187 8033。

上述支援措施不適用于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的人士,以及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

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8月14日)

因應政府部門的特別上班安排延長至八月二十三日,稅務局今日(八月十四日)宣布由八月十七日起,除下列服務以外,繼續暫時停止所有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叁十分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商業登記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叁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八月二十四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豁免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在分配及贖回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就買賣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

 印花稅署

印花通告第03/2020號

豁免交易所買賣基金莊家在分配及贖回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就買賣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

《2020年印花稅條例(修訂附表8)規例》(「該規例」) 已于 2020年8月1日 (「有關日期」) 生效。該規例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8,以豁免在分配及贖回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股份或單位的過程中,該基金的莊家就售賣及購買香港證券應付的印花稅。詳情如下— (a) 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分配 (i) 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的香港證券購買,而該項購買在分配 時段內交收; (ii) 于分配時段內交收的香港證券交易的售賣及購買,該項售賣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而該項購買由該基金的參與證券商作出。 (b) 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贖回 (i) 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的香港證券售賣,而該項售賣在贖回時段內完成; (ii) 于贖回時段內完成的香港證券交易的售賣及購買,該項售賣由該基金的參與證券商作出,而該項購買由該基金的莊家作出。

2. 就上述的豁免而言— 「分配時段」是指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莊家提交該項分配的指示當日,至該項分配交收當日兩日之間的期間(包括該兩日)。 「莊家」是指獲聯交所批準或注冊,按照聯交所訂立的規章,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或單位進行莊家活動或流通量供應活動的人。

「參與證券商」是指獲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受託人或經理授權,接收該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分配指示及贖回指示的人 。

「贖回時段」是指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莊家提交該項贖回的指示當日,至為該項贖回而將有關的香港證券交付予該莊家當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兩日之間的期間 (包括該兩日 ) 。

3.于有關日期或之后,符合上述條件的售賣或購買證券,毋須制備及簽立成交單據作加蓋印花用途 。

4.如有查詢,請致電 25943201與本署聯絡 。

印花稅署

2020年8月

香港與澳門的稅務安排生效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香港與澳門于二○一九年十一月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在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經生效,并在香港對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稅項具有效力。

澳門是香港于二○一九年的第十九大貿易伙伴。有關安排可讓從事跨境商業活動的人士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有助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活動。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0分

香港稅務局恢復基本公共服務(2020年8月21日)

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及政府昨日(八月二十日)宣布部門會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復更多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宣布由八月二十四日起,以下辦事處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商業登記署
印花稅署
遺產稅署
追討欠稅組
退稅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縮減,市民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八月三十一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1分

 

香港與塞爾維亞簽訂稅務協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表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與塞爾維亞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標志著特區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稅收協定網絡方面繼續取得成果。

這份是香港簽訂的第四十四份全面性協定。協定闡明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許正宇說:「一帶一路倡議帶來龐大商機,而塞爾維亞正是參與該倡議的新興經濟體之一。全面性協定將有助推動香港與塞爾維亞的經濟貿易聯系,并進一步鼓勵商界在兩地營商投資。」

在香港與塞爾維亞的全面性協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該協定在塞爾維亞所繳付的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同樣地,塞爾維亞公司在香港所繳付的稅款,可從塞爾維亞就該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中扣除。

此外,香港與塞爾維亞的全面性協定亦提供以下稅務寬免安排:

(一)塞爾維亞向香港公司居民征收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上限將會為10%;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塞爾維亞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無須在塞爾維亞課稅。

這份全面性協定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會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塞爾維亞的全面性協定詳情載于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Serbia_HongKong.pdf)。

香港將繼續與貿易及投資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協定網絡。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0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8月28日)

 為配合政府早前宣布安全有序地逐步恢復更多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宣布由八月三十一日起,以下辦事處會繼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商業登記署
印花稅署
遺產稅署
追討欠稅組
退稅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縮減,市民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六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九月七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2分

電子印花通告第 1/2020號 - 提升股票轉讓文書之電子印花服務功能

印花稅署客戶 :

印花稅署

電子印花通告第 1/2020號

提升股票轉讓文書之電子印花服務功能

本通告公布 ,股票轉讓文書的電子印花服務將于 股票轉讓文書的電子印花服務將于 2020年 8月 29日起 提供新 的「上載大批加蓋印花申請」服務并有 以下的功能 :

1.為上市股票的成交單據及轉讓文書載大批加蓋印花申請;

2.為非上市股票的成交單據及轉讓文書載大批加蓋印花申請;及

3.為證券經銷業務的成交單據上載大批加蓋印花申請 。

有關詳情請參閱 「加蓋印花的程序及注釋 — 以電子方式為股票轉讓文書加 蓋印花 」[U3/SOG/PN10B]。 新推出的 「上載大批加蓋印花申請 」服務除了提供作為傳統加蓋印花以外的 另一種加蓋印花選擇 ,亦方便用戶一次過為多 達五千份股票轉讓文書提交電子印 花申請 。透過上載載有股票轉讓文書詳情的資料檔案 ,您可輕易地提交此類加蓋印花申請 ,并一次繳付印花稅 。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可致電 2594 3289向本署查詢 。

印花稅署

2020 年 8月

香港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9月4日)

 稅務局今日(九月四日)宣布由九月七日起,以下辦事處會繼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商業登記署
印花稅署
遺產稅署
追討欠稅組
退稅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縮減,市民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i/ese/index.htm

此外,稅務局宣布,所有于七月二十日至九月十三日到期的繳付稅款(不適用于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自動交稅」服務)、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的限期將會自動順延至九月十四日。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8月)

2020年8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8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0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0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

527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9

19,764

合計

30

20,291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3月

33

16.4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3月

42

63.9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即《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年9月9日

 

稅務代表通函——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稅務代表通函——有關整批延期提交2019/20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延展結帳日期「D」類及「M」類報稅表提交日期的安排事宜

稅務局現決定將結帳日期「D」類及「M」類的2019/20年度利得稅報稅表的最后提交限期分別由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1月16日延展至下述日期:

結帳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介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者 (結帳日期「D」類)

2020年9月30日

介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者 (結帳日期「M」類)

2020年11月30日

惟稅務代表應盡量安排大部分的報稅表在展延限期以前提交。

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二 ○ 二 ○ 年 九 月 九 日

稅務局將會恢復正常公共服務(2020年9月11日)

因應政府昨日(九月十日)宣布將全面恢復正常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由九月十五日起,恢復正常公共服務。各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為防疫措施,所有進入或逗留在稅務局辦事處的訪客均須佩戴口罩,沒有佩戴口罩的訪客將不會獲得服務,并會被要求離開。

為減少社交接觸,稅務局鼓勵市民透過電話與其聯絡,以郵遞方式提交文件,并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詢,請于辦公時間致電稅務局熱線187 8088。

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及用戶指南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財務機構須按指明的格式就須申報帳戶每年向本局提交報表,以申報須申報帳戶所需資料。

為方便財務機構履行提交報表的責任,本局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所發出的共同匯報標準資料架構,制定一份可延伸標記語言資料架構,指明財務帳戶資料報表須依從的資料架構和格式。

于2019年6月27日,經合組織發出了共同匯報標準資料架構 (2.0版本)。由2021年1月1日起,數據檔案必須以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 (2.0版本) 制備。直至2020年12月31日,數據檔案仍須以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 (1.0版本) 制備。在這期間,以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 (2.0版本) 制備測試用的數據檔案可向本局透過自動交換資料網站提交,以作審核。

請參閱下表以下載適當版本的資料架構和相關的用戶指南:

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日期 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 用戶指南
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 1.0 版本 2.0 版本(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1月1日起 2.0 版本 3.0 版本(只有英文版)

香港與格魯吉亞簽訂稅務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月五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與格魯吉亞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標志著特區政府在拓展香港的稅收協定網絡方面繼續取得成果。

這份是香港簽訂的第四十五份全面性協定。格魯吉亞是參與一帶一路倡議的新興經濟體。全面性協定闡明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從而推動香港與格魯吉亞的經濟貿易聯系。

在香港與格魯吉亞的全面性協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該協定在格魯吉亞所繳付的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同樣地,格魯吉亞公司在香港所繳付的稅款,可從格魯吉亞就該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中扣除。

此外,香港與格魯吉亞的全面性協定亦提供以下稅務寬免安排:

(一)格魯吉亞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上限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格魯吉亞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無須在格魯吉亞課稅。

這份全面性協定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會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格魯吉亞的全面性協定詳情載于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Georgia_HongKong.pdf)。

香港將繼續與貿易及投資伙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協定網絡。

國別申報表數據架構及用戶指南

國別報告(屬國別申報表的一部分)必須以可擴展標記語言(XML)文件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文件可被驗證,而且可用作已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不同管轄區之間的共通媒介,供交換國別報告之用。為此,本局已參照經合組織所發出的國別報告XML資料架構,制定一份XML資料架構。該份資料架構已具體說明向本局提交國別報告所須采用的資料結構和格式。

于2019年6月,經合組織發出了國別報告資料架構(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數據檔案必須以國別申報表數據架構(2.0版本)制備。直至2021年1月31日,數據檔案仍須以國別申報表資料架構(1.0版本)制備。請按以下鏈接,下載適當版本的數據架構及相關的用戶指南:

提交國別申報表日期 國別申報表資料架構 用戶指南
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 1.0版本 1.0版本 (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2月1日起 2.0版本 2.0版本 (只有英文版)

如更改地址,必須通知稅務局!

根據法例規定,納稅人須在更改地址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如要作出通知,請填妥以下表格,然后:

寄交香港郵政總局郵箱6068 號稅務局局長收

或 傳真至本局(傳真號碼2519 9316)

如你已在本局開立「稅務易」賬戶,你可以透過此賬戶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訊地址。有關通知更改通訊地址的詳細資料,請瀏覽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s/tax/ind_nca.htm。你亦可使用以下表格預先通知本局你的新通訊地址,但請緊記填上其適用日期。

稅務局局長 譚大鵬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9月)

2020年9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9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4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4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2

1,350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2

16,746

合計

34

18,096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4月

18

9.9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4月

41

81.2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即《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 年 10 月 14 日

香港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作出兩項命令,以實施香港分別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簽署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該兩項命令將于十月二十三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說:「全面性協定可確保香港及協定伙伴的居民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課稅,并使他們在從事跨境經貿及投資活動時,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這兩項命令將于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程序。全面性協定須待香港及協定伙伴各自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生效。

香港分別于二○二○年八月及十月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簽訂全面性協定。有關香港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的全面性協定內容摘要載于附件。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附件內容:

香港與塞爾維亞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內容摘要

在該協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該協定在塞爾維亞所繳付的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

在一般情況下,塞爾維亞向香港公司居民徵收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上限分別為5%或10% (視乎其控股比例而定)、10%,以及5%或10%(視乎特許權使用費的性質而定);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塞爾維亞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無須在塞爾維亞課稅。


香港與格魯吉亞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內容摘要

在該協定下:

香港公司按照該協定在格魯吉亞所繳付的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收入所征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

在一般情況下,格魯吉亞向香港居民徵收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上限為5%;以及

香港居民如在格魯吉亞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無須在格魯吉亞課稅。

立法會二題:規管網上籌款活動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復:

問題:
現時,計劃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審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審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后,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然而,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沒有受到相同的規管。有市民關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過該等活動清洗來歷不明的款項,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考慮跟隨現時規管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做法,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如有考慮,決定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網上籌款活動所得凈收益是否屬應評稅收入或利潤;會否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后,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強規管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以增加市民在該等活動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資金被用于資助違法活動?
 
答復: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質詢,我們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及保安局后,現綜合回覆如下:
就口頭質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會議上就麥美娟議員問及有關「規管網上眾籌活動」時回應,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或網上眾籌,一般是指透過網上平臺,接受個人或機構的小額款項,為某一項目、業務、或其他目的提供資金或貸款。按網上籌款活動的不同目的及性質,例如若有關網上籌款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及貸款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活動,可受到相關法例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等的規管,當中或包括申領證監會牌照或放債人牌照。視乎網上籌款活動的目的,這些適用于在香港進行眾籌活動的相關法例,亦可能規范在海外網上平臺籌集資金供在香港使用的眾籌活動。
 
現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分別就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有關法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籌款活動時,構成妨擾及造成阻礙。因此,相關法例并不適用于網上籌款活動。在現階段,我們暫無計劃將相關條例的適用范圍延伸至網上籌款活動。
 
我們留意到其他地方就籌款活動及平臺的規管雖然各有不同,但有關法規一般建基于籌款活動的性質及籌集所得資金的用途,而非資金籌集的方式(網上或公眾地方)。政府會繼續留意及參考其他地方就規管網上籌款活動的最新進展。
 
我們明白,保障市民利益,避免市民誤墮虛假或不法的籌款活動而招致不必要的損失,十分重要。現時,無論籌款活動是在網上或公眾地方進行,若涉及清洗黑錢、詐騙及其他違法活動等,相關執法部門會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調查。市民在參與籌款活動,特別是透過網上平臺進行的籌款活動時,應先清楚了解活動的主辦單位或機構的背景,以及籌款活動的目的及所籌集資金的用途,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違法行為。我們相關部門會繼續這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至于口頭質詢的第(二)部分,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包括法團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如沒有經營行業或業務,不論該等籌款活動是否經網上進行,其所收取捐款或饋贈并不會構成行業或業務的利潤,因此不會引致任何課繳利得稅的責任。
 
多謝主席。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

立法會十七題: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支援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在上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提出質詢,再三催促政府容許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人,取回其強積金戶口內部分累算權益應急解困,惟政府仍舊斷然拒絕。不少市民對政府只求保存強積金制度完整性,無視結業裁員潮下民生困境,極為不滿。在本人的面書專頁及各大社交媒體均有留言指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離地、不食人間煙火」及「何不食肉糜」。面對企業倒閉潮和年關將至及疫情未止,有經濟分析師及證券研究員預期,未來數月失業率將大升。因應市民不滿政府,漠視他們取回強積金供款的應急解困訴求、對強積金制度長期不合理鎖死其可用資金的怨憤,以及比「沙士」期間更嚴重、更深遠的失業和減薪潮對他們造成的經濟壓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重新考慮,容許強積金供款人取回自身強積金戶口半數累算權益,或代全港雇主及雇員向強積金戶口供款最少半年;

(二)會否重新考慮再次向全港成年居民每人發放一萬元現金應急;

(三)會否給予全港納稅人全數或百分之五十的本年度薪俸稅寬免;

(四)會否給予全港業主本年度全年差餉及地租寬免;

(五)因應越來越多失業業主,縱使因持有物業不足三年,須在賣樓時支付額外印花稅,仍急欲賣樓套現應急,政府會否(i)豁免失業業主繳交這稅項,或(ii)取消這個自二○一○年起實施的稅項;及

(六)會否責成律政司司長,(i)限日備妥就估值逾1,300億元的已故龔如心女士遺產,成立監管機構的計劃,以及(ii)著手籌劃如何善用該筆遺產作抗疫及紓解民困用途?

答覆:

主席:

面對經濟下行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香港帶來嚴峻的挑戰,政府透過今年的《財政預算案》及三輪防疫抗疫基金注資,推出總值超過3,000億元的紓困措施,支援受影響的行業及市民。有關措施在回應社會需要的同時,亦顧及了政府的整體財政狀況。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后,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正如我在十月二十一日于立法會回應謝議員以及其他議員提問時指出,容許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提早取回累算權益以應對短期財政或應急需要,會令累算權益不時流失并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將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難以達致協助勞動人口作退休儲蓄的目的。

以二○二○年首兩季的雇主及雇員總供款額計算,若政府代雇主及雇員向強積金戶口供款半年,將涉及300多億元。我們認為「保就業計劃」已向合資格雇主及自雇人士提供適切的援助。由于公共財政資源有限,政府必須審慎理財,聚焦向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和人士提供針對性的支援。

(二)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推行現金發放計劃(計劃),向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發放10,000元,惠及約700萬合資格人士,涉及金額超過700億元。截至十月二十九日,計劃已向超過630萬名合資格市民發放款項。

面對經濟下行和疫情的不明朗因素,我們須審慎理財,保留財政實力,以應付已知和不時之需。此外,我們也須確保財政儲備穩健,以維持香港金融體制的穩定性。政府現階段并無計劃再向全港成年永久性居民發放10,000元現金。

(三)及(四)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已推出稅款及差餉寬減。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一次性寬減適用于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全港約195萬名納稅人受惠,政府收入減少約188億元。

在差餉方面,《財政預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餉寬減,住宅物業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至于非住宅物業,首兩季以每戶每季5,000元為上限;其后兩季則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為進一步支援企業應對疫情所帶來的挑戰和經濟影響,政府于九月宣布向非住宅物業單位提供進一步差餉寬減,二○二○至二一年度第三及第四季的寬減上限由每戶每季1,500元調升至5,000元。全港約335萬個物業均能受惠于上述差餉寬減措施,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業及百分之七十三的非住宅物業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獲全數豁免繳交差餉,政府收入合共減少約177億元。

至于地租,《基本法》及《地租(評估及征收)條例》(第515章)已清晰訂明物業業權人繳納地租的責任。《基本法》第121條訂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批出或續期的土地契約繳納地租的責任。有關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續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約,以確保政策一致。政府須遵從《基本法》的規定,過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寬免有關土地契約的地租。

(五)維持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個重要目標。額外印花稅是需求管理措施的其中一環。過去一年,樓價雖受環球和本地因素影響稍有回落,但按月調整幅度不大,整體樓價仍處于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任何放寬需求管理措施的舉動,均可能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調整樓市政策的訊號,亦可能會刺激部分市民對本地住宅物業的需求。政府目前并沒有計劃取消額外印花稅或豁免失業業主繳交該稅項。政府會一如既往,繼續留意市場情況和參考相關指標,適時采取合適的措施回應市場變化。

(六)現時,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的管理權交予法庭所委任的臨時遺產管理人。正如律政司司長去年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就相關提問的詳盡書面回覆(注)中述及,律政司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遺囑管理計劃的相關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讓律政司繼續完成余下的工作。法庭已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進行首次指示聆訊。與訟的其中一方,即華懋慈善基金須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提交誓章。在數次延期后,華懋慈善基金仍未提交有關誓章,因此律政司于二○二○年五月六日就此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于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另一聆訊中頒令,華懋慈善基金必須在其后56日內提交誓章,否則將不能在訴訟中提交證據以使程序繼續獲得進展。華懋慈善基金最終于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提交有關誓章。下一步將由臨時遺產管理人提交回覆誓章。法庭會在證據程序完畢后,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再進行指示聆訊。由于有關法庭程序尚在進行中,律政司不宜作進一步評論。

律政司在有關法律程序中一直迅速行事。我們認為就有關法律程序訂下限期既不可行,亦不實際。律政司會繼續密切關注臨時遺產管理人就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

盡管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際權益或宗旨,但一般而言,各類慈善組織在各自的決策組織下,可以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除法例另有規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關慈善組織自行運作和決定如何向公眾作出交代,律政司司長不會參與慈善團體向其他人士或組織捐款作慈善用途的決定及安排,亦沒有權力指令慈善團體作出捐款。

注:立法會十六題∶監察作慈善用途的遺產的管理事宜。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6分

立法會十四題:創新及科技基金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鼓勵和協助香港的企業提升創新科技(創科)水平,政府在創新及科技基金(創科基金)下設立資助計劃,資助創科研發項目。此外,企業可就委托「指定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申請額外稅務扣減:開支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300%稅務扣減,余額可獲200%扣減。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檢討和優化上述資助計劃的審批機制,并放寬申請資助及額外稅務扣減的資格,讓更多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創科基金下的(甲)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聯合資助計劃)自二○一九年四月推出以來,以及(乙)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在過去三個年度,分別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i)獲批準、(ii)被拒絕,以及(iii)仍在處理中的數目分別為何;被拒絕的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基于以下原因被拒絕:進行研發工作的機構不屬本地機構,以及多于50%的研發工作在內地進行;
 
(二)會否研究放寬創科基金下各資助計劃的限制(包括修訂聯合資助計劃的資助指引,將申請項目的研發工作可在內地進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檢討及擴大現金回贈計劃的適用范圍,以涵蓋本港企業與內地研發機構合作進行的研發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研究放寬企業必須委托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才可獲得研發活動開支額外稅務扣減的規定,讓本港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亦可享有額外稅務扣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研發是創新及科技(創科)之源。本屆政府一直致力增加研發資源,促進本地研發活動及提高本地研發總開支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以推動香港的科技創新及經濟發展,并培育本地研發人才,令香港的創科生態和發展更加蓬勃。為達到此目標,政府推出多項新措施支持大學院校和公營研發機構進行研發工作、鼓勵私營企業投資研發和為業界提供研發設施,并積極吸引及挽留人才進行研發工作。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聯合資助計劃)在二○一九年四月推出,旨在支持香港與內地共同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以進一步加強兩地的研發合作,因此獲批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香港和內地均有進行。創新科技署和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會就獲批的項目分別資助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進行其負責的研發工作,并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聯合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盡管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令首年度申請的評審工作稍有延誤,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已完成評審去年申請期收到的共113份合資格申請,并正就同時獲得雙方支持的申請與有關的香港和內地申請機構聯系,以期在不久后可公布獲批的申請項目。香港和內地雙方亦同時正在評審二○二○年申請期收到的共84份合資格申請。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在二○一○年推出,就企業在兩類應用研發項目的開支提供40%現金回贈,分別是企業所參與的由「創新及科技基金」(創科基金)資助的研發項目(基金項目),及由企業委托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見注一)進行并由企業全數贊助的研發項目(伙伴項目)。現金回贈計劃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接獲的申請數目及審批情況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申請數目 獲批申請
數目
不獲批申請
數目
有待批核的申請數目(見注二)
二○一七至一八 297 291 2 4
二○一八至一九 343 334 1 8
二○一九至二○ 369 328 0 41


以上三宗申請不獲批的原因分別為申請企業為非私營企業(兩宗)及申請并非在項目完成后兩年內遞交(一宗),因此未能符合申請資格。
 
(二)至(四)政府的政策目標是促進本地研發活動,帶動香港創科蓬勃發展。我們在制定各項鼓勵研發的措施時,均致力達到該政策目標。

現時,創科基金各項支持研發的資助計劃均規定,獲創科基金資助的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鑒于香港與內地聯系密切,創新科技署已容許創科基金項目最多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為延續我們的政策目標,支持更多研發工作在本地進行,我們目前沒有計劃提高在內地進行研發工作的有關上限。至于現金回贈計劃的伙伴項目,企業須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進行,亦是反映前述的政策目標。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計劃的推行情況,適時考慮優化措施。

現時,企業在本港以外地區進行的研發活動已可享100%稅務扣減。政府為企業的合資格研發開支提供高達300%的額外稅務扣減的目的,正正是希望吸引企業在香港作更多研發投資。我們未有計劃為本港企業委托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提供額外稅務扣減。

注一:就現金回贈計劃的伙伴項目而言,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政府成立的研發中心、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注二:申請有待批核的原因包括:申請企業并未支付承諾的贊助額;項目進度并未符合現金回贈計劃發放現金回贈的條件(例如,項目開支未超過預計項目總開支百分之五十以發放中期現金回贈,或有關的研發項目仍未完結因此未符合條件發放終期現金回贈);或有關的企業及/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未能提供齊備的文件/資料以供創新科技署審核。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10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24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24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2

279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2

7,955

合計

24

8,234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5月

31

16.6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5月

32

162.3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即《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生效前的「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繼續適用于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5月

201

1 014

1 215

476.5

277.8

754.3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發表《施政報告》,宣布藉《印花稅條例》的修訂,由明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日期)起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稅務局將自生效日期起恢復以第二標準稅率征收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時,物業市場出現過熱的跡象,交投暢旺、價格飆升,因此當時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的需求,令物業市場平穩發展。由于受經濟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響,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和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已顯著回落,需求有所縮減。政府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撤銷這項非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

撤銷雙倍印花稅可利便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套現,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或現金需求,緩減疫情對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沖擊。

《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撤銷雙倍印花稅。為了使有需要的業主盡早受惠于撤銷雙倍印花稅的措施,行政長官已行使法定權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命令》),使《條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間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及《條例草案》分別于今日和十一月二十七日刊憲,并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生效日期之前簽立的文書按原有的雙倍印花稅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稅務局公共服務最新安排(2020年12月2日)

為減少社區的人流和社交接觸,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稅務局今日(十二月一日)宣布由十二月二日起只提供以下必須的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只限有關離港人士清繳稅項的查詢)

商業登記署*

印花稅署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已在網上預約上午九時前柜位服務的人士,請于同日上午九時或十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已在網上預約下午四時后柜位服務的人士,則請于同日下午二時到商業登記署輪候服務。)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大為縮減,開放的服務柜位不會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市民亦應準備需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見于其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等事宜可透過沒有社交接觸的方式處理,有關限期將不會順延。公眾如在處理有關事宜時遇到困難,可以電子、郵遞或傳真方式與稅務局聯絡(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0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25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施政報告》的建議,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并回復以第二標準稅率征收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

 過去一段時間,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及需求已顯著回落。私人寫字樓、零售業樓宇及分層工廠大廈售價指數從高位回落13至19%;成交量亦較推出雙倍從價印花稅前下跌超過八成,因此現時是適當時候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

 建議可利便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套現,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或現金需求,緩減疫情對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沖擊。

 為了使有需要的業主盡早受惠于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建議,行政長官已行使法定權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命令》),使《條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間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維持有效最多四個月,即有效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此期間,我們會爭取盡早完成立法審議程序,以確立這項便商利民的措施,亦希望得到各位議員支持。

 我們已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發出參考資料摘要,解釋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建議。我希望得到議員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

 

 

立法會六題-紓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2019冠狀病毒病第四波疫情來勢洶洶,不少行業茍延殘喘。有學者預計,隨著年關將至,加上政府由本月起不再向雇主發放工資補貼,企業倒閉及裁員潮即將淹至。有輿論批評,政府豪花300億元資助最終仍需大幅裁減逾5 300個職位的國泰航空集團,但卻拒絕以相約金額,代全港雇主及雇員向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供款半年,反映政府政策著重個別公司、忽視全港勞工困境,而且政府往往錯判形勢、藥石亂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二)會否重新考慮推出「以個人為本」的紓困措施,包括代全港雇主及雇員向強積金計劃供款半年、代所有業主繳付地租及寬免自住物業差餉一年、豁免向賣樓的失業業主征收額外印花稅,以及參考澳門政府向永久性及非永久性居民分別派發10,000元和6,000元的做法,再次向市民派錢;及

(三)鑒于據報,近月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個案急增,又有多間傳統名校出現退學潮,政府有否評估該等現象,是否反映為數不少的市民覺得政府抗疫及振興經濟無力,以及他們對政府管治的信心持續下降;政府又有何對策?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續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和相關防疫抗疫措施對市民日常生活及企業營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面對如此嚴峻的挑戰,政府本著「急民之所急」以及「撐企業、保就業、紓民困」的宗旨,大規模地動用財政儲備,迅速推出涉及三千多億元的各項《財政預算案》的紓困措施及「防疫抗疫基金」,當中包括「保就業」計劃,一方面提升香港的防疫抗疫能力,另一方面向受疫情或防疫抗疫和社交距離措施影響的行業和市民提供適切的援助。過去數周疫情轉差,政府有必要繼續全力遏制疫情,才能為恢復經濟活動、緩減市民及企業的經濟壓力創造條件。

就謝議員提問中的各個部分,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保安局及教育局后,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已推出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一次性寬減,適用于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全港約195萬名納稅人受惠,政府收入因此減少約188億元。在制定來年《財政預算案》的諮詢過程中,我們會繼續聽取市民的不同訴求和深入考慮不同建議。

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申請分期繳稅。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二○一九/二○課稅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此外,稅務局就暫繳稅亦設有緩繳安排,若納稅人預計本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將較上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向稅務局申請緩繳部分或全數暫繳稅。申請手續并不繁復,申請人只需提供估計入息和入息減少的原因(如減薪或失業)即可。稅務局亦會盡量加快審批緩繳申請。

(二)在推出超過三千億元的措施后,政府二○二○至二一年度的預計綜合赤字已增至超過三千億元,財政儲備則降至約八千多億元,相等于約十二至十三個月的政府開支,龐大的財赤金額是前所未見。本地疫情發展加上外圍經濟充滿不確定性,政府一方面需要審慎理財,避免財政儲備急速萎縮,另一方面要適度而具針對性地支援受影響的企業及人士。政府需在兩者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  

正如上述,政府已推出超過三千億元的利民紓困措施,當中包括「保就業」計劃,既為企業帶來現金流,又為員工保住飯碗。為提升對基層和弱勢社群的支援,政府亦已于本年一月宣布為低收入人士代供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每月百分之五的供款,以現時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及約20萬名受惠人士計算,推行有關措施每年將涉及額外約六億元開支。在差餉方面,《財政預算案》提供二○二○至二一年度四季差餉寬減,住宅物業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全港約294萬個住宅物業(包括自住物業)均能受惠,其中百分之六十一的住宅物業在二○二○至二一年度已獲全數豁免繳交差餉,政府收入合共減少約133億元。

至于謝議員建議為所有雇主及雇員代供強積金的措施,以及再次推行現金發放計劃,均屬于較為廣泛的措施。面對有限的公共資源、反覆的疫情發展,以及非常困難的內外政治及經濟環境,政府必須更謹慎控制開支,保留財政實力,以應付不時之需。隨著政府開支進入整固期,我們會將資源用得更精準,集中管控疫情,以及聚焦向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和人士提供針對性的支援,包括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以利便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或現金需求,亦包括優化社會福利安全網,以協助失業人士渡過經濟難關。因此,權衡各種考慮因素后,我們現階段并無計劃推出謝議員剛才建議的措施。

地租方面,《基本法》及《地租(評估及征收)條例》(第515章)已清晰訂明物業業權人繳納地租的責任。《基本法》第121條訂明就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批出或續期的土地契約繳納地租的責任。有關征收地租的安排亦延續至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約,以確保政策一致。政府須遵從《基本法》的規定,過往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包括代繳)寬免有關土地契約的地租。

至于有關放寬額外印花稅的建議,現時房屋供應仍然緊拙,在過去一年,住宅物業價格雖受環球和本地因素影響稍有回落,但整體住宅物業價格仍處于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最新資料顯示,二○二○年第三季的按揭供款與私人家庭入息中位數比例(即置業負擔比率)為77%,較一年前即二○一九年第三季的73%還要高,亦遠高于過去二十年(二○○○年至二○一九年)的平均值45%。因此,政府會維持住宅物業的各項需求管理措施。政府會一如既往,繼續留意住宅市場情況和參考相關指標,適時采取合適的措施回應市場變化。

(三)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警務處接獲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申請分別約為22 000宗、23 000宗及33 000宗。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目的除移民外,亦包括海外升學、交換訪客、申請領養小孩等。至于目的是移民的申請,亦非所有獲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人士都能成功申請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移民簽證,也非所有取得移民簽證的人士最終都會移居有關國家或地區。在詮釋有關數字時,因為剛才介紹的情況,必須考慮上述限制。

學生終止學業可基于不同原因,包括就業、家庭、健康、轉校、財務負擔及學術成績等,教育局不會就終止學業的個案宗數作出揣測。在香港,家長有選擇讓子女就讀學校的權利,所以一直以來,每年開課后出現學生流動并非異常。事實上,部分家長讓子女到外地升學,是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的正常現象。

總括而言,防控疫情以期早日重振經濟是我們的當務之急,亦是大家的共同目標。政府會繼續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務求早日遏制疫情,讓經濟活動和市民生活盡早恢復正常。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儲稅券的利息

今日(十二月四日)發表的憲報載有一項法律公告,內容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授權將儲稅券所應付利息的利率調整。由二○二○年十二月七日開始,新的年率將從現時的0.2%更改至0.15%。

儲稅券的利息按月計算,根據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賺得利息0.0125元。利息是由購買當日至使用該券繳稅的日期止,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亦可按比例賺取利息。

儲稅券用作繳付稅項,才可計算利息。如將儲稅券的本金值歸還予其持有人,則不會支付利息。

儲稅券利率會跟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作出調整。現時該利率是參照三間發鈔銀行十萬元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檢。

新利率將適用于所有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以后購買的儲稅券。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將仍舊按照購券當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以下為近期的利率資料

在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0767%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后購買的儲稅券,直至另行通知為止:年率 0.1500%

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份后,便會停止生息。

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5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2020年施政報告》有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措施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行政長官2020年施政報告》內有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政策措施的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各位委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來年的各項工作重點已臚列于我們早前提交予委員會的文件,我現在作簡單介紹,希望有更多時間聆聽大家的討論和回答提問。我們來年的工作重點將集中三大范疇,分別是金融穩定、大力發展市場及緩減經濟沖擊。

就金融穩定方面,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及環球眾多不穩定因素的影響,本港金融系統依然堅韌穩健,風險管理嚴謹,聯系匯率制度及各個環節運作良好。港元兌美元匯率今年一直偏強,自四月以來錄得接近500億美元的資金凈流入,反映投資者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持續信心。最新數據顯示,主要銀行的平均流動性覆蓋率超過156%,平均資本充足率則超過20%,兩者均高于國際監管標準。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密切注視市況的發展,確保金融穩定。

金融穩定為我們大力發展市場提供了良好基礎。我們將善用香港與內地及國際的連通優勢,持續發展香港成為一個綜合型的國際金融中心。在發展市場方面,我們有四大新措施。

第一,是推動與內地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令滬深港三地市場發揮更大的協同效應。現時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地。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我們亦已加快將在香港上市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納入滬港通和深港通的選股范圍的工作。滬深港三地交易所已在十一月二十七日發出聯合公告公布詳情。上述納入安排會在今年十二月底生效。這適切地配合了兩地近年來的資本市場改革,助力國家雙向開放金融市場。

第二個大方向,是推動大灣區金融服務互聯互通,這個我相信很多議員都是關心的。中國人民銀行聯同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于六月已公布決定在大灣區開展雙向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理財通),讓包括香港、澳門和廣東省內九市居民,可在大灣區跨境投資區內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金管局正與相關監管當局,敲定理財通的實施細則,以加快落實計劃。

保險業方面,我們正與各相關監管當局積極商討實施細節,爭取盡快落實香港保險業在大灣區內地城巿設立保險售后服務中心,為持有香港保單的香港、澳門及內地居民提供諮詢、理賠及續保等全方位支援。我們亦會爭取早日對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廣東行駛的香港車輛的保險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將這些跨境車輛向香港保險公司投保責任范圍擴大到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為等同投保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三大方向,是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在這方面,我們有三項工作:

(i)首先,是促進私募基金的發展,我們共有三步曲。第一步是引入新的基金結構。多謝各位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我們先后在二○一八年七月及二○二○年八月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以吸引不同類型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自八月三十一日制度生效以來,短短幾個月已有超過50個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是《施政報告》所公布,為在本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在符合若干條件下提供稅務寬免。第三步是我們將考慮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地。以上三步曲將大大提升香港作為私募基金營運基地的吸引力,在發展金融市場的同時為香港創科產業提供更廣闊的資金來源。

(ii)此外,我們會透過多管齊下的措施促進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托基金)(REITS)市場的發展,包括適度放寬房托基金的投資限制、擴闊投資者基礎、改進立法和規管架構以利便行業運作,以及加強市場推廣和投資者教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于十一月二十七日發表有關修改《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的諮詢總結,為房托基金在進行投資時提供更大靈活性。

(iii)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家族辦公室業務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重要增長領域。我們將為投資推廣署提供額外資源以成立專責團隊,在本港及其他主要市場加強宣傳推廣,并為有興趣來港營辦的家族辦公室提供一站式的支援服務。

第四個推動市場發展的重點是金融科技。早前我們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期間公布了新政策措施,分別是「拍住上」金融科技概念驗證測試(Proof-of-Concept)資助計劃,以及就監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進行公眾諮詢。我們早前已與業界會面溝通,并會繼續聽取意見,以敲定相關的執行細節。

除了以上的四個方面的工作外,我們會繼續推進各項持續推行的措施,包括推動設立無紙化證券市場制度、為直接保險公司的所有一般再保險業務、特定一般保險業務,以及特定的保險經紀業務,提供百分之五十的利得稅寬減(即稅率為8.25%)、推動發展綠色債券市場、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合作建立「積金易」平臺,以及優化監管制度和提升金融安全。

第三個工作重點,除了發展市場和維持金融穩定外,緩減香港面對的經濟沖擊也十分重要。而在這方面,我們將有三項重點工作。

由于受經濟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響,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和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已顯著回落,反映需求減少。我們認為現時是適當時機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以利便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套現,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及現金需求,緩減疫情對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沖擊。相關安排已由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率將恢復以第二標準稅率征收。《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已于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能夠完成相關審議。

另外,金融業離不開「人」,所以我們十分關注金融業人才,特別是畢業生及年輕專業人士在疫情下的就業情況,剛才好幾位議員亦談及類似的寶貴意見。為金融科技業應對短期的挑戰及長遠豐富人才庫,我們于二○二○年七月推出了「抗疫基金金融科技人才計劃」(FAST),合資格金融科技企業可獲十二個月的薪酬資助,以創造1 000個全職職位。此外,政府撥款1.8億元給予金發局(金融發展局)推行「金融服務業創職位計劃」(FIRST),資助的范疇不只剛才我介紹的金融科技方面,是涵蓋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強積金受托人及會計業。兩個計劃都廣受市場歡迎。

除此以外,我們亦會持續推行其他庫務科的工作,包括繼續拓展香港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網絡。今年,我們先后與塞爾維亞和格魯吉亞簽訂了協定,令協定總數從本屆政府上任時的37份增加至45份。我們計劃在來年年底前把協定總數增加至50份,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們亦會繼續改善政府采購安排,以便利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和初創企業)參與投標。

我的簡介完畢,今日兩個科的同事也在座,我很希望聽聽大家的意見。多謝大家。

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11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7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37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 442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6 14,301
合計 37 14,743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6月 32 19.7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6月 53 164.3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將適用于某些處理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待相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 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6月 251 1 234 1 485 501.2 388.7 889.9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

立法會十九題:長者福利和就業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于今年一月公布,會擴大「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優惠計劃),把合資格年齡由65歲下調至60歲,以及會修訂長者生活津貼計劃。有不少市民反映,除了改善長者福利外,政府亦應鼓勵長者(特別是俗稱「銀齡人士」的60?64歲人士)就業和參與社區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于政府于上月表示,會把擴大優惠計劃所需撥款納入下個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以逐步落實該措施,擴大優惠計劃的具體實施日期為何;
 
(二)鑒于政府表示會研究向60歲或以上人士發出內含社會福利署所發「長者卡」功能的個人八達通卡,該項研究的進度及有關措施的實施日期為何;
 
(三)鑒于政府表示會(i)把普通長者生活津貼(現為每月2,770元)和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現為每月3,715元)合而為一、(ii)把每月津貼額劃一至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水平,以及(iii)提高申請該項津貼的資產限額(單身長者為50萬元及長者夫婦為75萬元),該等措施的實施日期為何;
 
(四)政府會否考慮把60歲或以上的在職人士的薪俸稅稅率減半,以鼓勵長者繼續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于有不少因年屆60歲而須從現有崗位退下來的人士希望再就業、從事兼職工作以至創業,政府會否(i)制訂退休后重新受雇的相關法例及理順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相關安排,以及(ii)推出措施鼓勵雇主提供更多適合長者的崗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何新措施鼓勵銀齡人士在社區積極參與鄰里互助義務服務及社會事務?
 
答覆:
 
主席:
 
本港平均壽命和整體健康質素提升,愈來愈多年長人士投入勞動市場。其中,60歲至64歲這個年齡組別的勞動人口參與率在過去十年顯著增長,由二○○九年的34%上升至二○一九年的47%;就業人數亦由二○○九年的約110 000人大幅增加超過一倍至二○一九年的259 000人,遠超整體就業人數同期的9%增幅。上述數字一方面顯示愈來愈多這個年齡組別的人士仍活躍于勞動市場,另一方面亦反映愈來愈多雇主愿意聘用他們。
 
政府一直按年長人士不同的身體和經濟狀況,提供適切支援,涵蓋就業及現金援助等多個范疇。事實上,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齊下策略,一方面加強年長人士的培訓,配合他們的培訓及就業需要;另一方面亦為他們提供多元化的求職支援服務,鼓勵雇主聘用年長人士,并加強推廣友善對待年長人士的雇傭措施。
 
政府除鼓勵有工作能力的年長人士投身勞動市場外,亦非常關顧沒有經濟能力應付生活所需或體弱的年長人士,并致力在現金援助及其他相關范疇,為他們提供適切到位的支援。當然,面對人口急速高齡化,政府亦必須審慎運用公帑,以具針對性的原則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員的細項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民政事務局后,政府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行政長官早前提及,她在今年初公布的民生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把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二元優惠計劃)的合資格年齡由65歲降低到60歲,以及研究向計劃下合資格的銀齡人士/長者發出兼備「長者咭」功能的個人化八達通卡,大前提是政府的公共財政能夠支持這些措施,而當時行政長官更清楚表明,須待政府完成二元優惠計劃的全面檢討后,才詳細交代實施時間表。政府就二元優惠計劃進行全面檢討,包括計劃的目標成效和財務方面的可持續性,并根據香港人口老化趨勢、公共交通的營運情況、防止濫用措施的成效、公眾期望、政府整體的財政承擔能力等,作深入研究探討。政府有必要仔細考慮建議的各項優化措施的可行性、細節安排、推行時間、財務評估等。行政長官已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表的《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已大致完成內部評估,在能有效打擊和防止濫用的前提下,政府會把所需撥款納入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希望在該年度內逐步落實。
 
(三)政府于二○二○年一月宣布優化長者生活津貼的措施,正如行政長官在剛剛發表的《施政報告附篇》所述,鑒于相關措施引致的財政影響,政府會再評估實行措施的時間。政府會適時公布安排。
 
(四)一般而言,在職或有意投身職場人士的擇業取向,可能受眾多因素的影響。在薪俸稅方面,我們實行累進稅率,并提供優厚的免稅額和扣減項目。于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即使在實施一次性減稅措施前,薪俸稅納稅人的整體平均實際稅率只有8%。與世界其他經濟體系比較,這是很輕的稅務負擔,能為整體勞動人口締造有利的就業環境。
 
(五)《雇傭條例》適用于不同年齡組別的雇員。透過各種宣傳活動,勞工處一直積極鼓勵雇主按其企業及員工的情況,采納友善對待年長人士的雇傭措施及容許員工延長工作年齡,讓愿意工作的年長人士可繼續受雇。在鼓勵就業措施方面,勞工處推行中高齡就業計劃(就業計劃),透過向雇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鼓勵他們聘請中高齡人士,并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面對就業情況惡化,勞工處于二○二○年九月調升在就業計劃下,雇主可獲發放的在職培訓津貼金額上限。雇主按就業計劃聘用每名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求職人士,可獲發高達60,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就業計劃涵蓋全職及兼職職位。與此同時,勞工處亦以試點方式,向參加就業計劃的60歲或以上的年長人士發放留任津貼,鼓勵他們接受及完成在職培訓,從而穩定就業。視乎在職培訓期的長短,全職雇員可獲發高達12,000元留任津貼。為鼓勵更多雇主為年長求職人士提供合適的職位空缺,勞工處亦推行多項措施,例如舉辦專題式的大型中高齡就業招聘會及地區性兼職工作招聘會、強化與有招聘需要的雇主的聯系以加強就業配對、舉辦雇主聘用年長人士的經驗分享會、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設立專題網頁等。
 
在培訓方面,雇員再培訓局現時提供約700項恒常性培訓課程,涵蓋28個行業的「職業技能」、「通用技能」以及「創新科技」,并提供切合50歲或以上較年長人士就業需要的培訓課程(例如「兼職工度身訂造課程」)和就業跟進服務,以支援有培訓和就業需要的較年長人士。
 
就退休人士再度就業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安排,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定雇主必須安排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雇員(除非為獲豁免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并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即使60歲至64歲的人士曾以提早退休為由提取強積金,如他們日后重投職場,并不會影響其強積金的保障。除強制性供款外,雇主及雇員亦可作自愿供款,增加退休儲蓄,即使雇員已滿65歲。由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合資格人士(注一)亦可開立「可扣稅自愿性供款帳戶」作享有稅務扣除的額外自愿供款,每年扣稅額上限為六萬元(注二),亦沒有年齡規限。
 
(六)在參與社區發展方面,政府提供不同的社區發展服務,以鼓勵市民彼此互動,推動人們以自助和互助的模式解決社區事務。社區發展服務亦藉著舉辦各種小組及社區工作活動,促進區內不同年齡人士建立社群關系及團結精神,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解決社區事務,改善社區生活質素。
 
政府一直致力向社會各界推廣義工服務,包括鼓勵學生和青少年、長者和殘疾人士及在職人員,參與義務工作,以表達互相關愛和尊重,履行公民責任,以至最終建立一個關懷共融的社區。社區團體/機構、學校、企業、政府部門等不時舉辦各種鼓勵長者參與的活動和義工服務計劃,部分亦設立嘉許制度以表揚義工的貢獻,并鼓勵義工持續及積極地參與義務工作。
 
注一:強積金計劃中持有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注二:為可扣稅自愿性供款和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的合計上限。
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
 

稅務局通告|繳稅日期即至 請依時交稅

2019/20課稅年度稅款大多在明年1月到期繳交,稅務局促請納稅人留意稅單上印明的繳稅日期,依時交稅。
納稅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繳交稅款:
1.電話「繳費靈」
2.銀行自動柜員機
3.網上付款
4.親身繳款
5.郵寄支票
 
準時交稅免被罰
請準時交稅,以免過期受罰或被追討欠稅帶來不便。
拖欠稅款可招致下列追討行動,稅務局不會先行通知。
1.第二期稅款即時到期
2.即時加征5%附加費;逾期超過6個月欠款(包括5%附加費),更加征10%附加費
3.直接向第三者(包括雇主、銀行、租客或債務人)扣稅
4.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
5.申請阻止離境指示,禁止欠稅人離開香港
6.申請欠稅人破產/清盤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未能依時交稅,可致函本局申請分期繳付稅款。獲批準分期繳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間發出的2019/20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需繳稅方法及申請分期繳稅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或致電本局查詢熱線:187 8033。
 
稅務局局長 譚大鵬

香港與塞爾維亞的稅務協定生效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布,香港與塞爾維亞于今年八月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在完成有關的批準程序后,已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并就始于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或之后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塞爾維亞參與「一帶一路」倡議,于二○一九年為香港的第八十九大貿易伙伴。有關協定可讓從事跨境商業活動的人士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有助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活動。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一月四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創投基金)越來越受投資者歡迎,大大推動香港的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私募基金有別于其他基金,會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

政府一直致力鞏固香港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優勢,并在這方面進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結構,多謝各位立法會議員支持讓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伙成立,在過去短短幾個月,即八月底新制度推出之后,已有67個有限合伙基金成立。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議,是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第三步是考慮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戶。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

附帶權益,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與資產增值類同。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而其他地方因應這個趨勢,已紛紛優化他們吸引私募基金到當地營運的措施,并取得相當成效,香港亦有必要充分把握這趨勢所帶來的機遇,推出針對私募基金特殊性和具競爭力的措施,以實際行動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落戶和營運,為基金業和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和就業機會,并為香港經濟帶來效益。

由于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地方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加上根據現行稅例,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得的管理費和附帶權益均須繳稅。因此,我們今次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為了防止稅務寬減遭濫用,基金必須事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證,以確定該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而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的機制;

(二)附帶權益必須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國際稅務標準,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我們今次的立法建議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

我們已就建議諮詢業界,并正準備相關法例,我們會爭取于二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關安排將由二○二○/二一課稅年度起適用。

我們非常樂意回答主席和議員的提問。多謝主席。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44分

證券借用寬免 – 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9(13)條,本通告旨在提醒證券借用人有責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記的「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2.證券借用人在下列情況下,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表格第SBUL1號」申報,并須于上述日期后一個月內提交。(甲) 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或(乙) 有從上次的報表期間結轉過來的未交收交易。

3.請注意,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將于2021年2月1日到期提交。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9(15)條,證券借用人如不遵從規定提交報表,可處第2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

4.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594 3159或2594 3164 與本署聯絡。

印花稅署

2021年1月

立法會二十二題:紓緩市民的財政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疫情令經濟低迷,以致不少家庭入息大減及失業率高企。有失業近一年的市民致電本人辦事處哭訴,無法應付農歷年關及繳納薪俸稅(包括暫繳稅)等開支。另一方面,上月二十一日,本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政府就第四度注資防疫抗疫基金的撥款申請。本人在會上再次建議,容許市民提早提取其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帳戶的部分累算權益,以紓市民財困。政務司司長承諾與財政司司長商討,有否空間放寬相關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兩位司長的商討有何進展,以及預計何時有結果;

(二)鑒于不斷有失業市民表示現已負債累累、借貸無門,并希望盡快取回其強積金帳戶累算權益應急,政府有否瀏覽本人社交媒體平臺專頁,以了解市民對政府的失望及怨憤,并檢討現行政策如何不得民心;如否,會否立即瀏覽該專頁,并設立強積金諮詢熱線,聆聽市民訴求;

(三)除考慮本人上述建議外,政府可否要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安排,容許市民使用其強積金帳戶累算權益作擔保,向銀行借取同額或雙倍金額的「強積金擔保特低息稅務貸款」,并代他們繳付部分貸款利息,以助市民渡過年關及支付即將到期的薪俸稅稅款,并讓市民知悉投資連蝕10年及被指為退休高官王國的積金局的存在價值;及

(四)為減輕失業、待業及被迫放無薪假市民的經濟負擔,政府會否考慮豁免全民繳付薪俸稅(包括暫繳稅)一年?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持續的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和相關防疫抗疫措施對市民日常生活、企業營運以及本港經濟均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市民和企業承受沉重壓力。為應付疫情對社會各界帶來的沖擊,政府已通過《財政預算案》及合共四輪「防疫抗疫基金」提供超過3,000億元且多方位的紓困措施,協助市民共渡時艱。政府會繼續與市民同行,務求控制疫情,緩解經濟下行對市民以至工商百業的壓力,保住經濟元氣,亦為疫后的經濟重振和發展作準備。

就謝議員提問中的各個部分,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后,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

正如政府較早前就議員的提問作出的回應指出,強積金制度的設計原意在于讓強積金權益能在計劃成員的工作生涯中不斷滾存增值,達到積少成多的效果,故累算權益應盡量保存在制度內,直至就業人士退休時才可提取。強積金法例只容許在個別特殊的情況下,讓計劃成員于退休年齡前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放寬保存累算權益的要求,容許計劃成員提早提取以應對短期財政或應急需要,會令累算權益不時流失并失去滾存增值的機會,繼而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難以達致協助勞動人口作退休儲蓄的目的。

因應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讓市民提早提取強積金雇員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的建議,經政府內部再三討論,以及仔細考量相關政策目標及建議所帶來的長遠影響后,一致認為建議并不適宜推行,因此在現階段無意容許市民提早取回部分強積金雇員供款的累算權益。

政府一直有留意市民在線上、線下不同平臺對政府施政、防疫抗疫策略,以及紓困措施等方面的不同意見,好讓政府推出的一系列紓困措施都更為聚焦,向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和人士提供針對性的支援。政府會繼續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務求早日遏制疫情,讓經濟活動和市民生活盡早恢復正常。與此同時,政府亦會繼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財政司司長亦已就新一份《財政預算案》誠邀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期望集思廣益,與市民攜手跨過眼前的困難。

(三)及(四)

容許市民使用其強積金帳戶累算權益作貸款擔保,本質上涉及動用累算權益,正如上文所述,有關建議會令累算權益不時流失并削弱強積金制度的完整性,我們認為建議不適宜推行。

薪俸稅方面,為了紓緩市民的經濟壓力,二○二○至二一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已推出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一次性寬減,適用于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全港約195萬名納稅人受惠,當中132萬名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因而不需交稅。政府收入減少約188億元。

稅務局就暫繳稅設有緩繳安排,若納稅人預計本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將較上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按《稅務條例》向稅務局申請緩繳部分或全數暫繳稅。申請手續并不繁復,申請人只需提供估計入息和入息減少的原因(如減薪或失業)即可。稅務局亦會盡量加快審批緩繳申請。另外,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間發出的二○一九/二○課稅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為更針對性地協助因失業而面對即時經濟困難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設立限時的「援助失業人士特別計劃」,把適用于身體健全人士的資產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暫時放寬一倍。為進一步支援失業人士,政府將在特別計劃推行另一項有時限新安排,不把身體健全綜援申請人的保險計劃現金價值計算為資產,豁免期為一年。換句話說,失業人士在新安排生效的六個月內提出的綜援申請,所有屬其擁有的保險計劃,不論其現金價值高低,在整年的豁免期間,一概不會被計入資產審查范圍。政府會稍后公布詳情。

除了這些有時限的短期應急安排外,綜援計劃下常設為身體健全者提供就業支援服務。《行政長官2019年施政報告》宣布了一系列改善綜援計劃的措施,當中特別著眼于優化就業支援服務,除增加相關的特別津貼外,亦加強提供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與勞工處及雇員再培訓局的協作,為失業和愿意就業的受助人提供更多職業培訓和就業選擇。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稅務局通告|雇主更改通訊地址

稅務局將于2021年4月1日發出「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BIR56A)。如貴公司已更改通訊地址而尚未通知稅務局,請立即填妥及交回以下的通知書。

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稅務局通告——商業登記

請注意以下有關《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的事項。
新商業登記
除獲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經營獨資或合伙業務的人士,不論業務是以何種形式運作,均須在開始經營業務起計1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若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是在香港進行,經營該業務的人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辦理商業登記。另一方面,稅務局不會接納任何不存在或尚未開始經營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申請人士可親臨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也可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如申請人士親身提交申請,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后的30分鐘內發出商業登記證。如申請人士經郵遞或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后的2個工作日內發出商業登記證。


任何人士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成立為本地有限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的申請,即被視作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申請。申請人毋須另行向商業登記署遞交該類公司的商業登記申請。當申請獲批準后,注冊處會向申請人同步發出公司注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有關詳情,請瀏覽公司注冊處網頁。
本地有限公司成立為法團后而仍未開業期間,其商業登記證上業務性質一欄皆顯示為“CORP”。本地有限公司須在實際開業后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其業務名稱、經營業務的描述及性質、業務地址和開業日期。公司可來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換領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署大約會在商業登記續證的生效月份之前1個月的月中向已登記的業務發出續領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如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稅務局可向逾期未繳交的繳款通知書征收罰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機印的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3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經營業務的人士可每年或選擇每3年換領商業登記證。一經提出選擇3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該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有關選擇將同時適用于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申請人必須于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或之前,以書面向商業登記署提出選擇發出3年有效期商業登記證。即使總行或分行業務在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束營業,已繳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均不會獲得退還。


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和征費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上載至本局網頁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收費表。

展示商業登記證
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于其營業處當眼的地方。稅務督察可隨時要求查閱。

商業登記以外的應注意事項
商業登記并非營業執照。除辦理商業登記外,經營某些行業或尚須申請其他種類的牌照或具有認可專業資格。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并不表示該等業務已符合其他有關法例的規定。

更改商業登記資料
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在業務資料有所變更后或結束業務后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

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辦理更改公司或法團名稱,公司注冊處會在“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后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變更。就業務名稱變更,公司必須另行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

公司注冊處「注冊易」網站提供一項選擇性的一站式電子服務。這項服務可讓公司以電子表格NR1更改其注冊辦事處地址時,要求公司注冊處代通知商業登記署,公司按《商業登記條例》登記的業務地址已在電子表格NR1所述的生效日期起,變更為該表格上的新注冊辦事處地址。如公司以紙本表格NR1更改其注冊辦事處地址或不選用電子服務更改業務地址,除了須通知公司注冊處其新注冊辦事處地址外,還必須另行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其新業務地址。

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征費
除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或注冊的公司外,所有經營業務人士可申請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及征費,如﹕
(一) 該業務的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及其每月平均銷售/收入總額不超過$10,000;或
(二) 其他業務,其每月平均銷售總額不超過$30,000。 同時經營兩個或以上業務之人士,所有業務均不獲豁免。申請人須填妥訂明的表格「表格3」,并親身或以郵寄方式將已填妥的「表格3」交回商業登記署;申請人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的電子服務遞交申請(詳情請瀏覽「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申請限期如下:

新開業務
不遲于申請商業登記后的1個月。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電子服務遞交申請,則申請可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后7個星期內遞交。

現有業務
不遲于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電子服務遞交申請,可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1個星期前遞交。

重要提示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可被罰款最高$5,000及監禁1年。
欲進一步查詢有關商業登記的資料,請于本局網頁下載 “商業登記簡介”或致電187 8088。

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0年12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22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22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1 1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 608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0 9,253
合計 22 9,871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7月 33 13.2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7月 79 143.6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將適用于某些處理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待相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 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 1 標準稅率征收的「從價印花稅」稅款(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7月 276 1 440 1 716 521.4 386.7 908.1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1 年1 月12 日
 

稅務局回應黃馮律師行遭介入而引致的物業印花稅事宜

就傳媒查詢香港律師會介入黃馮律師行的業務而可能引致的物業印花稅事宜,稅務局印花稅署今日(一月十二日)回應如下:

「按照法律權限,雖然印花稅署沒有酌情權延長物業交易文書加蓋印花的時限,若納稅人因有關介入事件而未能在限期前為其物業交易文書加蓋印花,印花稅署會考慮減免相關的逾期罰款。納稅人可自行或經其新聘任的律師向印花稅署提出申請。」

「如納稅人因律師行的戶口被凍結而未能于短期內籌備資金支付印花稅,亦可向印花稅署申請分期繳付。」

「若物業交易最終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則有關買賣協議無須繳付印花稅。納稅人可于該協議所協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兩年內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印花稅。」

「印花稅署已將上述安排通知香港律師會,并積極接觸由律師會委任的介入中介人及受影響的納稅人,協助其處理相關的印花稅事宜。如納稅人有任何查詢,可以下列方式與印花稅署聯絡:電話:2594 3202;傳真:2519 9025;電郵:[email protected]。」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32分

納稅人更改通訊地址

納稅人更改通訊地址
稅務局將于 2021 年 5 月 3 日發出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 表格)。鑒于本局需時安排于同日投寄大量個別人士報稅表,為確保你的報稅表能寄往你的新通訊地址,你必須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前通知本局更改你的通訊地址。
稅務局局長 譚大鵬

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于三月十九日開始生效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附屬法例,以期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實施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新利得稅寬減措施。
 
《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在二○二○年七月制定,為直接保險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險業務、直接保險人的特定一般保險業務,以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特定保險經紀業務,調低利得稅稅率50% (即稅率為8.25%)。為實施這些利得稅寬減,政府已在憲報刊登以下兩項附屬法例:
 (a)《〈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以及
(b)《稅務(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門檻要求)公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這些利得稅寬減將促進香港海事保險及專項保險業務的發展,并有助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以把握新機遇,包括『一帶一路』建設帶來的商機。」
 
《〈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為《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的生效日期。《稅務(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門檻要求)公告》訂明門檻要求,以確定特定保險相關業務的相關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在香港進行。
 
兩項附屬法例將于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程序。
 
 
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7D)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就《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對合伙控權人的定義作出的修訂而新增的「常見問題」第34條亦已上載本局網頁。

(2021年1月18日)

立法會七題:物業轉易程序及相關違規行為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近日經調查后發現一家律師行(該行)的一名前文員(俗稱「師爺」)不誠實挪用該行客戶款項,而該行涉嫌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F章)的規定,包括透支客戶款項,以及容許不合資格人士成為客戶帳戶的簽署人。律師會已委任另一律師行為介入中介人(中介人),以處理善后工作。據報,該行主要承辦二手物業單位買賣及按揭業務,因此有不少物業買家把款項存放在該行。由于中介人處理善后工作需時,該等買家或會未能及時另聘律師接管其買賣交易事宜,以及取回存放于該行的交易款項,以致未能按買賣合約所訂定限期完成物業交易,并因而蒙受巨大損失。此外,由于該案件可能涉及該行合伙人本身刑事罪行,所以蒙受損失的客戶或未能透過律師專業彌償基金獲得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物業買家和賣家受上述案件影響,以及所涉物業交易款項總額;
(二)有何措施協助加快中介人的工作,以便受影響客戶可盡早取回其存放于該行的交易款項,得以及時完成交易及避免巨大損失;
(三)有否研究該案件的成因,以及有關監管制度及執行工作有否不足之處;
(四)有何措施協助因上述案件而未能完成物業交易的苦主盡快追討金錢損失;及
(五)鑒于有市民指出,現時二手物業交易涉及買賣雙方的律師翻查物業以往的所有契約以核實業權(若樓契遺失更須擬備樓契核證副本)的程序,費時失事和增添交易費用,并間接為律師行不良人員制造機會犯案圖利,政府會否加快檢討有關程序,以及盡快實施早于二○○四年制定的《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以簡化物業轉易程序及減少買賣物業市民的律師費用及風險?
答覆:
主席:
香港法律業界實施行業自我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法律執業者的專業和獨立性。面對國際及本港法律市場不斷演變,法律業界自身亦是最有能力作出適切回應的。這機制對維護法治,以及同時維持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非常關鍵。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是香港律師的監管機構,其權力及職能由《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屬條例訂明。其中,根據第159章第26A條,在該條指明的情況下,包括在有理由懷疑某律師或其雇員不誠實的情況,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可通過決議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有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行使第159章附表2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包括處理該律師行的款項、文件和郵件的權力,并委任介入中介人(中介人)協助其介入,以保障有關律師行客戶和公眾的利益。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律師會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介入涉事律師事務所(涉事律師行)的業務。自此以來,律政司一直與律師會保持聯系,了解事件發展。理事會認為有理由懷疑涉事律師行有前文員不誠實挪用涉事律師行的客戶款項,并信納涉事律師行嚴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香港法例第159F章)的規定,包括透支客戶款項,及容許不合資格人士成為客戶帳戶的簽署人。基于對涉事律師行的調查結果的嚴重程度,理事會認為別無他法,只可行使第159章第26A(1)(a)(ii)及26A(1)(c)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以保障涉事律師行的客戶以及公眾的利益。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律政司經向律師會作查詢及諮詢發展局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后,現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并沒有問題所要求的資料。經我們作查詢后,律師會同意披露以下資料。
律師會表示,由于涉事律師行欠缺妥善的歸檔系統,而位于其總行的實體檔案非常混亂,因此中介人需時全面了解情況。有關受介入影響的物業買家和賣家數字,以及所涉物業交易款項總額,須待收集和整理所有資料,并經核對后才能確定。
根據律師會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掌握的情況,估計涉事律師行共有約935宗物業轉易案件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到期進行相關交易程序。
 
(二)根據第159章附表2第2段所賦予律師會的法定權力,經介入后,涉事律師行的所有款項(包括該律師行的客戶存入該律師行客戶帳戶的款項)須歸屬理事會,并由理事會為享有該等款項的實益權益的人士以信托方式持有。
據我們了解,理事會因應情況已委任另外五家律師事務所協助早前已獲理事會委任為中介人的律師事務所,務求盡快處理相關介入工作。
律師會表示,中介人及提供協助的律師事務所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從大量的檔案中找出相關檔案和地契,將具迫切性的檔案交還有關客戶;同時為所有檔案編制索引。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涉事律師行位于太子、荃灣及元朗的三間分行已騰空。中介人現正處理余下的中環總行的檔案及事宜。
完成處理緊急工作后,中介人計劃于二○二一年二月開始申索程序。中介人將須謹慎檢視證明文件以核實申索。
在涉及不誠實行為或被介入的律師樓的檔案紀錄并不完整的情況下,退還有關的客戶款項必須獲得法庭命令的授權才可進行。
中介人以及所有協助中介人的律師事務所正在盡最大努力,有效率地處理相關程序。律師會亦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向中介人提供所需的人力支援,以配合他們的工作。然而,由于檔案數目眾多和紀錄混亂,相關程序需時處理。
 
(三)律政司注意到,律師會已就該事件及其行使監管職能的法定權力作出公開解釋。由于有關涉事律師行的介入工作仍在進行,涉及未完成或可能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現時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正如上文所述,香港法律業界實施行業自我監管,以確保法律執業者的專業和獨立性。第159章及其附屬條例訂明律師會為香港唯一獲法律授權監管律師專業分支的機構。律師會必須按照有關法律,獨立地行使就監管律師方面的權力和職能。
若理事會認為一名律師或外地律師可能不適宜執業,并認為有需要調查有關事項,則可要求該名律師、外地律師或其律師事務所向理事會出示或交付相關文件。理事會亦可根據第159章第8AA(1)(a)條委任調查員查閱律師行的相關檔案、文件和會計文件,以核實有關律師行是否符合第159章、其附屬條例及其他專業守則的要求。
就介入律師事務所的權力而言,根據第159章第26A(1)(a)條,理事會必須認為行使法定權力是符合公眾利益或有關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利益才可介入。律師會表示理事會在決定是否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時,已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和客戶款項被挪用的風險,才行使法定權力介入,以保存客戶的款項和保護客戶的利益。
律師會表示會不斷檢討其運作,并樂意聽取意見以作出改善。
 
(四)正如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律師會表示自介入以來,一直與不同持份者緊密合作,以盡量減低介入的影響,包括:
(a)呼吁其他律師事務所協助涉事律師行的當事人,并舉辦簡介會說明如何為當事人提供協助;
(b)向不同政府部門及司法機構政務處交代有關的介入;
(c)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供有關介入的最新消息,并致函香港銀行公會,呼吁銀行考慮為涉事律師行當事人提供支援措施;
(d)告之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有關的介入,并呼吁曾為涉事律師行當事人服務的地產代理持牌人,考慮協助措施;及
(e)預備調解員名單,向受介入影響的各方提供調解服務,并與一些調解服務平臺聯系以尋求協助。
金管局自得悉事件后,一直密切關注事件對銀行客戶的影響,并要求銀行主動聯絡受影響銀行客戶,以合理和諒解的態度為客戶提供適切的協助。據了解,銀行已聯絡因按揭貸款被凍結而造成迫切影響的客戶,并為他們提供協助及財務安排,包括有銀行為該行已發放按揭貸款但貸款遭凍結的客戶發放多一筆等值貸款;或為訂金遭凍結的客戶提供額外過渡貸款,讓交易能夠完成。此外,有轉按個案的新提供按揭銀行免除客戶立即開始供款的要求,讓客戶有時間處理舊按揭銀行貸款的事宜。由于涉事個案不盡相同,銀行會審視每宗個案,以提供適切的協助。金管局會與香港銀行公會及律師會保持溝通,以助銀行客戶得到適切的保障及協助。
 另外,稅務局印花稅署亦已公布以下安排協助受影響的印花稅納稅人:
(a)若相關納稅人未能在限期前為其物業交易文書加蓋印花,印花稅署會考慮減免相關的逾期罰款。納稅人可自行或經其新聘任的律師向印花稅署提出減免罰款的申請;
(b)如納稅人因律師行的戶口被凍結而未能于短期內籌備資金支付印花稅,可向印花稅署申請分期繳付;及
(c)若物業交易最終未能完成,而原因并非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則有關買賣協議無須繳付印花稅。納稅人可于該協議所協定的交易完成日期后兩年內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印花稅。
稅務局已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就上述安排發出新聞公報。印花稅署亦已通知律師會,并積極接觸中介人及受影響的納稅人,協助其處理相關的印花稅事宜。
 
(五)發展局表示,《土地業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85章)(《條例》)旨在建立一個以業權注冊紀錄為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新制度,取代現時并無保證業權的契約注冊制度,從而為物業業權提供更大保障和明確性,并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的程序。立法會于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條例》時,要求政府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面檢討,并與各持份者商討,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土地業權注冊制度本質上十分復雜,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并且影響深遠。自《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工作,過程充分諮詢主要持份者,并提出不同方案,以回應持份者對主要議題的分歧意見,當中包括將現有土地和物業轉換到新制度的機制(即轉換機制),以及更正機制和彌償安排。政府一直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協調他們對實施業權注冊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應他們的關注。
 
為早日實施業權注冊制度,政府正積極推動先行在新土地(即指政府在《條例》生效后授予的土地)實施業權注冊的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新土地先行」方案已獲主要持份者原則上支持。政府會繼續與主要持份者磋商,致力就主要議題,包括彌償安排、核實注冊申請、警告書機制等事宜,尋求達成共識,然后盡快就草擬《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及提交該修訂草案供立法會審議一事訂定具體時間表。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立法會十六題:紓困措施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公布的最新失業率創16年新高。有市民來電向本人哭訴,表示失業已大半年,積蓄所余無幾又借貸無門,寒冬下未能為子女添購保暖衣物。他的僅余資產是其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帳戶內的累算權益(累算權益),但當局拒絕讓市民提早提取累算權益,令他不能自救。他怒斥政府的態度如同「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嚴重削減基層市民生存空間。另一方面,據報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及香港公務員總工會近日以「公務員未能受惠于政府抗疫措施」、「不少基層公務員因配偶及家庭成員失業,面臨財政壓力」為由,聯合致函財政司司長(司長),要求他在下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公務員可獲額外薪俸稅寬免的措施,藉以「振軍心、助經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上述工會所提訴求,是否有充分理據支持;

(二)既然有職業保障的公務員,可以因其家庭成員失業而承受經濟壓力,政府可否立即評估,職業欠保障的私人企業雇員面對同一疫境,他們承受的經濟壓力會否遠較公務員大,他們承受司長所指的經濟「痛感」,會否遠較公務員沉重及迫切;

(三)以往本人曾多次要求政府,因應市民于疫情期間蒙受前所未有經濟打擊,免除或大幅削減他們須繳付的薪俸稅及寬免暫繳稅,惟政府每次回覆時均表示,有繳稅困難市民可向稅務局,提供估計入息/入息減少原因及相關資料,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稅款,政府會否以同一口徑回應上述工會的訴求;

(四)基于有不少市民知悉政府作出第(三)項所述的回覆時,均批評有關官員「麻木不仁」、「堅離地」、「不知民間疾苦」,以及只懂「耍官腔」,政府會否以更務實態度,評估私營機構和中小企業的雇主及其雇員,是否更有迫切需要獲稅務寬免(特別是免繳暫繳稅);

(五)有否評估,容許雇員提早提取其部分累算權益,會否實質、及時、有效地減輕失業多月、被減薪、被迫放無薪假人士的經濟痛感,以及惠及上述要求額外薪俸稅寬免的工會的成員,從而真正做到「振軍心、勵民心」、「助經濟、紓民憤」;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評估;及

(六)基于上述工會提及,「公務員的消費意欲理論上比任何人高」、「政府每多花一元在公務員上,能帶來的經濟增長效益是最高」,政府有否評估,按現時平均每位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約22萬元計,讓強積金計劃成員提取不多于一半累算權益,可即時為本港經濟注入多少活水和帶來多少增長,以及有關增長會否較單為公務員提供稅務優惠所帶來的更高?

答覆:

主席:

為應付經濟下行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香港帶來的嚴峻挑戰,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過二○二○至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四輪「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億元的紓困措施,幫助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和人士渡過時艱。有關措施在回應社會需要的同時,亦顧及政府的整體財政狀況。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關于分項提問(一)至(四)

為紓緩市民的經濟壓力,二○二○至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推出了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一次性寬減,適用于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0,000元為上限。稅務寬減惠及約195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讓他們總計減少約188億元的稅務負擔。有約132萬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因而不需交稅。

另外,有需要人士亦可申請緩繳暫繳稅、分期繳稅以及豁免分期繳付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稅單的附加費,以上措施均有助納稅人應對財政困難。

我們明白在經濟不景及持續的疫情下,不同行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加上持續的限制措施,確實對經濟民生產生相當沉重的壓力。不少企業在困境中掙扎求存,市民亦希望保住工作、渡過經濟寒冬。我們深知普羅大眾對紓困措施有不同的期望。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的諮詢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們會聆聽及研究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在權衡任何具體方案時,政府必會因應當前的經濟情況、公共財政狀況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盤考慮。

關于分項提問(五)至(六)

正如我們已多次于立法會會議上解釋,提早提取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累算權益會削弱強積金制度作為長期穩定并可滾存增值的退休儲蓄計劃之完整性。我們理解提出有關建議出于良好意愿,但推行該建議不僅減少雇員的退休保障,建議所涉的支援亦有限,并不能針對雇員雇主目前所面對的根本性經濟及失業問題。政府經小心分析及權衡有關建議及其長遠影響后,認為現階段不宜推行。

為更針對性地協助因失業而面對即時經濟困難的人士及其家庭,政府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設立限時的「援助失業人士特別計劃」,把適用于身體健全人士的資產上限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暫時放寬一倍。為進一步支援失業人士,政府已于今年一月十五日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準,由今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的六個月期間,政府將在特別計劃下推行另一項有時限新安排,不把身體健全綜援申請人的保險計劃現金價值計算為資產,豁免期為一年,以協助更多失業人士渡過經濟難關。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稅務局將會恢復基本公共服務

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及政府昨日(一月二十六日)宣布政府部門會安全有序地恢復更多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宣布由一月二十八日起,以下辦事處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辦事處 辦公時間
中央詢問處 
商業登記署
印花稅署
追討欠稅組
退稅組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中央電話查詢處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稅務局希望公眾理解有關服務的規模會比平常縮減,市民應準備須等候較長時間才可獲得服務。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可詳見網頁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由于繳付稅款、提出反對及暫緩繳納暫繳稅申請、提交報稅表及其他數據等事宜可透過沒有社交接觸的方式處理,有關限期將不會順延。公眾如在處理有關事宜時遇到困難,可以電子、郵遞或傳真方式與稅務局聯絡(www.ird.gov.hk/chs/cu_enqs.htm)。
稅務局會檢視情況,在有需要時再作宣布。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刊憲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近年,私募基金成為推動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的主要動力。私募基金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擬議的附帶權益稅務寬減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并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并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發言人補充說:「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另外,附帶權益須產生自合資格私人公司交易,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才符合資格獲得稅務寬減。」

政府建議,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稅稅率為0%。至于薪俸稅方面,100%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將不會計入受雇入息以作計算薪俸稅之用。

另外,政府亦建議,就基金利得稅豁免制度,擴闊特定目的實體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資產類別,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概括而言,附帶權益是指私募基金一般在出售已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時,與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

《條例草案》將于二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為方便進行系統更新工作,網上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將于2021年3月30日起暫停,所有暫存未提交的報稅表資料將會于2021年3月29日后被刪除。

請于2021年3月29日或之前完成你的網上報稅。否則,你須以文本方式提交報稅表。

立法會十題:股票交易印花稅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鐘國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買賣香港上市證券的雙方須繳付股票交易印花稅,金額為交易金額的0.1%。有評論認為,提高該稅項的稅率有助紓緩嚴重的財政赤字,但有意見指此舉會削弱本港股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原因是日本、新加坡及美國均無征收此稅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預算及實際收入,以及預計未來三個財政年度每年該稅項的收入為何(以表列出);
(二)鑒于該稅項的存廢和增減不時眾說紛紜,過去五年,政府有否就改變該稅項會對(i)稅收、(ii)本港股票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以及(iii)股票換手率及成交量等方面的影響進行量化分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分析;及
(三)有否計劃在短期內調整該稅項的稅率和相關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細小、全開放型的經濟體,奉行簡單低稅制,政府收入容易受宏觀經濟變化影響,其中印花稅收入特別會受資產價格、市場狀況,以及交投量的影響而有所升跌。
目前,在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交易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政府其中一個重要收入來源。以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為例,印花稅占政府收入約一成,當中約一半來自股票交易印花稅。在二○二○年,證券市場的平均每日成交額達1,290億元,較二○一九年上升超過48%,因此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在二○二○至二一財政年度將繼續是政府其中一項重要收入來源。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五至一六至今,各個財政年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預算及實際收入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原來預算(百萬元) 實際收入(百萬元)
二○一五至一六 23,000 33,410
二○一六至一七 23,000 23,567
二○一七至一八 23,000 36,930
二○一八至一九 43,000 33,102
二○一九至二○ 33,500 33,231
二○二○至二一 35,000 -

政府會在擬備每年的《財政預算案》時就下一個財政年度的印花稅收入作出估算,因此暫未能提供未來三年的預計收入。
(二)及(三)政府留意有意見認為我們應調高股票交易印花稅率以增加庫房收入。同時亦有持相反意見者要求政府調低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甚至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以刺激交投,推動市場發展。政府過去一直有檢討股票交易印花稅率,在考慮政府收入的同時,亦平衡市場發展,特別是維持與其他主要股票市場間的競爭力。
在過去五年,我們透過針對性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寬免推動個別投資產品種類的發展。例如,政府自二○一五年起對交易所買賣基金次級市場交易作出印花稅寬免,我們亦自去年八月起將印花稅寬免擴展至交易所買賣基金市場莊家的初級市場活動,降低交易所買賣基金交易成本,加強香港作為交易所買賣基金上市地的競爭力。我們透過二○一八年實施的新上市制度,推動更多公司來港上市,增加了市場的交投活動及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收入。
我們會繼續在平衡政府收入、推動市場發展、維持香港股票市場競爭力等因素下,審視股票交易印花稅率。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創投基金)愈來愈受投資者歡迎,大大推動香港的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私募基金有別于其他基金,會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

政府一直致力鞏固香港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優勢,并在這方面進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我們已在各位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下,在去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結構,讓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伙形式成立,在過去短短幾個月已有80個(注)有限合伙基金注冊。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議,是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第三步是建議設立外地基金遷冊來港的機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戶和營運,我們已在二月一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出相關、即第三步的建議。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與此同時,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同時也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冊地。由于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我們建議為合資格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同時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此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亦提及,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參與大灣區創新型科技企業融資,將香港發展成為大灣區高新技術產業融資中心。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的建議,將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為基地,在大灣區尋求更多融資和投資機會。

附帶權益,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我們的建議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核證機制的目的,是要確定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活動,而有關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機制;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剛才我說的(一)和(二)項,是并存而同時要滿足的條件。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于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早前諮詢業界時所收集的意見。我期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注: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數目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6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1月)

2021年1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 2021 年 1 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 22 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 22 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22 50,479
合計 22 50,479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8月 30 20.3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8月 42 232.4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將適用于某些處理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待相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 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 1 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8月 175 1 171 1 346 481.8 302.4 784.2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稅務局將會恢復正常公共服務(2021年2月11日)

因應政府于昨日(二月十日)宣布全面恢復正常公共服務,稅務局今日(二月十一日)宣布由二月十八日起,恢復正常公共服務。各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可瀏覽網頁www.ird.gov.hk/chs/cu_ol.htm

作為防疫措施,所有進入或逗留在稅務局辦事處的訪客均須佩戴口罩。為減少社交接觸,稅務局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服務處理稅務事宜。稅務局的電子服務一覽可詳見www.ird.gov.hk/chs/ese/index.htm

如有查詢,請于辦公時間致電稅務局熱線187 8088。

2021年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55分

2021-22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

在2021-22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以下措施,所有建議須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

2020/21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寬減

寬免2021-22年度商業登記費

調高香港證券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

有關上述建議的要點和執行細節,請參考以下資料,當中包括常見問題的答案和說明上述建議如何讓納稅人節省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示例

你還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內提供的稅款計算機,計算建議的稅款寬減措施實施后你應繳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

立法會十三題:紓緩稅務負擔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重打擊香港經濟,以致不少雇員入息大減甚至失業,以及有不少企業利潤大跌甚至倒閉。另一方面,有財政困難的納稅人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政府已實施下述臨時安排:因財政困難獲批準分期繳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期間發出的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只要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便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此外,納稅人如果預計本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或應評稅利潤將較上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向稅務局申請緩繳部分或全數的暫繳稅。緩繳安排適用于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上月底,稅務局分別接獲多少宗(a)分期繳交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的(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業稅,以及(b)緩繳二○二○至二○二一課稅年度該三種稅項的暫繳稅的申請;該等數字與去年同期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a)分期繳稅及(b)緩繳暫繳稅的申請分別而言,所涉(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業稅的稅款總額分別為何;這些個案所涉最高額的該三種稅項稅款及暫繳稅稅款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申請人從事的職業及行業分別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新措施協助入息減少的雇員及利潤下降的公司減輕稅務負擔,例如容許利潤下降的公司延遲一年繳交利得稅,或降低有關稅率,讓它們有更多資金周轉?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關于分項提問(一)至(二)
凡因財政困難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于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十二月間發出的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或獲批準分期繳付于二○二○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八月間發出的二○一九/二○課稅年度上述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注),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自二○二○年八月至今年一月期間,獲批準分期繳付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稅單的統計數字如下:
 
分期繳付 個案數目 涉及稅款(百萬元)
薪俸稅 1 280 184
利得稅 150 1,037
個人入息課稅 50 6
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間,獲批準分期繳付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稅單的統計數字如下:
 
分期繳付 個案數目 涉及稅款(百萬元)
薪俸稅 5 000 730
利得稅 870 1,837
個人入息課稅 130 9
由于部分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稅單的納稅人可能尚未提出申請,故有關數字不適合與前一年度直接比較。
另外,稅務局就暫繳稅設有緩繳安排,若納稅人預計本年度的應課稅入息或應評稅利潤將較上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申請緩繳部分或全數暫繳稅。
二○二○年四月至今年一月期間,獲批緩繳暫繳稅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稅款金額如下:
 
緩繳暫繳稅 個案數目 涉及稅款(百萬元)
薪俸稅 89 800 4,454
利得稅 6 700 21,419
物業稅 5 100 95
在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獲批緩繳暫繳稅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稅款金額如下:
 
緩繳暫繳稅 個案數目 涉及稅款(百萬元)
薪俸稅 47 200 3,564
利得稅 6 100 16,766
物業稅 3 000 47
由于《2019年稅務(修訂)(稅務寬免)條例草案》于二○一九年十一月方獲通過,令納稅人較遲收到二○一九/二○課稅年度稅單,故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申請緩繳暫繳稅的個案數目不適合與本年度數字直接比較。
基于《稅務條例》第4條的公事保密規定,稅務局不能披露個別納稅人的資料。
關于分項提問(三)
為紓緩市民及企業的經濟壓力,政府自去年初至今已透過二○二○至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四輪「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逾3,000億元的紓困措施,幫助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和人士度過時艱。
正如首兩項提問的回覆所述,現時已有措施容許企業和市民分期繳稅及緩繳暫繳稅,以改善他們的資金周轉情況。薪俸稅和利得稅是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政府在權衡任何相關措施時,須因應當前的經濟情況、公共財政狀況及市民的需要等因素作通盤考慮。新一份《財政預算案》仍會采取逆周期財政政策,冀能以適切措施緩和經濟下行對社會民生造成的沖擊,并為疫后重振經濟做好部署。

注: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亦可提出分期繳稅申請,惟豁免附加費的措施不適用于物業稅。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及二○二○至二一財政年度(截至二○二一年一月),物業稅分期繳稅申請分別約為60宗(涉及420萬元)及80宗(涉及390萬元)。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立法會一題:慈善基金及慈善機構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遺產);此外,律政司司長和基金董事會須就該遺產制訂管理計劃,包括成立監管機構,以確保該遺產按龔女士的遺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該判決頒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實。另一方面,現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專項法例就慈善機構及其運用捐款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現時本港失業情況嚴峻,建議基金董事會設立失業援助金計劃,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援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為基金制定專項法例,以期更有效監管其運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于本港現時約有9 200家慈善機構,而二○一九年的免稅捐款金額高達127億元,政府會否制定專項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筆遺產)的事宜在立法會作出了詳盡的口頭答覆,當中交代了有關遺囑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最新發展及有關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際權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但必須強調,除律政司司長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關法律程序需要與訟各方同樣配合,積極跟進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讓有關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進行。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關慈善組織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以及決定如何向公眾交代相關事宜。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維護慈善利益,但不會參與慈善團體向其他人士或組織捐款作慈善用途的決定及安排,亦沒有權力指令慈善團體作出捐款。

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計劃已經獲法院批準,并已由法院委任監管機構成員,律政司司長并沒有權力指令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或華懋集團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失業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議管理計劃的恰當性及條文細節等相關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讓律政司繼續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計劃已為華懋慈善基金提供監管機制,包括成立管理機構以監管華懋慈善基金作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沒有需要為華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專項法例監管其運作。

現時,該筆遺產的管理權交予法庭所委任的臨時遺產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遺產承辦處存檔知會備忘,以確保遺產維持現狀,直至法庭核準管理計劃成立。律政司會繼續積極推進有關管理計劃的法律程序,以確保能盡快擬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按龔如心女士的遺愿處理該筆遺產。律政司亦會繼續積極跟進實施遺囑內容的具體安排,包括處理已展開的法律程序及繼續密切留意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以維護及保障相關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進行指示聆訊。由于有關法律程序已經啟動,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討論進一步細節。

(三)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慈善組織》報告書(法改會報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向政府提出多項改革建議,當中包括(i)應為慈善宗旨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ii)所有(1)向公眾募集現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注冊;(iii)應為香港的慈善組織采納一套特別制定的財務報告準則,而政府當局應與會計專業團體合作,制定這套準則;(iv)政府當局應確保免稅慈善組織在其網站發布某些文件,例如財務報表和活動報告,藉以向公眾提供關于其運作情況的資料;(v)各類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申請者須披露慈善組織的背景和活動、慈善籌款的目的和所籌得的款項會如何運用,以及慈善組織最新會計年度的帳目。

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后,法改會就有關課題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報告書亦會隨即提交政府,由相關決策局考慮是否落實和如何落實。事實上,法改會報告亦已納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中。若有議員對有關法改會報告書的落實進度有關注,亦可向該事務委員會提出,由該事務委員會與負責的決策局跟進。

我們曾就法改會報告書的最新落實進度諮詢民政事務局。該局表示,法改會報告的建議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范圍有關。鑒于法改會報告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民政事務局獲指派協調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供政府整體考慮如何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民政事務局指出,該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協調工作,以期盡快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供政府考慮。在協調各相關決策局/部門的意見過程中,民政事務局會參考《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審計報告)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第68號及第68A號報告書(帳委會報告)中的改善建議。

民政事務局指出,政府已于參考法改會報告、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中的建議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階段推出并實施一系列與慈善籌款活動相關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措施建議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遺產);此外,律政司司長和基金董事會須就該遺產制訂管理計劃,包括成立監管機構,以確保該遺產按龔女士的遺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該判決頒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實。另一方面,現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專項法例就慈善機構及其運用捐款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現時本港失業情況嚴峻,建議基金董事會設立失業援助金計劃,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援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為基金制定專項法例,以期更有效監管其運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于本港現時約有9 200家慈善機構,而二○一九年的免稅捐款金額高達127億元,政府會否制定專項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筆遺產)的事宜在立法會作出了詳盡的口頭答覆,當中交代了有關遺囑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最新發展及有關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際權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但必須強調,除律政司司長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關法律程序需要與訟各方同樣配合,積極跟進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讓有關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進行。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關慈善組織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以及決定如何向公眾交代相關事宜。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維護慈善利益,但不會參與慈善團體向其他人士或組織捐款作慈善用途的決定及安排,亦沒有權力指令慈善團體作出捐款。

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計劃已經獲法院批準,并已由法院委任監管機構成員,律政司司長并沒有權力指令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或華懋集團作出捐款用于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失業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并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議管理計劃的恰當性及條文細節等相關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讓律政司繼續完成余下的工作。管理計劃已為華懋慈善基金提供監管機制,包括成立管理機構以監管華懋慈善基金作為受托人的事宜,因此并沒有需要為華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專項法例監管其運作。

現時,該筆遺產的管理權交予法庭所委任的臨時遺產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遺產承辦處存檔知會備忘,以確保遺產維持現狀,直至法庭核準管理計劃成立。律政司會繼續積極推進有關管理計劃的法律程序,以確保能盡快擬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按龔如心女士的遺愿處理該筆遺產。律政司亦會繼續積極跟進實施遺囑內容的具體安排,包括處理已展開的法律程序及繼續密切留意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以維護及保障相關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進行指示聆訊。由于有關法律程序已經啟動,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討論進一步細節。

(三)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慈善組織》報告書(法改會報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向政府提出多項改革建議,當中包括(i)應為慈善宗旨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ii)所有(1)向公眾募集現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注冊;(iii)應為香港的慈善組織采納一套特別制定的財務報告準則,而政府當局應與會計專業團體合作,制定這套準則;(iv)政府當局應確保免稅慈善組織在其網站發布某些文件,例如財務報表和活動報告,藉以向公眾提供關于其運作情況的資料;(v)各類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申請者須披露慈善組織的背景和活動、慈善籌款的目的和所籌得的款項會如何運用,以及慈善組織最新會計年度的帳目。

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后,法改會就有關課題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報告書亦會隨即提交政府,由相關決策局考慮是否落實和如何落實。事實上,法改會報告亦已納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中。若有議員對有關法改會報告書的落實進度有關注,亦可向該事務委員會提出,由該事務委員會與負責的決策局跟進。

我們曾就法改會報告書的最新落實進度諮詢民政事務局。該局表示,法改會報告的建議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范圍有關。鑒于法改會報告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民政事務局獲指派協調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供政府整體考慮如何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民政事務局指出,該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協調工作,以期盡快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供政府考慮。在協調各相關決策局/部門的意見過程中,民政事務局會參考《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審計報告)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第68號及第68A號報告書(帳委會報告)中的改善建議。

民政事務局指出,政府已于參考法改會報告、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中的建議后,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階段推出并實施一系列與慈善籌款活動相關的行政措施。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刊憲

《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將于三月五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二○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建議的稅務寬減。

《財政預算案》建議一次性寬減二○二○/二一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有關扣減會在納稅人二○二○/二一課稅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中反映。建議將惠及187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以及128 000家企業。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會因而減少共124億5,000萬元。

條例草案將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2021年差餉(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刊憲

《2021年差餉(豁免)令》及《2021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令》,將于三月五日刊憲。兩項《命令》旨在落實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因應目前的經濟困境建議的一次性差餉寬減及商業登記費寬免措施。

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寬減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四季的差餉。住宅物業單位首兩季以每戶每季1,500元為上限,其后兩季以每戶每季1,000元為上限。非住宅物業單位首兩季以每戶每季5,000元為上限;其后兩季則以每戶每季2,000元為上限。建議的差餉寬減措施可惠及約338萬個物業,政府收入減少約150億元。

另外,《財政預算案》建議寬免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商業登記費和分行登記費,于經濟環境欠佳時協助企業降低營運成本。有關寬免將惠及150萬業務經營者,政府收入會減少30億元。

兩項《命令》將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

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刊憲

財政司司長于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政府今日(三月五日)就落實相關建議的《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以便由二○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調高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的應繳印花稅稅率,并相應調高香港證券的某些轉讓書的應繳印花稅稅率。

政府發言人表示:「有關建議已平衡增加庫房收入及持續發展金融市場的需要。政府將繼續全力推行各項發展證券市場的措施,將香港的金融業發展至更高的臺階。」

《條例草案》將于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5分

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終審法院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項臨時行政措施,接納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的2013/14至2017/18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

依據《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而訂立的《稅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于評稅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課稅年度。條文容許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同等準則擬備財務報表的納稅人,可選擇金融工具在利得稅方面的稅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除了在指明的情況下須作出調整)。

如納稅人將金融工具按公平價值基準入賬,并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評稅基期或獲暫時豁免按照上述指明財務報告準則擬備財務報表(例如保險公司),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8/192019/20和2020/21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假若納稅人其后轉而采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8/19至2020/21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
修訂日期: 2021年3月8日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2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 2021 年 2 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 38 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該 38 宗交易分類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 稅款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1 2,25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 442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6 16,378
合計 38 19,070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9月 34 18.1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稅款
(百萬元)
2020年9月 42 657.0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將適用于某些處理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待相關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

11月26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 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
按第 1 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9月 193 1 659 1 852 962.7 380.9 1,343.6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加起來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公布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建議的稅務寬減措施。

條例草案訂明寬減二○二○至二一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以及利得稅,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有關扣減會在納稅人該課稅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中反映。措施將惠及187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以及128 000家企業。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將因而減少124億5,000萬元。

代主席,我們三月三日已向立法會發出文件,解釋條例草案的詳情。稅務寬減的建議能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有助紓緩疫情對經濟和民生造成的沖擊。我希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令納稅人早日受惠。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二○二一至二二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現時買賣雙方各付0.1%提高至0.13%。

受到疫情及經濟下行的影響,加上政府需推出逆周期措施支援市民和企業,并維持經常性開支,我們已于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連續兩個財政年度錄得財政赤字。最新的中期財政預測推算經營帳目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起,連續三年都會錄得赤字。

面對與日俱增的公共財政壓力,我們有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政府開支及增加政府收入。在增加收入方面,香港必須保持經濟發展與活力,同時尋找新的增長點。此外,我們需要考慮新的收入來源或調整稅率,并逐步縮減一次性寬免措施的規模。

經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對證券市場及國際競爭力的影響后,我們建議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提升至0.13%—即每十萬元的交易需多付三十元的印花稅。我們建議有關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于今年八月一日實施,我們預期可為二○二一至二二財政年度帶來80億元的額外收入,其后年度的全年額外收入則為120億元。

代主席,我們理解部分市場人士擔心,提高有關稅率會否削弱香港證券市場的競爭力。事實上,香港證券市場的競爭力是建基于我們健全的制度,包括成熟的金融基建、優良的資產質素,以及與內地市場日趨緊密的經濟聯系,隨之而為我們所帶來龐大的發展機遇。加上香港的資金自由進出、法治和司法制度,以及與國際接軌的監管制度,這些都是我們獨特及無可取代的優勢。

隨著香港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的數目已由二○一○年的1 413間增加至二○二○年的2 538間,增幅為80%;另外,上市公司的總市值亦于十年間由21萬億元躍升至現時的48萬億元,增幅為129%。各項互聯互通計劃相繼推行,加上新上市制度為我們市場帶來多間具質素的上市公司,香港股票市場的平均每日成交額由二○一○年的690億元提升至二○二○年的1,300億元,在今年首兩個月再創新高,日均成交額達2,400億元,足見香港股票市場發展已進入另一更高的臺階。

我們決定提高股票印花稅的稅率時,已平衡增加政府收入的要求,以及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們認為在持續推出各項市場發展措施的環境以及證券市場現有的優勢下,建議的增幅不會影響市場的競爭力。

股票市場的競爭力是基于多項因素,交易成本只是其中一環。世界各地的股票市場的交易成本結構不盡相同,部分市場有向投資者征收股息稅及資本增值稅。香港并無收取此類稅項。我們認為單是調高香港的股票印花稅與我們整體市場的競爭力未必有直接的必然關系,亦相信有關加幅不會削弱香港整體的吸引力及競爭力。

我們會繼續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在《十四五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已經確立香港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的重要功能定位。財政司司長于《財政預算案》中已表示,政府將繼續全力推行各項發展證券市場的措施,包括繼續有序地擴大「互聯互通」計劃、檢討第二上市制度、發展資產及財富管理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將更進一步推動香港的金融業發展,亦有助提升香港股票市場的競爭力。

我希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刊憲

《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將于三月十九日刊憲。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稅務條例》(第112章)四個范疇的修訂,包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稅務處理;在特定情況下轉讓及繼承指明資產的稅務處理;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及改良扣除外地稅款的安排。

條例草案于三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7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二○二○年《施政報告》的建議,由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并回復以第二標準稅率征收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

我們已于去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剛才他亦有發言,及其他七位議員整體來說支持我們的草案,以及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于今年一月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并支持恢復二讀辯論。

二○二○年《施政報告》提出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是考慮到香港受到經濟下行及疫情的影響,企業(尤其是中小企)的經營十分困難,而且在過去一段時間,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及需求已顯著回落。私人寫字樓、零售業樓宇及分層工廠大廈售價指數從高位回落12%至20%,成交量亦較推出雙倍從價印花稅前下跌約八成。

我們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撤銷這項非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以便利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套現,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或現金需求,緩減疫情對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沖擊。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建議,已讓約5 000宗物業交易的相關印花稅納稅人節省合共8億7,000萬元稅款。我們會持續審視措施,以確保非住宅物業市場平穩發展。

我們留意到剛才有議員認為政府應放寬或一并撤銷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維持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健康發展,是政府房屋政策其中一個重要目標。現時住宅物業供應仍然緊張,在過去一年,住宅物業價格雖受環球和本地因素影響稍有回落,但整體住宅物業價格亦處于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任何放寬有關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的舉動,均可能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調整住宅物業市場政策的訊號,亦可能會刺激部分市民對本地住宅物業的需求。我們認為現時沒有條件撤銷住宅物業的「辣招」。但我們會一如既往,繼續留意住宅物業市場情況和參考樓價和成交量等相關指標,適時采取合適的措施回應市場變化。

有議員剛才曾對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對泊車位成交的影響表示關注。綜合數據及市場資訊分析,我們觀察到車位在過去一段時間的成交大致上與其他非住宅物業趨勢一致。況且,出售如車位等非住宅物業亦可利便企業應付在經濟下行時的現金需求。因此,在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時,我們認為應對所有非住宅物業一視同仁。

主席,為了使有需要的業主盡早受惠于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建議,行政長官已行使法定權力作出《2020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命令》),使《條例草案》于《命令》有效期間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命令》維持有效最多四個月,即有效至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下星期四)。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以盡快確立這項便商利民的措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三讀《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予以三讀并通過。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三月十七日)通過《202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落實二○二○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建議,即由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并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

政府在二○一三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時,物業市場出現過熱的跡象,交投暢旺、價格飆升,因此當時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的需求,令物業市場平穩發展。由于受經濟下行及疫情不明朗等因素影響,非住宅物業的售價和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已顯著回落,需求有所縮減。政府認為是適當時候撤銷這項非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

撤銷雙倍印花稅可利便企業出售非住宅物業套現,應付因經濟下行而出現的財政問題或現金需求,緩減疫情對本港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沖擊。

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二月底,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印花稅已讓約五千宗物業交易的相關印花稅納稅人,節省合共約8.7億元稅款。

2021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立法會十四題:協助企業開拓海外商機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一九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尋求相關中央部委的政策支持,向有意在國家于海外建設的經貿合作區(合作區)開拓業務的香港企業提供與內地企業相等的鼓勵措施和便利政策。行政長官隨后在二○二○年《施政報告》中表示,國家商務部支持香港特區政府鼓勵香港企業利用合作區發展業務,以及雙方已選定了五個內地于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和印尼設立的合作區,并以電子、玩具及電器產品業等作為試點推動行業。關于協助企業開拓海外商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鼓勵措施和便利政策的詳情和有關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自鼓勵措施和便利政策推出至今,政府和香港貿易發展局分別為多少家香港企業(i)解答查詢及(ii)提供協助,以及有多少家企業成功在上述五個合作區開拓業務(按企業規模和行業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于廣東省商務廳于去年八月四日發布了《廣東省境外經貿合作區扶持政策》,政府有何具體措施配合這些政策的推行;

(四)為減低在合作區開拓業務的香港企業所面對的成本和風險,政府會否考慮設立「海外拓展支援基金」、強化對有關企業的信貸擔保,以及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條,讓企業可就其境外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申領免稅額;

(五)有何措施協助香港企業在合作區生產的商品在準入內地市場方面獲優惠待遇,以配合內地當局采用的「雙循環」發展經濟策略;

(六)鑒于在疫情下,香港企業到合作區開拓業務的籌備工作無可避免受到影響,政府有何措施協助它們推展有關工作;及

(七)會否向國家商務部爭取支持,讓香港企業可在更多合作區開拓業務;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質詢的各部分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企業在計劃于外國設立生產線時,內地于海外建設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合作區)是其中一個可行的選擇。合作區由中資企業參與投資、開發和管理,一般以市場化模式營運。入駐合作區的標準和條件因應個別東道國與有關中資企業磋商的結果和當地政策而有所不同。

就二○一九年和二○二○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推動香港企業于合作區開拓業務的政策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已循以下方向作出跟進:

(一)加深香港企業與選定合作區的互相了解

經考慮香港企業的意見,并與國家商務部磋商后,政府已選定五個分別位于四個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員國,即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的合作區作為試點,鼓勵香港企業利用該些合作區發展業務。原計劃于去年組織香港企業到選定的合作區進行考察,但受旅游限制影響,考察將會延至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穩定后進行。在此之前,政府計劃在二○二一年邀請部分合作區的管理人員與香港企業透過視像會議,加深互相了解,讓香港企業更能掌握合作區和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入駐合作區條件和優惠等,以便它們仔細分析入駐的可行性和風險。

另一方面,商經局支持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于二○二○年四月成立「T-box升級轉型計劃」,以協助中小企業務升級轉型,其支援范圍包括生產及供應鏈方案,通過向業界提供合作區相關信息及支援,增進香港企業對合作區的了解,以期協助有意的企業在合作區投資發展。截至二○二一年二月,計劃共有約一千二百家中小企會員參加。

(二)與國家商務部合作協助香港企業入駐合作區

感謝商務部的支持,合作區當地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經濟商務處可為香港企業提供協助;同時亦鼓勵內地在東道國的有關商會與香港企業或商會聯絡,或接納香港企業成為會員。入駐條件方面,五個選定的合作區歡迎香港企業與它們的管理人員洽談入駐事宜。商經局會繼續與商務部就協助香港企業入駐一事保持溝通,亦會繼續就香港企業的最新需要與香港的商會溝通。

(三)為香港企業在香港以外發展提供支援和協助進入內地市場

政府已與選定合作區所在的四個國家簽訂了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為香港企業投資當地提供保障。該四個國家亦是東盟與中國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的締約國,因此日后香港企業在當地生產的商品如符合自貿協定的要求,可享有進口內地的相關優惠。

政府亦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BUD專項基金」)向香港企業提供對等資助,協助他們開拓內地及其他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市場(包括上述四個選定合作區的東盟國家),當中可資助項目包括設立生產線、進行推廣活動等。為支援企業發展更多樣化市場,財政司司長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建議向「BUD專項基金」再度注資十五億元,將每家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由四百萬元增至六百萬元;以及擴大基金的資助地域范圍,由涵蓋20個自貿協定經濟體擴展至37個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的經濟體,便利香港企業開拓內銷及更多海外市場。

另外,市場上亦有不同類型的保險服務,協助香港企業應對在拓展海外業務上的風險。除了私營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外,法定機構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亦會向香港企業與海外買家之間的貿易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包括在香港以外(如在內地)生產以出口至其他地方的貨物,或在有關生產地銷售的貨物。

就使用機器的折舊免稅額方面,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基于「地域來源征稅」及「稅務對稱」原則,稅務局不會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潤征收利得稅,亦不會就純粹用于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制造活動的機械及工業裝置給予折舊免稅額。《稅務條例》第39E條旨在防止納稅人通過機械或工業裝置的租賃安排達至避稅目的,第16EC條亦就購買知識產權給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類似規限。

為協助香港企業(包括在合作區生產的商品)進入內地市場,政府會資助貿發局推出名為「GoGBA」的一站式平臺,配合在深圳設立的「香港貿發局大灣區服務中心」,提供全方位支援。此外,貿發局在內地開設「香港?設計廊」實體及電子銷售點,并推出一站式「寄售易」服務,幫助企業處理物流、倉務、稅收和與其他內地銷售相關的事宜。為加強宣傳效果,貿發局會舉辦線上線下推廣活動,突顯香港在設計和創意方面的實力,并會組織香港企業參與內地大型展覽會,介紹香港特色品牌和產品。政府亦會繼續積極參與每年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向內地推廣香港優質商品和服務。

此外,就廣東省商務廳于二○二○年八月四日發布的《廣東省境外經貿合作區扶持政策》,據政府了解,該政策目標對象為廣東省內特定企業,惟當中亦提出推動廣東制造業優勢和港澳資金、現代服務業、國際經貿網絡等優勢相結合,聯合組織企業赴合作區考察。政府會在疫情穩定后考慮參與有關活動。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稅務條例》進行四個范疇的修訂。

第一個范疇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稅務處理。自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公司條例》容許同一集團內全資擁有而在香港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不經法院的程序作出合并。就這些合資格合并個案,稅務局目前按照過渡性行政評稅指引作出評稅。為求清晰明確,我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就合資格合并的稅務安排訂定條文,當中包括合并后公司須履行參與合并公司在停業當年或之前課稅年度在《稅務條例》下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納稅人可就合資格合并選擇特別稅務處理安排等。

第二個范疇是在特定情況下轉讓及繼承指明資產的稅務處理。《條例草案》訂明在特定情況下,以非售賣方式轉讓指明資產予另一人須當作售賣情況來處理有關稅務安排。這個安排不適用因某人去世所引致的繼承,或涉及已選擇上述特別稅務安排處理合資格合并的繼承。

第三個范疇是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去年撥款優化稅務局的資訊科技系統和設施,包括建立商業稅務網站,以便企業以電子方式提交報稅表。《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會提供法律基礎和依據,讓更多企業可在二○二三年開始自愿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包括財務報表),并達致全面通過商業稅務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的最終目標。修訂建議也賦權稅務局局長在日后把優化的報稅機制應用于其他報稅表。

第四個范疇是改良扣除外地稅款的安排。在充分考慮持份者向我們表達的意見后,我們建議就《稅務條例》下僅容許納稅人就若干收入扣除在沒有與香港訂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地區(「非協定地區」)所繳付外地稅款的安排,作出改動,例如把現時安排擴大至涵蓋在協定地區繳交該等稅款的非香港居民人士;由目前僅限于可扣除外地指明利息、收益和利潤繳付的稅款,擴大至可扣除某些須按總收入繳稅的收入所繳付的稅款(例如就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的預扣稅);以及訂明非香港居民人士繳付外地稅款而獲給予的扣除款額,僅限于該人無權在其居住地用作申索寬免的所繳外地稅款。

有關擴大外地稅款扣除范圍的建議,會減低外地法團(特別是外地銀行)的香港分支機構和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稅務負擔,有助我們締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尤其可加強香港作為銀行業務據點的吸引力,并推動本港成為研發樞紐。我們建議有關扣除外地稅款的修訂條文由二○二一至二二課稅年度起生效。

我們已在今年一月四日向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合資格合并、指明資產和提交報稅表的建議。委員對立法建議普遍表示支持。我們亦已就各項立法建議諮詢相關業界代表,并在擬備《條例草案》時考慮了他們的意見。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落實《稅務條例》上述我剛才介紹四個范疇的修訂。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稅務局通告:第二期稅即將到期 請依時交稅

2019/20課稅年度第二期稅款大多在4月到期繳交,稅務局促請納稅人留意稅單上印 明的繳稅日期, 依時交稅。
 
納稅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繳交稅款:
1.電話「繳費靈」
2.銀行自動柜員機
3.網上付款
4.親身繳款
5.郵寄支票
 
準時交稅免被罰
請準時交稅, 以免過期受罰或被追討欠稅帶來不便。
拖欠稅款可招致下列追討行動,稅務局不會先行通知。
1.即時加征5%附加費; 逾期超過6個月欠款(包括5%附加費), 更加征10%附加費
2.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銀行、租客或債務人) 扣稅
3.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
4.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禁止欠稅人離開香港
5.申請欠稅人破產/清盤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未能依時交稅,可致函本局申請分期繳付稅款。獲批準分期繳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發出的2019/20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需繳稅方法及申請分期繳稅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稅務局網頁或致電本局查詢熱線: 187 8033。
 
稅務局局長 譚大鵬
 

暫停經「稅務易」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

為方便進行系統更新工作,網上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的服務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5月2日暫停。在此段期間請以文本方式提交個別人士報稅表。

有關服務將于2021年5月3日恢復并接受網上提交2018/19、2019/20 和 2020/21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2020/21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將會于2021年5月3日整批發出。

網上提交物業稅報稅表、雇主報稅表及利得稅報稅表不受此暫停服務影響。

儲稅券的利息

?今日(四月一日)發表的憲報載有一項法律公告,內容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授權將儲稅券所應付利息的利率調整。由二○二一年四月七日開始,新的年率將從現時的0.15%更改至0.1167%。
 
儲稅券的利息按月計算,根據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賺得利息0.0097元。利息是由購買當日至使用該券繳稅的日期止,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亦可按比例賺取利息。
 
儲稅券用作繳付稅項,才可計算利息。如將儲稅券的本金值歸還予其持有人,則不會支付利息。
 
儲稅券利率會跟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作出調整。現時該利率是參照三間發鈔銀行十萬元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檢。
 
新利率將適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該日以后購買的儲稅券。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將仍舊按照購券當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以下為近期的利率資料:
在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500%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該日后購買的儲稅券,直至另行通知為止:年率 0.1167%
 
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份后,便會停止生息。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0分

稅務局發出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稅、物業稅及雇主報稅表

?稅務局今日(四月一日)發出約21萬張二○二○至二一年度利得稅報稅表、12萬張物業稅報稅表及32萬張雇主報稅表。為數約260萬張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將于五月三日發出。納稅人及雇主一般須于相關報稅表的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填報。就有委任稅務代表的個案,提交報稅表的期限載列于已上載稅務局網站的「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通函」。

今年《財政預算案》建議一次過寬減二○二○至二一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稅、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上限為10,000元。待有關法例通過后,稅務局會在今年的稅單上作出稅款寬減。

稅務局發言人說:「賺取租金收入的人士,如符合資格,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取得稅款寬減。他們可在填寫二○二○至二一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時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市民可瀏覽稅務局網站(www.ird.gov.hk),查閱有關填報報稅表的常見問題及答案。稅務局鼓勵納稅人透過「稅務易」電子服務提交報稅表,詳情可瀏覽網頁(http://www.gov.hk/sc/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index.htm)。稅務局的網站(www.ird.gov.hk/chs/tax/err.htm)亦上載了以電子方式提交雇主報稅表的指引。「稅務易」服務容許個別人士用戶選擇使用政府「智方便」數碼服務作登入及簽署電子報稅表(簽署只適用于具有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持有人)。市民如欲進一步了解「智方便」服務,可瀏覽網址http://www.iamsmart.gov.hk/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及雇主,如采用郵遞方式交付報稅表,須支付足額郵資,以確保郵遞準時無誤。市民可瀏覽香港郵政網頁(http://www.hongkongpost.hk/)查閱現時的郵費詳情。稅務局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15分

網上填報利得稅報稅表

符合稅務局局長指明的條件的法團及合伙,可以在「稅務易」平臺上以電子方式填報 2015/16 至 2020/21 任何一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及夾附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S1、S2、S3及S4。詳情請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chs/tax/bus_epf.htm

(2021年4月1日)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3月)

2021年3月
(I)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1年3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4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按物業持有期分類表列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1 稅款注2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46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 413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3 18,743
合計 34 19,202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0月 24 8.2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II)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0月 88 412.6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III)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2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
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則以第2標準稅率征收。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10月 282 1 317 1 599 703.4 300.3 1,003.7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注1: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 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 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注2: 根據該月所收取的印花稅款額計算,包括繳交補加印花稅(當注明代價低于物業的市值), 但不包括因取消物業交易而獲退回印花稅款,或因轉換住宅物業或購買物業作為重建而 退還部分印花稅等。
公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
 

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稅務局通告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內
 
雇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BIR56A表格)已于2021年4月1日發出。雇主須填妥該份表格,并連同為有關雇員填報的IR56B表格于1個月內交回稅務局。雇主亦可透過「稅務易」的電子報稅服務經網上提交雇主報稅表。詳情請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chs/tax/err.htm
 
如果你是一名雇主而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1年度內曾聘用雇員,但仍未收到本局發出的BIR56A表格的話,請填妥以下表格,然后郵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2號稅務局局長收或傳真至本局(傳真號碼28771232)。
 
你亦可致電本局電話熱線1878022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中央詢問處查詢。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本局網頁,網址:www.ird.gov.hk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立法會三題:印花稅及地價收入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勛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于印花稅及地價收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
(一)分別就(i)住宅物業及(ii)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或租約所征收的印花稅總額,以及該等金額分別占該年政府收入總額的百分比;如沒有該兩類物業的印花稅細分數字,會否作出統計,以增加政府收入的透明度;
(二)分別就(i)買家印花稅、(ii)額外印花稅及(iii)從價印花稅按第1標準稅率所征收的印花稅總額;及
(三)地價收入總額及其占該年政府收入總額的百分比?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就住宅及非住宅物業買賣(包括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及租約所征收的印花稅款額及占該年政府總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住宅物業買賣
印花稅
非住宅物業買賣
印花稅
住宅及非住宅
物業租約印花稅(注三)
款額
(百萬元)
(注二)
占政府
總收入
百分比
款額
(百萬元)
(注二)
占政府
總收入
百分比
款額
(百萬元)
占政府
總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31,547 5.5% 8,006 1.4% 597 0.1%
二○一七至一八 45,038 7.3% 13,991 2.3% 663 0.1%
二○一八至一九 39,543 6.6% 9,875 1.7% 725 0.1%
二○一九至二○ 29,791 5.0% 5,107 0.9% 672 0.1%
二○二○至二一(注一) 30,895 5.7% 4,159 0.8% 591 0.1%

 
(二)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涉及買家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款額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買家印花稅(百萬元)
(注四)
額外印花稅
(百萬元)
(注四)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
住宅
(百萬元)
(注二)
非住宅
(百萬元)
(注二)
二○一六至一七 7,140 250 11,114 7,945
二○一七至一八 9,351 308 10,062 13,973
二○一八至一九 8,147 325 14,244 9,512
二○一九至二○ 4,896 206 8,416 5,068
二○二○至二一 2,768 219 6,745 3,025
 
(三)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地價收入總額及其占該年政府總收入的百分比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地價收入總額
(百萬元)
占政府總收入
百分比
二○一六至一七 127,970 22.3%
二○一七至一八 164,811 26.6%
二○一八至一九 116,861 19.5%
二○一九至二○ 141,728 24.0%
二○二○至二一(注一) 88,713 16.3%
 
注一:二○二○至二一財政年度政府總收入為修訂預算數字
注二:有關金額不包括補加印花稅(適用于當注明代價低于物業的市值)、定額印花稅和罰款,亦未就退稅的款額作出調整
注三:由于租約的應繳印花稅是按租金及租期征收,加蓋印花申請人毋須向稅務局提交物業類別的資料,故無相關分項統計數字
注四:有關金額不包括罰款,亦未就退稅的款額作出調整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過《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落實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稅務寬免,即寬減二○二○/二一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許正宇說:「稅務寬免可減輕納稅人的財政負擔。稅務局稍后發出的稅單將反映這稅款寬減。」
 
措施將惠及187萬名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以及128 000家企業。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的收入將因而減少124億5,000萬元。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7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和其他委員,包括剛才發言的陳振英和周浩鼎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我們建議的稅務寬減制度的支持,以及在過程中提出的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營辦。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與此同時,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同時也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冊地。由于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我們建議為合資格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并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附帶權益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我們的建議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核證機制的目的,是要確定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活動,以防止濫用;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后,會在《修訂條例》刊憲當日生效。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于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法案委員會已在今年三月九日會議上完成審議《條例草案》。我們歡迎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并已就委員會提出的事項,包括剛才兩位發言的議員都有提及的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合資格交易、合資格雇員的涵蓋范圍、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稅處理等作出詳細解釋,委員會并沒有進一步的問題。
 
另一方面,就委員會提出應評定稅務寬減制度的成效,政府在制度推行后,正如剛才周浩鼎議員所指,我們會持續評估稅務寬減制度的成效,確保能夠達到鞏固香港作為亞洲私募基金主要樞紐從而為整體經濟帶來效益的目的。
 
主席,《條例草案》是繼政府于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后,作為鞏固香港基金樞紐「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二步。在落實《條例草案》后,我們的第三步是落實外地基金遷冊來港的機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戶和營運。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進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基金樞紐的優勢。
《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三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三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予以三讀并通過。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四月二十八日)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許正宇說:「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制度有助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從而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會為不同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并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合資格全職雇員數目及在香港承付的營運開支),方可獲得稅務寬減。此外,《條例草案》亦就基金利得稅豁免制度,擴闊特定目的實體可代基金持有和管理的資產類別,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條例草案》會在修訂條例刊憲當日生效,而稅務寬減將適用于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稅務局會于稍后公布相關實施詳情。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8分

儲稅券的利息(2021年4月30日)

今日(四月三十日)發表的憲報載有一項法律公告,內容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授權將儲稅券所應付利息的利率調整。由二○二一年五月三日開始,新的年率將從現時的0.1167%更改至0.0833%。

儲稅券的利息按月計算,根據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賺得利息0.0069元。利息是由購買當日至使用該券繳稅的日期止,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亦可按比例賺取利息。

儲稅券用作繳付稅項,才可計算利息。如將儲稅券的本金值歸還予其持有人,則不會支付利息。

儲稅券利率會跟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作出調整。現時該利率是參照三間發鈔銀行十萬元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檢。

新利率將適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該日以后購買的儲稅券。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將仍舊按照購券當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以下為近期的利率資料:
 

在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二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3667%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 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該日后購買的儲稅券,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年率 0.0833%

 

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份后,便會停止生息。

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5分

稅務局發出逾二百六十萬份個別人士報稅表

稅務局今日(五月三日)發出約262萬份二○二○/二一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一般而言,納稅人須于一個月內(即六月三日或之前)遞交報稅表,經營獨資業務人士的交表限期為三個月(即八月三日或之前)。網上報稅可自動獲延期一個月(即就一般人士而言自動延至七月三日,就經營獨資業務人士而言則自動延至九月三日)。
 
《2021年收入(稅務寬免)條例草案》于四月二十八日獲立法會通過,落實政府在二○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稅務寬免,即寬減二○二○/二一課稅年度百分之百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和利得稅,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納稅人只需如常填報二○二○/二一課稅年度報稅表,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
 
由今日至六月三日期間,稅務局延長電話查詢熱線187 8022的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延長至下午七時,星期六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以解答納稅人有關報稅的查詢。 
 
2021年5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0分

稅務局通告 準時遞交報稅表

2020/21課稅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已于2021年5月3日發出。納稅人必須于報稅表發出日起1個月內(即6月3日或之前)將填寫及簽署妥當的報稅表交回稅務局。獨資業務東主,則可于3個月內(即8月3日或之前)交回報稅表。
 
所有網上報稅的人士都可自動獲延期1個月交表,即延期至7月3日。獨資業務東主的網上報稅交表限期亦可自動獲延期1個月至9月3日。「稅務易」用戶可登入其帳戶查閱及提交報稅表。如對「稅務易」有任何查詢,可致電稅務局熱線183 2011。
 
如因通訊地址變更而未收到報稅表,你應盡快透過下列方法通知稅務局更改通訊地址及索取報稅表復本:
(1)填妥下列表格,傳真至2877 1232或郵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2號;或
(2)親往稅務局辦理(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咨詢中心)。
如只需索取報稅表復本,你可:
(1)填妥下列表格,傳真至2877 1232或郵寄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32號;或
(2)于辦公時間致電187 8022與稅務局職員聯絡。
 
稅務局局長譚大鵬
 

立法會九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于便利香港的居民及企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于中央在二○一九年三月一日就推進大灣區建設推出八項政策措施,以便利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就業和居住,并加強大灣區內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各項措施的生效日期及最新落實情況(包括受惠人數)為何;

(二)是否正與廣東省及澳門的政府商討便利香港企業在澳門和大灣區內地城市營商的措施;如是,該等措施的詳情為何;

(三)會否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和16EC條,讓企業可就其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進行的生產工序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申領免稅額;及

(四)有何措施協助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香港居民了解當地的稅務及社會保障安排,以及向有關當局報稅及計算應繳稅款?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按照《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方向,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香港尋找和發掘在經濟、社會、民生各方面的機遇,使港人在生活及事業發展方面有更多選擇。特區政府的工作包括積極與中央相關部委及廣東省政府跟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二○一九年兩次會議后原則上通過的政策措施。

就林健鋒議員的提問的各部分,經征詢相關政策局的意見后,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三月一日領導小組會議后公布的八項政策措施涵蓋不同范疇,包括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183天」的計算方法、當地政府為境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提供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鼓勵港澳青年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創新創業、支持大灣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科技計劃、開展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便利化改革試點、擴大海關跨境快速通關對接項目的實施范圍,以及便利港澳車輛進出內地口岸。

具體而言,在稅務安排方面,內地已出臺居民個人183天判定標準的操作辦法,即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二十四小時,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亦已于二○一九年三月聯合印發《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讓大灣區內地九市可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包括香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香港與內地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

另外,廣東省人民政府已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的實施方案》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管理辦法(試行)》,分別鼓勵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九市創新創業,以及支持大灣區事業單位招聘港澳居民。民政事務局亦已在「青年發展基金」下推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業資助計劃」及「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基地體驗資助計劃」,鼓勵香港青年善用大灣區的雙創基地,協助他們在香港及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業務。而截至二○二○年底,已有十名香港青年獲聘加入廣東省各級單位成為公務員。此外,廣東省于二○二一年初發布《廣東省二○二一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其中深圳和東莞再有五個職位招錄港澳人士。

有關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科技計劃方面,此措施有助加強兩地的創科合作,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撐。截至二○二○年年底,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及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已批出超過1.6億元人民幣予本地的大學及科研機構進行約90個研發項目、參與建立19個粵港澳實驗室及建立一個實驗室的香港分部。

至于領導小組所公布的其他措施均有助加強大灣區內人流、物流等的便捷流通。有關啟動大灣區出入境便利化改革的試點,國家移民管理局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互聯網應用三大類共35個便利化服務事項已基本落實。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港澳居民可向內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換發及補發回鄉證,申辦手續與港澳地區一致。

此外,「跨境一鎖計劃」粵港清關點網絡已經擴大。由二○二○年十二月起,「跨境一鎖計劃」在香港及廣東省內的清關點數目已分別增加至13個及63個,覆蓋大灣區全部九個內地城市。

目前,特區政府正全力推進「港珠澳大橋(大橋)港車北上不設配額計劃」(「計劃」),允許合資格的香港私家車在無須取得常規配額下,經大橋往來香港與廣東省,以便利香港居民以自駕的方式到廣東省作短期商務、探親或旅游。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及內地相關當局正擬定「計劃」的具體實施安排,并會爭取盡快落實及公布詳情。

(二)特區政府一直透過《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協助香港企業進入內地市場。在服務貿易領域,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大部分服務領域,以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在二○二○年六月起實施的《CEPA服務貿易協議》修訂協議,除了適用于內地全境的開放措施,亦在金融、法律、建筑及相關工程、旅游、教育等服務領域新增了在廣東省先行先試的開放措施,進一步加強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讓香港服務業包括專業人士以更有利的條件進入大灣區市場。

另一方面,香港與澳門在二○一七年締結《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港澳CEPA》),進一步鞏固港澳兩地長久及緊密的經貿合作伙伴關系,加強營商和投資的信心,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共同繁榮。以服務貿易領域為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市場的不同領域,例如視聽、環保、電信、分銷及教育等,享有優惠待遇。

此外,為協助香港企業把握國家內循環策略帶來的龐大商機,開拓內銷市場,特區政府已向香港貿易發展局提供額外撥款,短期內開展一系列支援措施,包括推出一站式「GoGBA」數碼平臺,為港商提供全方位支援,涵蓋大灣區市場及政策資訊、諮詢服務及培訓,以及企業推廣、拓展和對接服務。配合快將在深圳成立的「香港貿發局大灣區服務中心」,協助港商發展大灣區的業務,再進一步利用大灣區為跳板,拓展至內地其他市場。

特區政府會繼續加強對企業的支援,亦會在現有CEPA的基礎上,尋求與內地及澳門共同推進更緊密經貿合作,協助香港企業把握大灣區的機遇。

(三)《稅務條例》第39E條旨在防止納稅人透過機械或工業裝置的租賃安排達至避稅目的。根據該條文,如果納稅人將機械或工業裝置給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獲香港的折舊免稅額。然而,若香港企業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其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產生香港應課稅利潤,則有關的香港企業仍可就該等機械或工業裝置申領香港的折舊免稅額。第16EC條亦就購買知識產權給予其他境外人士使用施加類似規限。

上述規定符合香港既有的稅務原則,亦有充分理據支持。基于「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稅務局不會就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利潤征收利得稅。按照「稅務對稱」原則,稅務局亦不會就純粹用于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制造活動而未有產生香港應課稅利潤的機械及工業裝置給予折舊免稅額。

(四)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已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網頁、微信公眾平臺、電郵、港人聚會等,發放便利港人在內地發展措施(包括稅務和社保安排等)的資訊。就特定專題(如稅務專題),駐內地辦事處已適時發布專題報告和舉辦研討會,協助港人了解內地最新政策安排。特區政府亦正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合作通過一站式「GoGBA」數碼平臺提供相關資訊和服務。

特區政府在二○二○年十一月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辦公室(辦公室),以加強推動和協調特區政府有關大灣區建設的工作。辦公室會繼續與本地持份者緊密溝通,并透過宣傳推廣活動,向社會各界發放更多和更全面有關大灣區發展的信息,并鼓勵各界積極參與大灣區發展。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4月)

2021年4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1年4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43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按物業持有期分類表列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1 稅款注2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0 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3 1,368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40 22,514
合計 43 23,882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1月 37 14.7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1月 76 358.8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即劃一為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2 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則以第 2 標準稅率征收。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0年11月 442 1 269 1 711 998.6 548.5 1,547.1
2020年12月 249 424 673 465.3 174.1 639.4
2021年1月 170 4 174 340.5 3.0 343.5
2021年2月 223 1 224 379.6 0.0 379.6
2021年3月 291 1 292 707.5 0.0 707.5
2021年4月 239 1 240 654.5 2.0 656.5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相加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1: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注2: 根據該月所收取的印花稅款額計算,包括繳交補加印花稅(當注明代價低于物業的市值)或分期繳交印花稅稅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業交易而獲退回印花稅款,或因轉換住宅物業或 購買物業作為重建而退還部分印花稅等。

公布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稅務局通告 | 納稅人和雇主的稅務責任

納稅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稅人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1(2)、(6)、(7)及(8)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稅表,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后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為應課稅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此等情況發生后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第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1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務或專業工作關系須經常離港,則這規定并不適用。
(四)第51(8)條︰任何應課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雇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雇主均應注意《稅務條例》第52(4)、(5)、(6)及(7)條所規定的稅務責任如下:
(一)第52(4)條︰任何雇主如開始雇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新雇員,則須在該項雇用開始日期后3個月內,將該雇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二)第52(5)條︰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稅的雇員,則須不遲于該雇員停止受雇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三)第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稅的雇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其雇主須在該雇員預期離港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并不適用于在受雇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雇員。
(四)第52(7)條︰任何雇主如須根據第52(6)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關于其雇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稅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雇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
 
如須根據稅例第52(4)、(5)及(6)條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稅務易」< www.gov.hk/etax>提供的「雇主電子報稅服務」提交IR56E, IR56F 及IR56G表格。此外,你可經稅務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樓稅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柜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187 8022或瀏覽本局網頁www.ird.gov.hk。
 
稅務局局長 譚大鵬
 

優化雇主申請服務:電子申請以雇主自行設計軟件擬備IR56表格

填報雇主報稅表格的電腦格式

由2021年5月14日起,雇主可于網上申請以自行設計軟件擬備符合本局規格要求的IR56表格。

當本局收到有關申請后,確認通知書及申請結果會以電郵方式傳送給申請人。申請人亦可透過網上服務查閱有關申請的審批進度及結果。

 

IR56表格擬備工具

IR56表格擬備工具(“擬備工具”)是由稅務局提供給雇主的一個便捷工具以擬備IR56B或IR56F表格。雇主可于網上每次擬備一個最多包含800份IR56B 或IR56F表格的資料檔案。擬備工具無須安裝便可使用。

雇主可指派一位人士在任何時間于網上透過擬備工具擬備IR56B或IR56F表格的資料檔案。所擬備的資料檔案可經雇主電子報稅服務的 “在線模式” (獲授權簽署人須登入「稅務易」/「智方便+」帳戶)或 “混合模式” (無須登入「稅務易」/「智方便+」帳戶)提交。在混合模式,雇主只須指派一位人士將資料檔案上載至本局。成功上載資料檔案后,獲授權簽署人只須簽妥及交回由系統匯出的紙張形式的核對表(附有交易參考編號及二維碼)及文本BIR56A表格(如適用),便可以完成整個提交程序。

為方便雇主分發所擬備的IR56表格給雇員,擬備工具可列印有關的IR56表格或匯出有關表格的軟復本。

 

有關如何使用擬備工具,請參閱IR56表格擬備工具操作指南 

 

稅務局IR56B軟件

由2019年4月起,稅務局IR56B軟件已不再供雇主下載。取而代之,本局推出了網絡版、無需安裝及易于使用的IR56表格擬備工具以供雇主擬備IR56B及IR56F的電子紀錄。

 

現時仍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4.1及 4.2 版本的雇主

稅務局IR56B軟件是一個需要安裝的應用程序以供雇主擬備年度的IR56B資料檔案連同雇主報稅表一并提交。4.2版本的軟件是以微軟視窗Vista、微軟視窗7或以上的操作系統操作。

稅務局現時仍接納以4.1或4.2 版本的軟件所擬備的IR56B紀錄。但是,本局建議雇主轉用IR56表格擬備工具。雇主可參閱常見問題第57題以了解把雇員資料由稅務局IR56B軟件所匯出的資料檔案匯入IR56表格擬備工具的步驟。

如你在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時遇到問題,請參閱稅務局IR56B軟件安裝及操作指南 及常見問題 (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此外,你亦可考慮轉用擬備工具。

 

現時仍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3.5版本的雇主

微軟公司已停止為視窗2000 /視窗 XP操作系統提供保安及技術的支持服務。由于稅務局IR56B軟件 3.5版本是以視窗2000 /視窗 XP操作系統操作,稅務局稍后將不再接納以3.5版本軟件所擬備的IR56B紀錄。

請考慮盡快以IR56表格擬備工具及重新擬備資料檔案。

 

現時仍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3.41或4.0版本的雇主

由于自2012年4月1日起累算給雇員的代通知金須要評定薪俸稅,而舊有的稅務局 IR56B 軟件 3.41 及 4.0 版本未能配合新的申報規定,稅務局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接納以稅務局 IR56B 軟件 3.41或 4.0 版本擬備的 IR56B 紀錄。

請考慮盡快以IR56表格擬備工具及重新擬備資料檔案。

 

備注:    稅務局不會負責因使用稅務局IR56B軟件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雇主自行設計軟件(軟復本或A4紙張打印)

雇主可使用自行設計軟件擬備符合本局規格要求的資料檔案以電子形式提交雇主報稅表/通知書。 雇主必須取得本局的書面批準才可使用自行設計軟件擬備電腦格式(軟復本或打印本)的IR56表格。


規格要求

 

請參閱各表格的規格要求:

規格要求

提交格式

IR56B

下載電子檔案樣本及延伸性標示語言的文件結構綱要

軟復本

IR56E

以A4紙張列印

IR56F

下載電子檔案樣本集延伸性表示語言的文件結構剛要

軟復本

IR56G

以A4紙張列印

IR56M

下載電子檔案樣本及延伸性標示語言的文件結構綱要

軟復本

雇主可經雇主電子報稅服務(在線及混合模式)提交由獲批準的自行設計軟件所擬備的XML格式的IR56B及IR56F的資料檔案。雇主每次最多可上載一個內藏800份IR56表格的資料檔案。詳情請按此

請注意,本局現在已不再接受提交IR56FIR56M打印本的申請。然而,先前獲稅務局批準的雇主,他們可繼續提交IR56F及IR56M打印本,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但是,本局鼓勵這些雇主根據新的規格要求更新其自行設計的軟件,并向本局重新提交申請。

如有查詢,請于辦公時間內致電183 5310與稅務局聯絡。稅務局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15分至下午12時15分及下午1時15分至下午5時30分。

立法會十題:利得稅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于利得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本地注冊公司的數目,以及當中被評為(i)利得稅納稅人及(ii)無須繳納利得稅的公司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百分比與之前十年每年的相應百分比如何比較;

(二)在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繳納利得稅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冊公司所繳納的稅款占利得稅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三)(I)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屬利得稅納稅人的注冊公司按其應評稅利潤額所屬組別(載列如下)劃分的數目:

(i)50萬元或以下、

(ii)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

(iii)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

(iv)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

(v)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

(vi)500萬元以上至750萬元、

(vii)75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viii)1,0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

(ix)2,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

(x)3,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

(xi)5,000萬元以上至一億元,以及

(xii)一億元以上;及

(II)就(I)項的每組而言,

(i)該組的公司數目占公司總數的百分比、

(ii)該組的公司平均每間須繳納的利得稅款額,以及

(iii)該組的公司合共須繳納的利得稅款額占利得稅總收入的百分比

(以圖表列出上述資料);

(四)鑒于利得稅率兩級制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課稅年度起實施后,二百萬元以下的收入作為應評稅利潤須繳付的利得稅稅款,或會低于作為應評稅入息須繳付的薪俸稅稅款,個別人士采取下述行動的個案在過去兩年有否上升趨勢:藉開設公司使其雇員身分改為專業或個人服務提供者,從而減少須繳付的稅款;若有,詳情為何;及

(五)會否研究及考慮在未來引入更多稅率級別的累進利得稅制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約有1 271 000家本港注冊公司。在計及《財政預算案》宣布的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前,約113 100家(即百分之九)公司須繳納利得稅;無須繳納利得稅的公司約1 157 900家,占百分之九十一。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及之前十年的相關占比表列如下:

課稅年度

須繳納利得稅公司占注冊公司總數百分比

無須繳納利得稅公司占注冊公司總數百分比

二○○九至
一○

12%

88%

二○一○至
一一

12%

88%

二○一一至
一二

11%

89%

二○一二至
一三

10%

90%

二○一三至
一四

9%

91%

二○一四至
一五

9%

91%

二○一五至
一六

9%

91%

二○一六至
一七

9%

91%

二○一七至
一八

9%

91%

二○一八至
一九

9%

91%

二○一九至
二○

9%

91%

注:上述數字反映相關年度《財政預算案》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實施前的情況。

(二)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交稅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冊公司(約5 700家)繳納的利得稅,占利得稅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三)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須繳納利得稅的注冊公司,按應評稅利潤分布如下:

應評稅利潤(元)

注冊公司數目

百分比

平均稅款
(元)

稅款占利得稅總額百分比

100,000,001及以上

1 000

0.9%

98,391,520

71.8%

50,000,001 -
100,000,000

900

0.8%

11,528,090

7.4%

30,000,001 -
50,000,000

1 100

1.0%

6,312,560

4.8%

20,000,001 -
30,000,000

1 200

1.1%

3,957,990

3.5%

10,000,001 -
20,000,000

3 000

2.7%

2,212,360

4.6%

7,500,001 -
10,000,000

1 700

1.5%

1,300,110

1.6%

5,000,001 - 7,500,000

2 900

2.6%

870,330

1.8%

3,000,001 - 5,000,000

5 100

4.5%

500,130

1.8%

2,000,001 - 3,000,000

5 600

5.0%

251,840

1.0%

1,000,001 - 2,000,000

11 600

10.3%

126,380

1.0%

500,001 - 1,000,000

13 500

11.9%

54,300

0.5%

500,000及以下

65 500

57.9%

5,130

0.2%

總數

113 100

100.0% #

1,242,640

100.0%

注:上述數字反映相關年度《財政預算案》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實施前的情況。

#由于進位關系,各分項總和與總數略有出入。

(四)按《稅務條例》規定,凡于香港因受雇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納稅人不能隨意把薪俸收入當作獨資業務的收入在利得稅下申報。若納稅人提供不正確的資料、作不正確的陳述或有任何欺詐行為,即屬違反《稅務條例》,可因而招致刑責。稅務局并無提問所述情況的相關統計資料。

(五)簡單和低稅率的利得稅制度是締造香港理想營商環境的主要元素之一。與此同時,利得稅也是政府其中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政府在考慮任何更改制度的建議時,必須全盤審視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共財政狀況、企業的稅務負擔及國際競爭力等各項因素。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及疫情的影響下,企業普遍面對相當的財政壓力,而政府則因為應對疫情和紓解民困而增加開支,目前不宜就利得稅稅率或級別作出調整。然而我們會持續審時度勢,以確保稅制能適切回應社會的需要。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3分

網上預約印花稅署租約柜位服務

印花稅署客戶:

印花稅署

印花通告第 02/2021 號

網上預約印花稅署租約柜位服務

印花稅署將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推出一項新的網上預約服務

(https://www.ird.gov.hk/stampbooking)。用戶可預約未來 5 個工作天的柜位服務為租約加蓋印花。

用戶可預約在同一天使用柜位服務一次,每次預約可為不多于 3 份租約加蓋印花。此網上預約并不適用于其他文書的裁定申請,例如特許權協議及退租協議。

用戶需帶同(i)預約確認書的列印本或電子紀錄及(ii)已填妥并簽署的表格

IRSD111 列印本,于預約時段到指定的租約柜位辦理加蓋印花。如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可致電 2594 3201 向本署查詢。

印花稅署

2021 年 5 月

立法會五題:香港再工業化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201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再工業化的措施,目標是以新科技復興傳統工業,以及發展新興工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制訂再工業化的措施時,有否考慮仿效新加坡的做法,訂定制造業在本地生產總值所占份額的目標;

(二)鑒于政府表示,其工業支援政策旨在創造有利工業發展的環境,而非在于決定工業發展的步伐或特定方向,但有不少經濟體對再工業化的概念均有清晰的發展方向,政府會否在推動再工業化時更積極領導工業的發展,而非純粹作為促進者;及

(三)除了推出再工業化資助計劃和再工業化及科技培訓計劃,以及發展先進制造業中心外,政府有何措施鼓勵傳統工業邁向智能化生產,以及會否推出鼓勵再工業化的新措施,例如就研發開支及資本投資提供更多稅務優惠、增加工業用地的供應,以及加強對有關技術人員的培訓?

答覆:

主席∶

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再工業化,發展以新技術及智能生產為基礎,但是不需要太多用地或勞動力的先進制造業。香港擁有雄厚的科研實力、國際化和市場化優勢,推動再工業化能夠進一步刺激研發需求,為香港的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動力,創造優質的就業機會。推動再工業化并非聚焦于復興傳統工業,而是因應我們的相對優勢,以創新科技提升香港制造業的競爭力。政府在二○一七年四月成立由財政司司長主持的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就推動香港的創科發展及再工業化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我們亦不時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匯報各方面的工作進度。

就周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創新及科技局于二○一五年成立,并于二○一七年采納了成員包括高等教育、創科、工業等界別代表的創新及科技諮詢委員會所提出的關鍵績效指標,以締造蓬勃的創科生態環境。當中,我們就制造業占本地生產總值比率所訂下的績效指標是要扭轉其下降趨勢。其后,政府一直朝著此目標,從基建、人才、資金、技術及科研等五大方面推動再工業化。

在基建方面,科技園公司于過去數年在工業邨發展并提供不少特別設計的空間和設施配套以推動高科技智能生產,當中包括:

由一座大埔工業邨廠房在二○一七年改建而成的精密制造中心。中心現時所有單位已全部租出,落戶的企業來自精密工程及組裝、新物料制造和環保紗線等產業;

另一座位于大埔工業邨的醫療用品制造中心,預期亦會于今年內落成;

而位于將軍澳工業邨興建的先進制造業中心亦在興建中。在下年落成之后會為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可擴展、高效率及服務式的生產空間,透過先進的生產流程落實技術創新及高增值的生產模式;

另外,位于元朗工業邨的微電子中心會在二○二三年落成,吸納生產微電子產品及相關產業。

在人才方面,政府于二○一八年推出再工業化及科技培訓計劃,以2(政府):1(企業)的配對形式資助本地企業人員接受科技培訓,尤其是與工業4.0有關的培訓。截至今年四月底,計劃共批準了接近1 300個公開課程登記申請,提供超過5 400次高端科技培訓,資助總額超過3,500萬元。

在資金方面,政府于二○二○年推出再工業化資助計劃,以1(政府):2(企業)的配對形式資助生產商在香港設立新智能生產線,每個項目的資助上限為1,500萬元。截至今年四月底,我們共收到15宗申請,評審委員會已原則上同意支持九宗申請,另外四宗正在處理之中。

在技術方面,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局)正全力協助企業轉向高增值生產,逐步升級至工業4.0。生產力局已與國際工業4.0的先鋒德國弗勞恩霍夫生產技術研究所共同設立科創中心,協助業界加快采用與工業4.0相關的技術。同時,生產力局正推行工業4.0升級與認可計劃,協助企業建立智能生產線;并舉辦不同類型的培訓課程和研討會,鼓勵業界善用創科。

至于科研方面,由政府成立的五所研發中心亦會繼續進行與再工業化相關的應用研發工作,并與業界緊密合作,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另外,政府亦提供一系列的財政支援鼓勵研發,包括修訂《稅務條例》,為企業進行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兩級制的額外稅務扣減。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申索科研扣稅的研發開支總額約為32億元,較二○一七至二○一八課稅年度,即措施未實施前增加超過一倍。此外,創新及科技基金轄下不少計劃亦大力資助研發中心、大學、其他指定公營科研機構和私營公司進行研發。

雖然上述措施或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彰顯成效,但我們留意到近年制造業占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維持橫向走勢,大致穩定,不會再好像過去二十多年般持續下跌。加上有不少企業家表示有興趣投資于智能生產,亦有業界朋友積極提升他們現有的生產線,朝向工業4.0發展。這些良好勢頭都顯示我們在推動再工業化的方向是正確的,工作已漸見成效。縱然過往一年多的新冠疫情等情況對我們推動創科及再工業化的工作或多或少有所影響,但業界的積極態度和支持充分肯定了政府推動創科及再工業化的工作。我們故此對未來創科發展是充滿信心。

國家「十四五」規劃和大灣區發展為香港帶來無限機遇,我們會繼續與業界、學術界及研發機構緊密合作,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持續完善各項推動創科及再工業化的工作。長遠而言,政府就制造業在本地生產總值所占份額訂定目標的建議持開放態度,并會研究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進一步支援措施,我們亦會就此適時諮詢其他相關持份者。

多謝主席。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歡迎立法會今日(六月二日)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條例落實《稅務條例》(第112章)四個范疇的修訂,包括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不經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稅務處理;在特定情況下轉讓或繼承指明資產的稅務處理;完善提交報稅表的法律框架;改良扣除外地稅款的安排。

許正宇說:「條例就合資格公司合并,以及轉讓或繼承指明資產的相關稅務處理訂定條文,令安排更為清晰明確。」

「條例亦提供法律依據,讓更多企業可自愿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包括財務報表,并最終達致全面通過商業稅務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的目標。」

「改良扣除外地稅款的安排,會減低外地法團,特別是外地銀行的香港分支機構和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稅務負擔,有助締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尤其可加強香港作為銀行業務據點的吸引力,并推動本港成為研發樞紐。」

條例在憲報刊登當日(六月十一日)起生效。有關扣除外地稅款的條文由二○二一/二二課稅年度起生效。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4分

儲稅券的利息 (2021年6月4日)

今日(六月四日)發表的憲報載有一項法律公告,內容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授權將儲稅券所應付利息的利率調整。由二○二一年六月七日開始,新的年率將從現時的0.0833%更改至0.05%。

儲稅券的利息按月計算,根據新的利率,每月每100元可賺得利息0.0042元。利息是由購買當日至使用該券繳稅的日期止,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亦可按比例賺取利息。

儲稅券用作繳付稅項,才可計算利息。如將儲稅券的本金值歸還予其持有人,則不會支付利息。

儲稅券利率會跟隨市場利率走勢而定時作出調整。現時該利率是參照三間發鈔銀行十萬元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十二個月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每月作出覆檢。

新利率將適用于所有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該日以后購買的儲稅券。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將仍舊按照購券當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以下為近期的利率資料:

在二○二○年二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五月四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3167%
   
在二○二○年五月四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六月一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2333%
   
在二○二○年六月一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2000%
   
在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1500%
   
在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1167%
   
在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或該日后而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前購買的儲稅券: 年率0.0833%
   
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或該日后購買的儲稅券,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年率0.0500%


儲稅券超過36個完整月份后,便會停止生息。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有關印花稅—不足代價的稅務資料已更新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刑事法律程序;
印花稅署署長為追討根據《印花稅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后,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按該文書可予征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及
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不足代價
根據《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27(4)條,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任何物業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內所列明的代價不足,該轉易契或轉讓書會被當作為一份轉讓雙方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的轉易契或轉讓書,其應繳的印花稅須按有關物業或證券的價值計算。該條例第29F條亦有就物業買賣協議作出類似規定。就物業轉易契或買賣協議而言,印花稅署一般會先按提交的文書內所列明的代價款額征收印花稅。印花稅署及后會按情況,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該列明代價是否足夠提供專業意見。如該列明代價少于估價署評定的物業價值,納稅人須按該評定價值補繳印花稅。印花稅署提醒納稅人須詳盡而真確地在文書內列出任何對該文書可予征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包括有關交易代價的詳情。納稅人不可在呈報的文書內刻意填報較實際交易金額為少的交易代價,以逃避繳納應繳付的印花稅。印花稅署有恒常機制復核可疑的交易及文書,任何人如意圖詐騙政府而簽立任何未將所有對該文書可予征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事實及情況詳盡而真確地列出的文書,或從事或涉及任何欺詐行為、詭計或手段,均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印花稅統計資料(2021年5月)

2021年5月
 
(I)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在2021年5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36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按物業持有期分類表列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1 稅款注2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1 16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2 2,397
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33 15,381
合計 36 17,938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2月 22 9.9
2021年1月 22 50.5
2021年2月 38 19.1
2021年3月 34 19.2
2021年4月 43 23.9
2021年5月 36 17.9
 
(II)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0年12月 32 67.9
2021年1月 41 143.0
2021年2月 58 76.6
2021年3月 62 268.3
2021年4月 62 186.4
2021年5月 114 239.0
 
(III)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即劃一為
15%的「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2 部稅率(一般稱作「雙倍從價
印花稅」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間簽
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則以第 2 標準稅率征收。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按第1